[专栏] 《太阳能电池板回收法》通过后仍然存在的问题。了解成本分摊、政府和部级法令、单独处置、再利用和物流

✅ 粗略地说

  • 📌 新的太阳能废物法2026年5月29日颁布,6月5日颁布(2026年第33号法)然而,实施政府法令确定的日期,自颁布之日起不超过一年零六个月实际事项的细节仍留给政府法令和主管事务部处理。
  • 💰 政府文件指出:垃圾填埋场处置成本约为2000日元/千瓦,回收成本约为8000至12000日元/千瓦这就是为什么成本差异被认为是实施该系统的主要障碍。
  • ⚠️ 参议院环境委员会的补充决议指出:考虑在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基础上分摊成本,促进长期使用和再利用,防止通过单独处置逃避监管,并在实施三年后审查该系统这就是我们要求政府做的事情,我们应该看到,即使法律通过后,该制度也没有得到修复。
  • 🚚 2026年6月19日,环境部利用中间集群、枢纽基地和现有物流网络我们已经通过了三个收集和运输示范项目,其中包括一个,看来未来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如何创建一个可以运输货物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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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

这次,上一草案中的“太阳能电池板回收法案阶段解释”随后,自该法律颁布以来出现的实际问题我会解释的。

截至 2026 年 4 月,之前的草案作为重组是有意义的,但由于该法律已经通过,议会审议和补充决议已经发布,我认为我们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阶段,我们正在讨论“在实施该系统之前要准备什么”,而不是“引入该系统”(有关参议院立法的信息)。
官方名称是《促进太阳能电池废物回收法》(2026 年第 33 号法)是的。
该法旨在通过限制太阳能电池废物处理、通过回收太阳能电池废物等方式促进减肥等方式解决太阳能电池废物排放大幅增加的问题(电子政务法律搜索)。
不过,我想在这里指出的是法律的通过并不等同于实践规则的完全制定这就是重点。
重量要求、大型排放者的阈值、判断标准和通知例外情况等重要部分仍然留给政府法令和主管事务部,因此似乎很快就会认为,从实际角度来看,"它已经通过了,所以我们现在就可以阅读它"(已颁布的立法文本)。

在我自己的能源效率案例实践中,我认为系统本身比实际文本本身更重要谁将承担费用,谁将成为处置实体,谁将留下证据,谁将负责现场我见过很多情况,这一点后来成为一个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看,本文将严格限制主要信息可以证实的范围,同时增加实际要点并组织此事。

首先,检查您当前的位置

根据政府文件,废旧太阳能电池板的排放量为自 2030 年代末以来,这一数字大幅增加,每年最多达到约 50 万吨预计(环境部新闻稿,环境部系统说明材料)。
另一方面,根据环境部的文件,垃圾填埋场处置成本约为2000日元/千瓦,回收成本约为8000至12000日元/千瓦分布是有组织的,这表明成本差异对当前做法有很大影响。

在此背景下,新法律采用了一个框架,该框架结合了大型排放者的通知系统、经过认证的回收业务系统以及促进制造商和分销商的信息提供和环保设计(经济、贸易和工业部内阁决定文件,电子政务法律搜索)。

此外,本法补充规定第一条涉及生效日期本条例自政府法令规定之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不超过一年零六个月还有,补充规定第二条(准备行动)和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它规定:

补充规定第 2 条规定,作为一项准备行为,与相关行政机构协商制定基本政策,申请认证回收业务及其认证这可以在实施日期之前完成。
这常常被忽视,但在实践中却很重要。
换句话说,在经过认证的回收公司方面,前提是应用程序应该在实施前做好准备,而不仅仅是等待实施这就是系统的设计方式。

