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太阳能环境评估目标“从40MW到20MW” – 加强巨型太阳能法规和运营商应准备的实用要点

✅ 粗略地说

  • 🔻 关于受《环境影响评估法》(《环境影响评估法》)约束的太阳能发电企业的规模要求,环境部审查委员会报告(草案)指出,应将第一类企业从目前的40,000千瓦(40兆瓦)或以上减少到20,000千瓦(20兆瓦)或以上。
  • 📊 减少的理由是基于强调太阳能发电独特情况的定量数据,例如环境冲突案例分析、全国州长协会的调查以及林地开发许可证数据。
  • 🛠 除了降低规模要求外,问题也得到了澄清,包括审查筛选标准、加强筛选和指导的有效性以及确保业务的连续性(防止分裂)。
  • 🌬 另一方面,风力发电暂时保持不变,因为尚未对规模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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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介绍

这次,我们将解释太阳能发电企业环境评估(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规模要求的降低。

各国从自然环境、灾害预防和景观的角度对所谓的巨型太阳系表示担忧。
在此背景下,政府于2025年12月决定制定“大型太阳能项目(Megasolar)一揽子措施”,作为其中的一部分,目前正在对环境影响评估规模进行审查。

2026年6月,环境部“太阳能发电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议委员会等”编写了一份报告(草案),指出了大幅降低太阳能发电企业规模要求的方向。
作为可再生能源业务的参与者,我相信扩大项目范围可能会导致需要评估程序的案例数量增加,这将产生重大的实际影响。

本文将依靠主要来源、审查委员会的报告(草案)和讲义,阐明将会发生什么变化、其理由是什么以及企业应该做好哪些实际准备。
请注意,本文提出的内容仅仅是审查委员会报告(草案)中概述的“方向”,最终将通过未来的政府法令修订等最终确定。

背景 – 大型太阳能对抗方案和研究小组成立

首先,让我们检查一下这篇评论出现的背景。

自2012年启动上网电价(FIT)计划以来,太阳能的采用迅速扩大。
另一方面,人们注意到,该地区从自然环境、安全、景观等方面出现了各种担忧。(太阳能发电企业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报告(草案)等)。

针对这一情况,政府将于2025年9月起在有关部委联络会议上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审查,并于2025年12月23日在“有关部长关于大型太阳能项目的会议”上决定制定“大型太阳能项目(Megasolar)一揽子措施”(召开太阳能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委员会指南等)。
在这套关于环境影响评估的措施中,指出“将审查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法》和《电力业务法》接受环境影响评估的太阳能发电企业的规模,并在企业中推广环境考虑。”

基于此,“太阳能发电企业环境影响评价研究小组等”将于2026年1月成立,探讨受法律约束的太阳能发电企业的规模(召开审查会议的指南)。
我们在此介绍的报告(草案)是在第五版(2026 年 6 月 1 日)中编写的(审查委员会会议材料(第五届会议))。

此外,反措施方案不仅限于环境评估。
目前已采取多项多部委措施,包括加强《森林法》规定的林地开发许可证纪律、修订《景观法》的操作指南、确保太阳能电池板的妥善处置和回收、以及加强太阳能发电设备的网络安全(审查委员会参考材料)。
对规模要求的审查可以被视为该框架内的支柱之一。

现行制度审查 – 第 1 类和第 2 类项目

在开始审查之前,让我们先回顾一下《环境影响评估法》的基本结构。我怀疑有很多人不是专家,所以我会仔细组织他们。

《环境影响评估法》将规模较大、具有特别重大环境影响潜力的企业指定为"第一类企业",并要求执行环境评估程序。
规模相似的企业被指定为“第 2 类企业”,并有一个系统来单独确定(筛选)是否执行程序(报告(草案))。

1型项目的规模要求设定为100公顷的基本面积。
但值得注意的是,考虑到每种业务类型的特点,每个行业都设定了不同的下限。
例如,垃圾填埋场和复垦项目的最低容量为50公顷(等值),低于100公顷的基本要求,而最终废物处理场项目的最低容量为30公顷或以上,这是1类项目的下限(报告(草案))。

太阳能发电业务于 2020 年 4 月成为该法律的主题。
在这方面,考虑到相当于100公顷商业面积的平均产出以及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发电效率,第一类业务将被指定为产出40,000千瓦(40兆瓦)或更多(报告(草案))。
当前的尺寸要求可概括如下:

  • 第 1 类业务(需要程序)。输出功率超过40,000千瓦。
  • 第 2 类业务(个人评估)。输出功率在 30,000 kW 至 40,000 kW 以下。

请注意,2 类项目仅限于与 1 类项目规模至少有一定比例的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令》第 6 条规定,该比率的下限为 0。75 (报告(草案))。当前40,000千瓦的0。75倍是30,000千瓦,这是当前2类业务的下限。

