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閱讀經濟產業省第三屆主要能源再能源小組委員會 – 商業太陽能 FIT/FIP 將縮小到「區域共生類型」的那一天

✅ 粗略地說

  • ☀️ 2026年7月28日舉行經濟產業省第三屆再生能源主電源小組委員會這表明該政策已將 FIT/FIP 對商業太陽能的支持範圍縮小到「基於社區」的類型
  • 🏘️ 我們將考慮從 2027 財年起對商業太陽能(地面)的 FIT/FIP 支持,包括廢除,我們相信現在是系統基本設計將被徹底重寫的時候了
  • ⚖️ 支援類型的選擇將圍繞「三個想法」和「八個制度問題」進行討論,並將包括與業務計劃直接相關的問題,例如認證標準、不同的 FIT/FIP、支援價格和投標系統
  • 💡 商業協會(REASP/JPEA)、地方政府(濱松市/美之輪鎮)、金融機構以及輸配電運營商之間在「所需類型」方面存在共性和溫差,現在似乎有一些材料在確定縮小進程的未來方向時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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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介紹

這次,我們將解釋經濟產業省、綜合資源與能源研究委員會、節能與新能源小組委員會/電力與天然氣業務小組委員會、再生能源主電源小組委員會(第三次會議,2026年7月28日舉行)討論的「重點支持商業太陽能發電中的FIT/FIP系統」。

同日小組委員會會議討論了三大主題:分散式能源促進策略工作小組的討論報告、對FIT/FIP對商業太陽能支援的重點以及離岸風電發電狀況報告。
其中,關於FIT/FIP對商業太陽能支援的關注的討論可能會對再生能源商業實踐和合約實踐產生最直接的影響。
作為一名每天處理再生能源案件的律師,我相信這是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它將影響整個實踐,從審查現有案件的方案到選擇新型案件、重新設計 DD 項目以及編寫 PPA、EPC 和 O&M 合約中的條款。
本文不僅將解釋該系統,還將從企業的角度進行閱讀,展示這種政策轉變將如何影響他們的實踐、案例計劃、認證回應、合約和盡職調查。
會議資料可在經濟產業省網站上查閱第三屆再生能源主電源小組委員會分發的材料清單您可以從這裡查看。
在本文中,文件 2(秘書處文件)以此為核心,文件 3(REASP),文件 4(JPEA),文件5(濱松市),文件 6(米諾瓦鎮),參考資料 2(委員會成員高村由香里),參考資料3(委員會成員原田文代),參考資料 4(觀察員岡本宏)我們將閱讀並理解不同部分的相關問題。

討論的起點 ── 為什麼我們現在「專注於支持」

上游存在「巨型太陽能對策方案」

關於優先支援的討論的正上游是文件 2 中提到的「大型太陽能專案(Megasolar)測量包」。
該計劃是在當地圍繞地面巨型太陽能係統的問題、對災害預防、環境和景觀的擔憂以及廢物處理的不確定性背景下提出的。
我們認為,該系統既包括加強監管,也包括審查支援系統,這一點很重要。在監管方面,正在努力加強《森林法》和《電力商業法》等法律的實施,而在支援方面,正在努力重新設計FIT/FIP系統本身。

一攬子計劃中概述的兩項政策

關於FIT/FIP系統下對商業太陽能的支持,文件2明確概述了包裝內容中的以下兩點。

①關於透過 FIT/FIP 系統使用再生能源稅的支持,考慮從 2027 財年起廢除商業太陽能(地面)。
②專注於支持促進社區共存的實施,例如屋頂安裝。

我認為這兩點並不是獨立的問題,而是需要理解為一個統一的政策轉變,其中①終止對傳統地面大型太陽能係統的支持階段,②將徵稅資本集中在下一階段(社區太陽能)。
此外,第三份秘書處文件進一步推進了這項政策,指出從2027財年起,地面商業太陽能將不受FIT/FIP系統的新支持 還需要注意的是,措辭比「考慮包括停止一攬子計劃」(更深入文件 2)。

如何進行審查

根據文件2,該小組委員會將首先考慮預計以促進社區共存的方式引入的太陽能發電類型,目的是①重點關注對FIT/FIP系統的支持,然後②設備的製度問題(認證標準、不同的FIT/FIP、支援價格、持續時間等)該小組委員會和採購價格計算委員會將對此進行審議。
在聽取廣泛利害關係人(相關部會、商業協會和地方政府)的意見後,將決定支持哪些類型的太陽能發電。上次會議舉行了相關部會的聽證會,本次會議上也舉行了商業協會和 可以認為,此事是透過地方政府舉行的聽證會解決的。

律師的觀點評論 – “這不僅僅是價格調整”