问题 1:成本分摊仍然是系统的核心

毕竟,我认为最重要的是成本负担。

该法律的结构是要求通知那些打算处置大量商业太阳能电池的人其中多少费用最终将由谁承担这个问题作为一个系统似乎还没有完全解决。
在参议院的立法调查材料中,考虑系统设计的过程如下:要求制造商和进口商支付资源成本的想法名单上列出的信息也已澄清(参议院调查材料,参议院调查材料)。
此外,参议院环境委员会的补充决议(第2号)涉及拆除太阳能发电设备和回收太阳能电池废料所产生的成本负担考虑到制造商和其他实体的负担,考虑到生产者责任的扩大,我们将考虑采取必要措施我们要求政府这样做(参议院环境委员会的补充决议)。
此外,第二个问题是在太阳能电池大规模处置之前,尽可能避免给公众带来进一步的负担,例如转嫁电费由于我们也提出这样的要求,未来的系统审查很可能会涉及讨论,而不仅仅是简单地在有关各方之间分配负担,以包括转移的最终目标。

实际上,我们应该从这里至少关注两点。
一是,当前合同中设想的拆除、移除和回收成本不一定与未来的实际成本相匹配就是这样。
另一个是,即使目前未明确规定直接法律义务的当事人也可能受到未来系统审查的影响就是这样。

因此,在长期合同中规定变更系统时的重新谈判条款、成本增加时的成本分摊规则、在再利用和回收之间进行选择的权力以及拆除系统时的决策者似乎更安全。

问题 2:不要将新法律与 FIT/FIP 废物处理和其他成本节约系统分开

这一点在实践中也相当重要。

环境部系统解释材料指出,新法律环境改善将与《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促进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特别措施法》)下的FIT/FIP系统废物处理和其他商用太阳能发电设备(10kW或以上)成本节约系统相结合实现我正在整理东西(环境部系统说明材料)。
因此,发电厂不应简单地将新法律视为“新的回收法规”现有储备系统所确保的成本与实际所需的拆除、拆除和重新资源成本之间的关系我认为需要检查一下。

这里容易产生的误解是,存在储备基金制度,并且有足够的退出策略。
储蓄只是财务处理的一部分,谁将提交处置报告以及何时提交,谁将制定处置计划,谁将选择经过认证的运营商,谁将承担短缺成本在许多情况下,这需要单独包装。
特别是在涉及第三方所有权模式、电力购买协议、租赁、信托和基金持有的案件中,基金提供者和负责现场处置实践的人员不匹配这也是可能的。

因此,从实际角度来看,我认为重要的是不要将财务管理和法律责任放在同一个盒子里而不理解它们。

问题 3:应在合同实践中尽早明确谁应被视为处置实体的决定

该法律旨在对任何打算处置大量商用太阳能电池的人施加通知义务,但在实际情况下,很难根据合同关系直观地确定谁构成“打算丢弃的人”可能有案例。
特别是,在设备所有者、土地所有者、运营受托人、PPA 运营商、维护经理和拆除工作订单被划分的情况下,即使在正常情况下角色被划分,我觉得在退出项目时,人们很容易强加责任。
从初步信息可以清楚地看出,环境部指南规定,在下令拆除和移除工作时,业主必须向总承包商提交废物处理计划以供事先审查其组织如下(环境部指南,第三版)。
该指南还指出,在处置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废物时,总承包商对排放运营商负责。
因此,在发电企业的合同实践中似乎应该明确说明以下几点。

首先,谁做出处置决定是的。
接下来,谁将负责提交通知和处理行政事务是的。
此外,谁将签署拆除和废物处理合同,谁将领导宣言的制定(工业废物管理投票)是的。

我认为,如果这三点不明确,那么系统投入运行时,公司内部和对外关系都可能出现混乱。

问题4:我们将评估目前等待政府法令和部长法令的问题

虽然法律框架已经建立,但实际方面的细节仍然在很大程度上被委托。

第 2 条规定,对于所涉太阳能电池,板状设备,包括玻璃制成的部件,其重量等于或大于政府法令规定的重量并且进一步政府法令规定的技术上和经济上可行且有效的资源回收类型这仅限于。

此外,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是:待处置的商业太阳能电池的重量符合政府法令规定的要求由于这是对那些将太阳能电池处置用于大规模商业用途的人(大规模商业用途太阳能电池处置公司)施加的,因此门槛仍然是政府法令的问题。