将会发生哪些变化以及如何变化 – 降级至 20,000kW 和 15,000kW

报告(草案)中概述的审查方向是降低太阳能发电企业的规模要求,具体如下(报告(草案))。

  • 第 1 类业务。超过 40,000 千瓦(40 兆瓦)→ 超过 20,000 千瓦(20 兆瓦,相当于 50 公顷)。
  • 第 2 类业务。30,000kW 至 40,000kW 以下 → 15,000kW (15MW)至 20,000kW 以下。

第 2 类企业的比率下限 0。75 将保持不变。
第一种类型的下限已降低至20,000kW,而15,000kW(是其0。75倍)现在是第二种类型的下限(报告(草案))。

从实际角度来看,1 型作业的下限将从 40 兆瓦减半至 20 兆瓦。
预计以前不受评估程序约束的重量等级为 20MW 至 40MW 以下的病例将被重新纳入该程序。
其影响可能是巨大的,因为从发展规划的早期阶段就纳入环境考虑的需要将进一步增加。

为什么 20,000kW – 减少的理由

作为一名律师,我很好奇这些数字的依据在哪里。
报告(草案)提出了减少至 20,000 千瓦的几个原因,我们认为这是主要来源最有价值的地方。

产量估计相当于100公顷

2020年太阳能发电被纳入法律时,根据相当于100公顷土地的产量,设定了4万千瓦的水平。
相比之下,根据迄今为止投入运行的设备的数据,预计相当于100公顷的发电量为35。5兆瓦。
此外,当仅限于最近五年(2020 年~2024 年开始运营的设施时,估计容量为 40。7 兆瓦(报告(草案))。
据称,该计算排除了 300ha 或 200MW 以上的值,并在排除异常值后使用 3σ 方法进行回归分析(报告(草案), 这完全无关,但我已经很久没有参加过使用回归分析这个术语的 MBA 讲座了。)

与其他业务类型一起

报告(草案)列出了将目标降低至20,000千瓦(相当于50公顷)的以下三个原因:审查比额表要求的方法,报告(草案))。

  • 1类复垦、复垦项目和风力发电项目的最小面积为50公顷,低于100公顷的基本要求。
  • 第一类废物处理场在运营时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其规模要求必须为30公顷或以上。
  • 如果我们看看环境纠纷量为 12,000 千瓦(相当于 30 公顷)或以上但低于 30,000 千瓦(低于现行法律所涵盖的规模)的企业,那么环境纠纷量超过 20,000 千瓦的企业将占大矶的大部分。

数据强调了太阳能发电的独特情况

报告(草案)列出了太阳能发电项目的特点,包括项目实施地点的多样性、广泛的土地改造、反射光和景观的影响以及施工的便利性(报告(草案))。
这些的基础是实际关注以下数据:

首先,这是对40家正在经历环境冲突的太阳能发电企业的分析。
这是从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的报纸报道(4 份全国性报道和 45 份地方性报道)中提取的,主要冲突因素与沉积物有关、与自然环境有关以及与景观有关(报告(草案))。
其中,39家企业能够确定其营业地点。21家企业75%以上的业务区域被森林覆盖,占一半以上(报告(草案))。
调查还显示,在 36 家可以确定产量的企业中,有 18 家的产量低于 30,000 千瓦,这表明无论规模大小,问题都会出现 (报告(草案))。

其次,全国州长协会于2026年2月针对所有县进行了一项调查。
当被问及太阳能发电业务的具体特点时,最常见的答案是“具体”,其次是安装位置(35)、反射光的影响(33)、森林开发的规模(30)和施工的便利性(25) 结果被认为是业务的性质(24)(括号中的数字表示响应"具有特殊性"的县的数量。)(报告(草案))。

第三,有林地开发许可证的数据。
比较2019财年至2024财年“工厂和商业场所”与“太阳能发电设备”的许可证处置情况,没有“工厂和商业场所”需要50公顷或以上的林地开发许可证,而有16个“太阳能发电设备”需要50公顷或以上的许可证 据估计,这占所分析的林地开发许可证和处置面积的23%(报告(草案))。
这些数据定量表明,与其他类型的开发相比,太阳能发电更有可能涉及大规模的森林改造。

考虑到这些因素,已明确第一类太阳能发电业务的规模要求应为20,000千瓦(相当于50公顷)或更多(报告(草案))。

将 2 型项目下限设定为 15,000 kW 的原因

对于 2 类项目,还考虑了将比率下限降低至 0。75 的选项。
但有代表表示,从与其他法律规定一致性的角度考虑,维持0。75是合适的,只有少数环境纠纷量为12,000千瓦或以上的企业,其电力供应不足15,000千瓦 由于没有足够的证据将这些企业归类为 2 类企业,因此将 2 类企业的规模要求设定为 15,000 kW 或更高被认为是适当的(报告(草案))。