身為律師,我想強調的是,這不是像採購價格年度修訂那樣的典型參數調整,而是對FIT/FIP系統範圍的重新定義。
目標類型的重新定義將影響認證標準、合約陳述和擔保、業務轉移時的盡職調查項目、專案融資信貸決策以及先前認證案例的過渡措施的各個方面,因此作為一名從業者,我認為早期資訊組織以及內部和客戶更新是必要的。

選擇目標類型以優先支援的三種思維方式

文件 2 提出了一個問題:支援重點所針對的類型是否符合以下要求是否重要①〜③:

①未來實施──政策定位和實施擴展

第一個視角是考慮實施的整體可行性和政策定位,並從擴大再生能源引進的角度確定這種類型是否重要。
換句話說,這種觀點可以被視為詢問這種類型是否在數量上有助於實現 2040 年再生能源引入目標。
根據文件 3(REASP),預計 2030 財年太陽能裝置容量為 103。5 〜 117。6 吉瓦,2040 財年為 203 〜 280 吉瓦。需要從最近的 3。5 〜 5 吉瓦/年的部署速度大幅加快到 2040 年的 10 〜 16 吉瓦/年。
為了滿足這個數量要求,有必要將選擇範圍縮小到有限數量的類型,但選擇那些具有足夠大實施潛力的類型。從這個意義上說,評估「政策定位」是一個不可避免的問題。

②與當地社區共存

第二個視角是與當地社區的共生,它進一步由兩個子要素組成:(a)對公共利益的額外影響程度,以及(b)參與地方和國家計畫。
關於(a),認為評估了對安全、防災、景觀和環境等公共利益的額外影響程度。雖然屋頂安裝和現有開發土地的利用受到高度重視,但涉及森林開發和新建築的地上安裝被認為評級較低。
關於(b),觀點是詢問參與地方政府和國家計畫──依法指定促進區、使用國家和公共土地以及市政認證計畫等公共程序是否保證了區域理解。
作為一名律師,我認為這一點(b)很重要,如果認證標準正式包括“與地方政府達成協議”、“議會批准”和“主要參與”,那麼合約實踐可能會將協議起草和行政諮詢的記錄視為新的 DD 項目。

③FIT/FIP 系統的特性

第三個視角是FIT/FIP系統的操作可行性。
具體來說,提出了兩點:該類型可以透過客觀標準和證據明確定義和確認,並且是一種預期以反向流量銷售電力的類型。
前者被認為是一種保證認證審查成本和可預測性的機構重組,而後者是一種機構重組,認為以自我消費為中心的類型不一定與 FIT/FIP 支援的範圍一致。

如何定義「區域共存」的法律延伸

在這三種方法中,最難實際解決的是「區域共存」概念的法律定義

由於「區域共存」本質上是一個涉及價值判斷的概念,因此有必要用外部客觀指標來取代它,以將其降低到可用作認證標準的水平。
具體來說,①無論是否根據《Warm-On 法案》指定了推廣區域,②是否遵守基於地方政府法令的指導方針,③是否與地方政府達成協議,④舉行當地資訊發布會,⑤是否有新的當地電力批發供應合同,⑥在災難期間安裝自動駕駛功能和電源插座, 可以想像,將採取一種方法來取代此類外部指標。
作為一名律師,我相信以合約、協議和會議記錄的形式記錄這些外部指標的過程可能會被納入新案件的結案要求中。

未來需要考慮的八個體制問題

文件 2 列出了以下項目作為與未來需要考慮的材料有關的體制問題。我們將研究其中的每一個,包括它們對實際工作的影響。

設備分類和認證標準

這是關於應為每種類型設定什麼設備分類以及在認證審查過程中應要求提供什麼樣證據的討論。
由於設備的形式和安裝條件因類型而異,例如屋頂安裝、農業用途、太陽能車棚、水安裝和基礎設施空間利用,因此認證標準很可能也會針對每種類型單獨設計。
從實際意義上講,我認為迫切需要創建認證申請文件範本並建立證人準備文件清單。

資訊會議等的應用

這是關於如何設計修訂後的《再能源特別措施法》中引入的強制性預簡報會議的適用範圍的討論。
由於類別將縮小到社區共存的類別,因此討論很可能會旨在加強資訊會議的有效性,而不是放寬舉行資訊會議的義務。
另一方面,對於對當地影響有限的資訊類型,例如屋頂安裝和現有空間的利用,似乎還有空間來簡化和減少資訊會議所需的資訊量。

區域利用率要求

問題在於是否將現行FIT系統中引入的「區域利用要求」(自用和災害利用要求)擴展到商業太陽能。
可以想像,討論的重點將是強制農業和太陽能車棚具備自動駕駛能力。

廢棄物處理成本儲備制度的應用

這是關於如何將目前的廢棄物處理和其他費用儲備系統應用於新型支援的討論。
對於屋頂裝置和綜合建築材料(BIPV),處置過程與地面裝置的處置過程有很大不同,這可能需要審查儲備要求。
即使對於以農業為基礎的農業,也可能需要考慮到對農田影響的保護區設計。