此外,内务部条例规定了第七条规定的判决标准,并规定了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时,除非相关国家部法令另有规定由于有此规定,例外情况也将在内务部条例中规定。

公司应该明白,目前最终要求仍不确定。
我在实践中建议的是不要等待政府部法令公布后再采取行动,而是建立设备登记册,以便在政府部法令发布后立即做出决定是的。
具体来说,最好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位置、输出、模块类型、安装日期、合同形式、所有权、管理机构、预期续订、预期移除日期等。
系统越不确定,建立公司信息就越重要。

问题5:关于通过废物分割和处置逃避监管的问题,所附决议应比条款本身得到更多考虑

作为一名从业者,这次我特别看重的是所附的决议通过分割处置等方式规避法规是对(的引用参议院环境委员会的补充决议)。

补充决议(第6号)不仅涉及非法倾倒和不当处置问题,为防止因废物分割和处置而逃避法规,有关部委和机构将合作努力调查实际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必要措施,例如审查处罚措施,以确保本法的有效性我们要求政府这样做。
这句话似乎表明,将来,在政府法令规定了重量要求之后,只认为正式的项目划分或流程划分是安全的可能会很危险。

当然,目前还无法确定该案件有多少是合法的,以及哪些案件被视为逃避监管。
但至少,当同一实体有效控制的案件仅按时间和名称分开时,合理性和可记录性可以稍后解释我认为这是必要的。
从未来可解释性的角度来看,留下公司内部决策、董事会文件、搬迁计划审查记录和第三方意见是有益的。

问题 6:再利用不仅涉及“环境考虑”,还涉及“证据管理”

补充决议(与第3号相关)是:为减少太阳能电池废弃物数量,平衡其处置,将紧急采取必要措施,促进太阳能电池的长期使用和再利用既然我们要求政府这样做,我们就不能从制度角度忽视再利用。
然而,从实际角度来看,我觉得仅靠美丽的文字无法实现重复使用。
环境部的再利用指南指出,为了将产品视为再利用物品,产品信息,如制造商、类型、制造日期、安装日期、拆卸日期、排放源和分销商名称我们要求将其记录下来并提供给卖家和买家查看(环境部再利用指南)。
此外,没有外部异常,例如玻璃破裂、电池或线路错位、玻璃烧焦或接线盒连接或绝缘不良我们还要求您确认这一点并保存记录。
此外,关于发电性能,准备发电性能记录或维护检查记录,如果不存在记录,则进行发电性能检查并记录结果注明了这一点,并且需要有关绝缘的验证文件。
此外,在运输过程中,使用适当的货物防止损坏,并保持发电表面遮光以防止发电由于到那时为止都需要重复使用,因此它不仅仅是购买和销售二手商品;这是一种相当管理性的做法。
从现在开始,实践中可以说的是:重复使用的成功或失败不仅取决于其性能本身,还取决于它以后是否能够证明“为什么它被确定为可重复使用的产品而不是废物”就是这样。
特别是,从普通家庭排放的模块需要进行拆除工作等这可能属于一般废物类别,因此需要城市或城镇的验证同样重要的是,不要以同样的意义对待住宅和商业用途。
在涉及海外出口的案件中,出口商必须证明该产品具有可重复使用物品的功能,并确认出口目的地已建立重复使用市场由于这是必要的,因此出口实践似乎应该极其谨慎地进行。

问题 7:认证回收业务系统不能通过说“显然,不再需要许可证”来解决

该法第 12 条规定,任何打算开展太阳能电池废物回收等业务的人均应这样做您可以制定太阳能电池废物回收项目计划,并申请相关部长的批准这是规定的。

第 14 条规定,对于经过认证的企业,尽管有《废物管理法》第 7 条第 1 款或第 6 款或第 14 条第 1 款或第 6 款的规定,仍可按照认证计划开展回收太阳能电池废物所需的活动,而无需获得这些规定的许可我们做出了这个特殊的例外。

