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太陽能環境評估目標「從40MW到20MW」– 加強大型太陽能法規和營運商應準備的實際要點

✅ 粗略地說

  • 🔻 關於受《環境影響評估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約束的太陽能發電企業的規模要求,環境部審查委員會的報告(草案)指出了將第一類企業從目前的40,000千瓦(40兆瓦)或更高減少到20,000千瓦(20兆瓦)或更高的方向。
  • 📊 減少的理由是基於強調太陽能發電獨特情況的定量數據,例如環境衝突案例分析、全國州長協會的調查以及林地開發許可證數據。
  • 🛠 除了降低規模要求外,問題也得到了澄清,包括審查篩選標準、加強篩選和指導的有效性以及確保業務的連續性(防止分裂)。
  • 🌬 另一方面,由於尚未對規模要求進行審查,風力發電暫時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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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介紹

這次,我們將解釋太陽能發電企業環境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環境影響評估)規模要求的降低。

各國從自然環境、防災、景觀等角度對所謂巨型太陽系表示擔憂。
在此背景下,政府於2025年12月決定制定“大型太陽能專案(Megasolar)一攬子措施”,作為其中的一部分,目前正在對環境影響評估規模進行審查。

2026年6月,環境部「太陽能發電企業等環境影響評估審議委員會」編寫了一份報告(草案),指出了大幅降低太陽能發電企業規模要求的方向。
作為參與再生能源業務的人,我相信擴大專案範圍可能會導致需要評估程序的案件數量增加,這將產生重大的實際影響。

本文將依靠主要來源、審查委員會的報告(草案)和講義來澄清將發生哪些變化、理由是什麼以及企業應該做哪些實際準備。
請注意,本文提出的內容只是審查委員會報告(草案)中概述的“方向”,最終將透過未來的政府法令修訂等最終確定。

背景 – 巨型太陽能對策方案及研究小組成立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這篇評論出現的背景。

自 2012 年啟動上網電價(FIT)計畫以來,太陽能的採用範圍迅速擴大。
另一方面,人們注意到,該地區從自然環境、安全、景觀等角度出現了各種擔憂。(太陽能發電企業等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的報告(草案))。

針對此情況,政府將於2025年9月起在相關部會聯絡會議上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面審查,並於2025年12月23日在「大型太陽能專案相關部長會議」上就「大型太陽能專案(Megasolar)一攬子措施」作出決定(太陽能發電專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召開指南等)。
這套關於環境影響評估的措施指出,「將審查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和《電力業務法》接受環境影響評估的環境發電企業的規模,並在企業中推廣環境考量」

在此基礎上,將於2026年1月召開“太陽能發電企業等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小組”,探討受法律約束的太陽能發電企業的規模(召開審查會議的指南)。
我們在此介紹的報告(草稿)已編製於第五版(2026 年 6 月 1 日)(審查委員會會議資料(第五屆會議))。

此外,對策方案不僅限於環境評估。
已採取多項多部措施,包括加強《森林法》規定的林地開發許可證紀律、修訂《景觀法》的操作指南、確保太陽能電池板的妥善處置和回收、以及加強太陽能發電設備的網路安全(審查委員會參考資料)。
對比額表要求的審查可被視為該框架的支柱之一。

現行製度審查 – 1 類和 2 類項目

在開始審查之前,讓我們先回顧一下《環境影響評估法》的基本結構。我懷疑有很多人不是專家,所以我會仔細組織他們。

《環境影響評估法》將規模較大、對環境影響潛力特別大的企業指定為“第一類企業”,並要求執行環境評估程序。
類似規模的企業被指定為“第二類企業”,並有一個系統來單獨確定(篩選)是否進行程序(報告(草稿))。

1型項目的面積要求設定為基本面積100公頃。
但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每種業務類型的特點,每個行業都設定了不同的下限。
例如,垃圾掩埋和復墾項目的最低容量為50公頃(相當於),低於100公頃的基本要求,而最終廢棄物處理場項目的最低容量為30公頃或以上,這是第1類項目的下限(報告(草稿))。

太陽能發電業務於2020年4月成為該法律的主題。
在這方面,考慮到相當於100公頃商業面積的平均產出以及透過技術創新提高發電效率,第一類商業將被指定為產出40,000千瓦(40兆瓦)或以上(報告(草稿))。
目前的尺寸要求可概括如下:

  • 第 1 類業務(所需程序)。輸出功率超過40,000千瓦。
  • 第 2 類業務(個人評估)。輸出功率在 30,000 kW 至 40,000 kW 以下。

請注意,第 2 類項目僅限於與第 1 類項目規模至少有一定比例的項目。
《環境影響評估法執行令》第 6 條將此比率的下限設定為 0。75(報告(草稿))。目前40,000千瓦的0。75倍是30,000千瓦,這是目前2類業務的下限。