合身/FIP

這是關於是否透過 FIT 或 FIP 支援每種類型的討論。
在文件3中,REASP將市場整合和高附加價值發展作為第三種方法提出,這可以解釋為包括向FIP的過渡。
另一方面,對於小型屋頂安裝項目,考慮到營運商的市場反應能力,維持FIT是有原因的,並且很可能會討論每種類型的使用。

招標制度的應用

問題是是否對一定規模或更大的項目實施招標制度。
目前的投標系統將討論如何將範圍、最低投標價格和最高投標價格應用於新的焦點類型。
將招標制度應用於農業車輛、太陽能車棚等成本較高的類型時,需要仔細設計。

支持價格、期限和初始投資支持計劃的應用

問題是是否將採購價格、採購期限和初始投資支援計畫應用於優先類型。
初始投資支援計畫旨在抑制採購價格,以換取對設備初始成本的支持,因此被認為與當地生產/支出類型具有高度親和力。
身為律師,我認為有必要重新檢視支援期、折舊期、專案融資還款計畫和PPA合約期之間的一致性。

拆除及其他儲備標準金額

本文討論如何針對每種類型設定拆除等標準金額,即廢棄物等的核心,以及上述成本儲備制度。
由於地面和屋頂設施的拆除成本差異很大,因此為每種類型的設施設定標準金額被認為是實際合適的。

八問題對商業計劃和合約實踐的影響

隨著這八個爭論點變得更加具體,可能需要採取以下實際措施。
在PPA合約中,有必要根據支援系統的變化審查價格修訂條款。
EPC 合約要求編寫符合認證標準的設計和採購要求。
O&M 合約要求重新定義工作範圍以滿足區域利用要求(例如保持獨立駕駛能力)。
在專案融資中,對認證風險和過渡風險給予信貸的決定很可能會改變。
在業務轉讓協議中,有必要包含一份聲明並保證滿足認證要求,並寫下未來認證條件變更的風險分配。

預期的「區域共生」類型目錄

我們將組織文件 2、文件 3(REASP)和文件 4(JPEA)中聽證會上列出的候選人類型。

屋頂安裝型

由於可用空間的使用,這種類型被認為對公共利益的額外影響最小。
這包括各種各樣的建築,從獨立式住宅和公寓大樓到商業、公共和工業建築以及綜合建築材料(BIPV)。
根據文件5(濱松市),該市2024財年的安裝計畫通知數量與非FIT(自用型)的數量相反,屋頂安裝被認為是一種對自用具有高度親和力的類型。

公共土地和市政土地項目

在地方政府和其他實體管理下實施的項目被認為屬於在製度上容易保證區域共存要求的類型。
具體來說,這包括機場、港口、公路和鐵路等基礎設施相關設施的場地和開發區域內的項目,以及地方政府和鄰裡協會擁有和管理的水庫等浮動空間的項目。

法律規定的促銷區域內的企業

地方政府根據修訂後的《暖對法》指定的「脫碳促進區」內的項目被認為更有可能滿足社區共存的要求,因為它們已經經歷了當地居民之間建立共識的過程。
如文件6(米諾瓦鎮)所示,設立一個特別委員會作為環境理事會的下屬組織,並在多次審議後設立一個促進區的案例可以被視為此類的典型例子。

太陽能車棚

這是一種典型的「雙重用途」安裝類型,安裝在停車場等建築物上,不涉及新建,並且與現有的停車功能相容。
REASP和JPEA都明確列出了支援目標,這被認為是業界的共同觀點。
實際問題可能是如何反映支援水準所涉及的額外成本。

已開發土地的再利用

此類土地利用工業園區、商業設施等場所的停車場、空地等已開發土地,為振興當地工業做出貢獻。
由於這種類型不涉及新建,其對公共利益的額外影響被認為是有限的。

未利用土地的再利用

文件 4(JPEA)列出了已開發但不再使用的土地類型,例如前高爾夫球場場地、前滑雪勝地場地、前最終處置場地和前採石場場地。
由於也增加了土地再生和再利用的社會意義,因此認為作為優先支持的目標可能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我們認為,逐案盡職調查對於解決現場土壤污染、地面穩定性以及對周圍環境的影響至關重要。

農場太陽能(太陽能共享)