这不仅仅是缩小规模–三点一并呈现

此次审查不仅涉及缩小措施的范围。
报告(草案)还概述了以下几点:
本节直接涉及企业经营者的商业实践,请在下面查看。

审查筛选标准

当项目属于第 2 类时进行的判断(筛选)标准也正在接受审查。
具体而言,正在考虑将相关森林法规定的受监管区域添加到筛选标准中的可能性,并应从土地稳定的角度制定新的标准,特别是当土地改变发生在倾斜土地上时(报告(草案))。

加强筛查和指导的有效性

除了审查措施的规模外,一揽子措施还指出,"我们将通过加强审查流程和提供有关环境影响评估的全面指导来加强其有效性"
对此,经济产业省报告称,将加强环境影响评估、施工计划通知和设备运行阶段的有效性(报告(草案))。
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估阶段,建议使审查视角多样化,例如广泛考虑周围设施和受反射光影响的区域(报告(草案))。

对法律未涵盖的小企业的待遇

即使对于不受法律或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约束的小型项目,也已经表现出鼓励自愿环境考虑的努力。
具体来说,我们将向您介绍《太阳能发电环境考虑指南》(环境部,2020 年 3 月),以及作为附录的《太阳能发电自然环境考虑指南》(环境部,2026 年 3 月),其中提供了避免和减少对动物、植物和生态系统影响的具体想法 例子包括使用环境评估数据库(EADAS),这是一个地理信息系统(报告(草案))。

企业应牢记的实用要点

基于以上内容,我们将从企业的实际角度总结我们特别想牢记的要点。

首先,确保可预测性。
报告(草案)提到,如果产生新的第 1 类或第 2 类业务,则规定了过渡措施,例如从其他制度下的程序转移(该法第 54 条)以及对已经处于某一阶段的企业(该法第 55 条)的豁免 即使在这次审查中,从确保企业、金融机构等的可预测性的角度适当运作这些也很重要。(报告(草案))。
我们认为,正在进行的项目受到新标准影响的时间是一个重要问题,也与财务假设有关。

其次,有一组商业特征的概念。
针对企业为逃避评估程序而拆分的情况,经济产业省和环境部联合宣布如下: 《基于《风力发电厂环境影响评估法》和《电力业务法》的环境影响评估业务连续性考虑》(2021)计划再次公布(报告(草案))。
随着规模要求的降低,所谓的划分问题可能需要比以往更多的关注。

第三,与地方政府法令有关系。
在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地方政府对法律未涵盖规模的项目规定了法令程序,以便法律和法令共同努力,确保环境考虑(报告(草案))。
该法令的范围因市镇而异,并且有各种标准,例如基于产出的标准和基于地区的标准(审查比额表要求的方法)。
即使法律降低,仍然认为有必要检查该地点所在地方政府的法令。

风力发电暂时保持不变

同一审查委员会也在讨论风力发电项目,但目前方向是保持规模要求不变。

风力发电企业于 2012 年 10 月受该法律约束,规模要求于 2021 年 10 月修订。目前,1 类企业的容量为 50,000 千瓦或以上,2 类企业的容量为 37,500 千瓦或以上但低于 50,000 千瓦(报告(草案))。
报告(草案)指出,与太阳能发电企业不同,规模要求尚未审查,未来建设的风力发电厂预计发电量将超过5万千瓦 目前不审查 2 型的任何尺寸要求被认为是合理的 (报告(草案))。
即使使用相同的可再生能源,重要的是要了解响应会根据业务特征而有所不同,这是了解系统时需要承认的事情。

概括

此次,我们根据环境部审查委员会报告(草案),最终确定了太阳能发电企业环境影响评估规模要求的降低。

为了澄清这些观点,根据冲突案件的分析和州长协会的调查问卷,指出方向是将第一类项目从40,000千瓦(40兆瓦)以上减少到20,000千瓦(20兆瓦)以上,并将第二类项目从30,000千瓦以上减少到15,000千瓦以上 这包括对太阳能特定情况的定量概述,例如林地开发许可证数据,以及不仅规模要求而且审查筛选标准、加强有效性和项目范围等问题的汇编(报告(草案))。

报告(草案)在“结论”中指出,随着企业购电协议(PPA)的普及,可再生能源的购买者越来越重视环境价值,具有环保意识的企业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报告(草案))。
我们相信,将环境因素作为业务附加值,而不是将监管合规性仅仅视为成本的观点,在未来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中将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提出的内容是审查委员会报告(草案)中概述的方向,最终内容将通过未来的政府法令修订等最终确定。
根据进展和地点,对特定案件的影响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因此我们建议在进行单独审查之前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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