我相信这对于从业者来说极其重要。
展望未来,排放和发电公司将仅仅简单地理解“我们将把它交给一个获得认证的经营者,这样你就可以放心”是不够的;有必要确认对方认证的范围以及实际的处理活动是否包含在该认证计划中看起来是这样。
法律例外取决于是否遵循认证计划,因此在合同实践中,我们认为在验证项目中纳入认证编号、范围、处理流程、重新资源方法、是否有重新承包以及实际运输路线是安全的。

此外,如前所述,作为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准备工作,认证申请可以在生效日之前提交,已获得认证的人将被视为在生效日已获得认证。因此,不仅加工公司,排放公司都必须提交申请哪些经过认证的企业将上市以及何时上市尽早了解这一点似乎是个好主意。

问题8:第9条规定的通知后等待30天的义务应纳入业务计划

这是一个温和但极其重要的实际问题。

第九条第三款,自收到大规模商业用途太阳能电池处置实施计划通知之日起一般来说,除非 30 天后,否则您不得自行排放太阳能电池废物或让其他人对其进行施工或工作规定(环境部新闻稿,参议院调查材料)。

此外,第 9 条第 4 款仍有缩短的空间,第 9 条第 7 款仍有延长的空间。

此外,如果根据判断标准认为通知内容严重不足,主管部长可以提出修改计划等建议,如果不遵循建议,可以发布命令(第九条第五款和第六款)。

因此,在涉及设备更新、大规模翻新、业务终止、重新供电以及转让时拆除面板的情况下,流程表应包括通知后至少等待 30 天并反向计算的选项我认为这是必要的。

如果您在等待期间采取任何解除措施,第 27 条罚款最高可达30万日元这可能适用,如果您不遵守建议而违反命令,您可能受第 26 条的约束罚款最高可达100万日元它可能受以下条件的约束。

此外,如果公司的代表或雇员在其业务方面犯有违规行为,则第 28 条两项处罚规定公司还可能因违反第 29 条规定的微小变更通知等而受到处罚多收10万日元以下被放置在那里。

第 9 期:在现场实践中,拆除、储存、运输和舱单最后生效

环境部第三版指南对拆除和移除实践有相当具体的规定。

例如,在下令拆除和移除工作时,进行事先分类以防止与其他废物混合,让总承包商提交废物处理计划以供事先审查显示(环境部指南,第三版)。

此外,电源调节器或模块与电线之间的连接是如果您在水被淹没或淹没时接近或接触水,则有触电的风险还明确指出,清除过程不仅仅涉及废物处理,还涉及电气安全。

为了存储,存储区域中的外壳和可见位置的存储标志等都是必需的。

此外,当将用过的太阳能电池模块作为废物处理时,基本上工业废弃物当由这些物品产生的金属碎片、玻璃碎片等被填埋处理时,管理最终处置场它已被组织为需要填写。
因此,在合同实践中,似乎有必要将拆解合同、收集和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协议、储存责任、事故责任、货物外观标准、损害应对和舱单管理作为单独的问题制定。

事实上,在实地,而不是法律改革本身,拆除过程中的损坏、临时储存设施的适用性、运输过程中的事故、舱单缺陷以及排放公司的责任这首先成为一个问题的情况并不少见。

问题10:物流和中间集群的发展是系统的有效性

环境部于2026年6月19日宣布,高效收集和运输示范项目,旨在大规模加强太阳能电池板回收设施公募结果公布,6份申请中的3份被采纳(环境部公开征集提案的结果)。

入选公司及其概要如下:

第一个是,E&E解决方案有限公司。"福岛县二手太阳能电池板中间积累的业务评估"这将在福岛县没有回收旧太阳能电池板设施的地区进行中间收集(入站、分类、储存和运输)的试验。

第二是,太阳能电池板再利用和回收协会“二手太阳能电池板资源回收先进网络示范项目”本研究主要考察枢纽地点的运输、分类和储存、运输到资源再利用设施以及材料制造商的使用(主要在九州地区)的成本和环境影响。