將發生哪些變化以及如何變化 – 降級至 20,000kW 和 15,000kW

報告(草案)中概述的審查方向是降低太陽能發電企業的規模要求,具體如下(報告(草稿))。

  • 第 1 類業務。超過 40,000 kW (40 MW)→ 超過 20,000 kW (20 MW,相當於 50 公頃)。
  • 第 2 類業務。30,000kW 至小於 40,000kW → 15,000kW (15MW)至小於 20,000kW。

第 2 類企業的比率下限將維持為 0。75。
第一類的下限已降低至20,000kW,15,000kW,即其0。75倍,現在是第二類的下限(報告(草稿))。

從實際角度來看,1型作業的下限將從40兆瓦減半至20兆瓦。
預計先前未接受評估程序的重量等級為 20MW 至小於 40MW 的案件將新納入該程序。
影響可能很大,因為從發展規劃的早期階段納入環境考量的需求將進一步增加。

為什麼是 20,000kW – 減少的理由

作為一名律師,我很好奇這些數字的依據在哪裡。
報告(草案)提出了將功率降低至20,000千瓦的幾個原因,我們認為這是主要能源最有價值的地方。

估計產量相當於100公頃

2020年太陽能發電被納入法律時,根據相當於100公頃土地的產量設定了4萬千瓦的水平。
相較之下,使用迄今為止投入運作的設備數據,估計相當於100公頃的發電量為35。5兆瓦。
此外,當僅限於最近五年(2020 年~2024 年開始營運的設施時,估計容量為 40。7 兆瓦(報告(草稿))。
據稱,該計算排除了 300ha 或 200MW 以上的值,並在排除異常值後使用 3σ 方法進行了回歸分析(報告(草稿), 這完全不相關,但距離我上次參加 MBA 講座並使用迴歸分析這個術語已經很久了。)

與其他業務類型一起

報告(草案)列出了將目標降低至20,000千瓦(相當於50公頃)的以下三個原因:審查比額表要求的方法,報告(草稿))。

  • 1類復墾工程、復墾工程及風力發電工程的最小面積為50公頃,低於100公頃的基本要求。
  • 第一類廢棄物處理場在運作時對環境有重大影響,其規模要求必須為30公頃或以上。
  • 如果我們觀察環境糾紛規模為 12,000 千瓦(相當於 30 公頃)或以上但低於 30,000 千瓦(低於現行法律所涵蓋的規模)的企業,那麼環境糾紛規模超過 20,000 千瓦的企業將佔 Daiso 的大多數。

凸顯太陽能發電獨特情況的數據

報告(草案)列出了太陽能發電項目的特點,包括項目實施地點的多樣性、廣泛的土地改造、反射光和景觀的影響以及施工的便利性(報告(草稿))。
這些基礎是實際關注以下數據:

首先,這是對40家正在經歷環境衝突的太陽能發電企業的分析。
這是從 2020 年 4 月 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7 日的報紙報道(4 份全國性報道和 45 份地方性報道)中提取的,主要衝突因素與沉積物有關、與自然環境有關和與景觀有關(報告(草稿))。
其中,39家企業能夠確定其營業地點。21家企業75%以上的營業區域被森林覆蓋,佔一半以上(報告(草稿))。
調查還顯示,在 36 家可確定產出的企業中,有 18 家的功率低於 30,000 千瓦,這表明無論規模大小,問題都存在(報告(草稿))。

其次,全國州長協會於2026年2月針對所有縣進行了一項調查。
當被問及太陽能發電業務的具體特點是什麼時,最常見的答案是“具體”,其次是安裝地點(35)、反射光的影響(33)、森林開發規模(30)和施工難易度(25) 據稱,結果是業務性質(24)(括號中的數字表示回答「具有特殊性」的縣的數量)(報告(草稿))。

第三,有林地開發許可證的數據。
比較2019財年至2024財年「工廠和商業場所」和「太陽能發電設備」的許可證處置情況,沒有「工廠和商業場所」需要50公頃或以上的林地開發許可證,而有16個「太陽能發電設備」需要50公頃或以上的許可證 據估計,這佔所分析的林地開發許可證和處置面積的 23%(報告(草稿))。
這些數據定量地表明,與其他類型的開發相比,太陽能發電更有可能涉及大規模的森林改變。

考慮到這些因素,已明確第一類太陽能發電業務的規模要求應為20,000千瓦(相當於50公頃)或以上(報告(草稿))。

將 2 型專案下限設定為 15,000 kW 的原因

對於第 2 類項目,也考慮了將比率下限降低至 0。75 的選項。
但有代表表示,從與其他法律規定一致性的角度來看,維持0。75是適當的,只有少數環境糾紛達到或超過12,000千瓦的企業規模小於15,000千瓦 由於沒有足夠的證據將這些企業歸類為第 2 類企業,因此將第 2 類企業的規模要求設定為 15,000 千瓦或以上被認為是適當的(報告(草稿))。