第三是,RecycleTech Japan Co., Ltd。“利用现有高频高密度交通网络的太阳能电池板收集和运输示范项目”本研究从效率和二氧化碳排放的角度考察了爱知县利用现有空载物流车辆的返回路线装载废旧太阳能电池板的运输方式。

我认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建议。
该系统不仅仅寻求重新资源的想法提高资源再利用设施的利用率,建立大面积交通系统但那是因为它存在。
因此,在排放公司的实际运营中,他们不仅决定将排放物放入哪些设施,在哪里收集材料、在哪些单位运输材料、谁负责在枢纽储存材料以及如何考虑二氧化碳排放和物流成本这很可能成为未来谈判的争论点。

问题11 补充规定第四条的修订规定和补充决议应单独审议

我们希望将一些要点与内部治理区分开来。

《立法补充规定》第四条(审查)这考虑到了政府对太阳能电池废物排放的期望、太阳能电池废物回收的选择状况、最终处置场预计处理的废物量、从事太阳能电池废物回收的人员的回收实施情况等、回收所需成本的趋势等 在考虑系统状态并承认需要时,审查内阁令第 9 条第 1 款规定的有关为量产企业处置太阳能电池的人员的要求是啊,废物处理方在选择太阳能电池废物方面采取强制性和必要措施,例如减少用作太阳能电池废物的太阳能电池数量以及作为处置方法的再资源处置这就是我们将要教的内容。
补充规定第 4 条本身规定:没有设定截止日期

另一方面,参议院环境委员会补充决议(第7号)关于根据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考虑该制度,这些措施将在实施后三年内实施,并根据结果采取必要措施我们要求政府这样做。
换句话说,“三年”并不是文本中的最后期限,国民议会向政府提出的政治要求是的。

然而,尽管补充决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行政实践通常会认真对待它们,因此在实践中,有可能在法律生效三年后讨论加强运作和审查政府法令要求编织以下内容似乎是合理的。

因此,仅仅“适应现行规定”对于内部治理来说是不够的。
在可再生状态下创建合同和运营,但须接受未来的审查我认为这很重要。

公司希望在此阶段开始的实用解决方案

此时,我建议进行以下准备:

首先,设备分类账的重新开发是的。
组织位置、设备输出、安装日期、模块类型、所有权、管理机构、合同格式和预期续订日期非常重要。

其次,明确界定合同退出阶段的责任划分是的。
需要明确谁做出处置决定、谁提交报告、谁下令拆除工作、谁选择处理者以及谁管理清单(环境部指南,第三版)。

第三,重用决策的证据流目标是创造它。
必须检查和记录包装,包括性能、绝缘性、外观、原产地、销售条款、保修和运输条件(环境部再利用指南)。

第四,允许在政府法令颁布时立即进行评估的系统这是为了让它井然有序。
似乎有必要建立一个跨领域的审查制度,不仅涉及法律事务,还涉及技术、运营、会计、采购和现场管理。

第五,分割案件或程序时的合理性记录目标是保持现状。
由于补充决议明确解决了通过单独处置逃避监管的问题,因此保留比正式内容更实质性的解释性材料非常重要(参议院环境委员会的补充决议)。

第六,第九条规定的通知和30天的等待期应纳入设备更新和业务终止时间表是的。

概括

尽管《太阳能电池板回收法》已经通过,但从实际角度来看,我认为我们才刚刚到达起点。

特别重要的是组织成本负担,与 FIT 和 FIP 储备系统连接,确定处置实体,组织等待政府和部长法令的问题,为分割处置的风险做好准备,管理再利用证据,对认证企业进行尽职调查,通知后 30 天等待期的流程管理,物流和中间积累设计, 补充规定 第四条 审查规定和补充决议"实施三年后"是的。

如果上一篇文章是关于组织系统的入口点,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一篇识别完成后剩余的实际作业的文章我从这个角度思考这个问题。

我个人认为,在这一领域,合同、分类账、证据、存储、物流和责任分担等适度做法最终比有关系统变化的浮华新闻对公司风险的影响更大。

参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者、EPC、O&M、地方政府和处理公司会发现,在退出策略生效之前,有必要对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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