這不僅僅是裁員的問題 – 三點一起提出

此次審查不僅涉及縮小措施的範圍。
報告(草案)也概述了以下幾點:
本節與企業經營者的商業行為直接相關,因此請在下面查看。

審查篩選標準

當專案屬於第 2 類類別時執行的判斷(篩選)標準也正在審查中。
具體而言,正在考慮將相關森林法規定的管制區域納入篩選標準的可能性,並應從土地穩定性的角度製定新的標準,特別是當傾斜土地上發生土地變更時(報告(草稿))。

加強篩檢和指導的有效性

除了審查措施的規模外,一攬子措施還表示,「我們將透過加強審查流程和提供有關環境影響評估的全面指導來加強其有效性」
對此,經濟產業省報告稱,將加強環境影響評估、建設規劃通知和設備運作階段的有效性(報告(草稿))。
例如,在環境影響評估階段,建議實現審查視角的多樣化,例如廣泛考慮周圍的設施和受反射光影響的區域(報告(草稿))。

法律未涵蓋的小型企業的待遇

即使對於不受法律或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約束的小型項目,也已經證明了鼓勵自願環境考慮的努力。
具體來說,我們將向您介紹《太陽能發電環境考量指南》(環境部,2020 年 3 月)以及作為附錄的《太陽能發電自然環境考量指南》(環境部,2026 年 3 月),其中提供了避免和減少對動物、植物和生態系統影響的具體想法 例如使用環境評估資料庫(EADAS),這是一個地理資訊系統(報告(草稿))。

企業應牢記的實際要點

基於以上內容,我們將從企業的角度,從實際的角度總結我們特別想牢記的要點。

首先,確保可預測性。
報告(草案)提到,如果產生新的第 1 類或第 2 類業務,則規定了過渡措施,例如從其他制度下的程序轉移(該法第 54 條)和對已處於某個階段的企業的豁免(該法第 55 條)即使在這次審查中,從確保企業、金融機構等的可預測性的角度適當地操作這些也很重要。(報告(草稿))。
我們認為,正在進行的專案受到新標準影響的時間是一個重要問題,也與財務假設有關。

其次,有一組業務特徵的概念。
針對企業因逃避評估程序而分拆的情況,經濟產業省和環境部聯合宣布: 《基於風力發電廠環境影響評估法和電力業務法的環境影響評估業務連續性考量》(2021年)計畫再次公佈(報告(草稿))。
隨著規模要求的降低,所謂的分工問題可能需要比以往更多的關注。

第三,與地方政府法令的關係。
在我國的環境影響評估體系中,地方政府對法律未涵蓋規模的項目透過法令規定了程序,以便法律和法令共同努力,確保環境考量(報告(草稿))。
該法令的範圍因市鎮而異,並且有各種標準,例如基於產出的標準和基於地區的標準(審查比額表要求的方法)。
即使法律降低後,檢查該地點所在地方政府的法令仍然被認為至關重要。

風力發電量暫時維持不變

同一審查委員會也正在討論風力發電項目,但目前方向是保持規模要求不變。

風力發電企業於 2012 年 10 月受該法律約束,規模要求於 2021 年 10 月進行了修訂。目前,第 1 類企業被指定為容量為 50,000 kW 或以上,第 2 類企業被指定為容量為 37,500 kW 或以上但低於 50,000 kW(報告(草稿))。
報告(草案)指出,與太陽能發電企業不同,規模要求尚未審查,未來建造的風力發電廠預計發電量將超過5萬千瓦 目前不審查 2 型的任何尺寸要求被認為是合理的(報告(草稿))。
即使使用相同的再生能源,重要的是要了解反應會根據業務特徵而有所不同,這是在理解系統時需要承認的事情。

概括

這次,我們根據環境部審查委員會的報告(草案),最終確定了降低太陽能發電企業環境影響評估規模的要求。

為了澄清這些要點,根據衝突案例分析和州長協會調查問卷,有消息稱,第一類項目的發電量將從 40,000 千瓦以上(40 兆瓦)降至 20,000 千瓦以上,第二類項目的發電量將從 30,000 千瓦以上降至 15,000 千瓦以上 這包括對太陽特定情況的定量概述,例如林地開發許可證數據,以及不僅規模要求而且審查篩選標準、加強有效性和項目範圍等問題彙編(報告(草稿))。

報告(草案)在「結論」中指出,隨著企業購電協議(PPA)的普及,再生能源的購買者越來越重視環境價值,而具有環保意識的企業有助於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報告(草稿))。
我們相信,在未來的再生能源專案中,將環境因素作為業務附加價值,而不是僅僅將監管合規性視為成本的觀點將變得越來越重要。

本文介紹的內容是審查委員會報告(草案)中概述的方向,最終內容將透過未來的政府法令修訂等最終確定。
根據進展和地點的不同,對特定案件的影響可能會有不同的判斷,因此我們建議在進行個別審查之前諮詢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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