在參考資料 2 中,委員會成員高村由香里強烈主張需要平衡農業和發電類型的支持。
根據參考資料2中引用的農林漁業部統計數據,過去20年農業勞動力減少了約57%。 2020年,65歲以上人口占基本農業工人總數的70%(94。9萬人),49歲及以下年輕人比例為11% (147,000人)(農業、林業和漁業部農業勞動力統計數據)。
預計 2021 年農業用地面積將達到 435 萬公頃,比 1960 年的 607 萬公頃減少 28%,比 2005 年的 469 萬公頃減少 7%(農業、林業和漁業部 2021 財年食品、農業和農村白皮書)。
農業太陽能是一種在農業管理困難的情況下透過發電項目收入來支持農業繼續發展的機制,在文件2中,它被歸類為一種支持類型,「基於明確理想的農業類型並嚴格應對不適當的舉措的前提」

水上的太陽能

這種類型利用水庫和水壩等浮動空間。
它被評估為一種雙重用途形式,因為它不涉及新建築並且與現有的水面用途相容。
另一方面,組織用水權、與水務公司協會協調以及與設施管理者協調等合約做法被認為是獨特的問題。

隔音牆、BIPV等綜合建築材料

這些類型的系統與建築材料和現有基礎設施集成,例如在公路和鐵路的隔音牆上安裝,以及在建築物外部安裝集成建築材料(BIPV)。
文件4(JPEA)明確指出,這將是未來的主流形式之一,並且很有可能被納入支援類別。

比較並閱讀行業團體的主張

REASP(再生能源長期穩定電源促進協會)

REASP再次提出了在製定第七個基本能源計畫時建議的「大規模再能源採用和主要發電的三種方法」。

首先,「增加再生能源」──由於傳統的開發方法和成本考慮導致適合再生能源的地點減少,因此需要獨創性和支持來擴大實施,包括新的措施。
其次,「不要減少再生能源」──需要盡可能減少輸出控制並增加千瓦時的供應。
第三,「再能源市場整合與高附加價值提升」──再能源業者需要作為電力系統的負責任業者運作。

關於太陽能發電的預計裝置容量,有人指出,2030財年將為103。5 〜 117。6吉瓦,2040財年為203 〜 280吉瓦,實施速度需要從最近的3。5 〜 5吉瓦/年大幅加快至10 〜 16吉瓦/年。
希望獲得 FIT/FIP 系統支持的項目類型包括:① 國家和地方政府的參與(國有和公共土地的再能源開發、推廣領域的可再生能源開發、新市政電力的批發供應和資金利用)、②支持農業(農業太陽能發電)、③其他(災難發生時向該地區供電、太陽能車棚)、 它分為三種類型:
REASP 將社區共存定義為“建立社區接受、對社區積極、對社區可持續的關係”,這不僅僅是當地同意的形式,而是解決當地問題(土地退化、農業、林業和漁業衰退、能源財富外流、加強當地企業的工業競爭力, 其顯著特點是致力於參與災害預防措施等並為其做出貢獻。)
此外,REASP 材料中提出的一個重要問題是「2032 年問題」 這可能是 2032 年出現的業務連續性挑戰,2032 年是 FIT 系統自 2012 年啟動以來的第 20 年,屆時初始 FIT 認證專案將結束採購期。

JPEA(太陽能發電協會)聲稱

JPEA 使用關鍵字“自然共生和本地效益”,並將太陽能發電定位為“一種良性循環,透過本地生產和消費的能源在當地經濟中創造積極的循環”
JPEA的企業行為準則包括“與當地社區共存和共同創造”和“考慮自然環境和保護生物多樣性”,並強調透過遵守法律法規與當地居民建立信任。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JPEA於2023年設立了“太陽能週獎”,旨在表彰那些為廣泛採用太陽能發電、為當地社區做出貢獻的舉措和項目,這是一項獨特的舉措。
應注重 FIT/FIP 支援的項目類型分為兩個軸:土地利用,預期公共利益和社區貢獻;當地生產和消費,以及對社區復原力的貢獻。
從土地利用角度來看,①公共土地、市政土地(基礎設施相關設施場地、水庫等浮動空間)、②推廣區域內的項目、③開發土地的再利用(工業園區和商業設施的停車場和空置土地)、④未使用土地的再利用(前高爾夫球場場地、前滑雪勝地場地、前最終處置場地、 前採石場遺址)。
從地方生產和消費以及區域復原力的角度來看①當地方政府或區域企業透過電力購買協議合約等成為需求者時,②當規劃區域內的電力供應時,當地新電力的參與,③當發生災害時利用發電設備的自我維持運作功能來供應電力時,等 這些要求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進行組織:
JPEA 強調「雙重用途」作為關鍵字,並定位未來公園、森林等大多數新開發項目將被淘汰,旨在與其他用途結合使用的形式(建築安裝、農業用途、前高爾夫球場場地、水上太陽能水、停車場、機場設施等)將成為常態。

REASP 和 JPEA 之間的共同點和差異

比較兩個組織的主張,共同點很明顯。
兩個組織就以下關鍵類型的支持達成一致:公共土地、促銷區、農業用途、太陽能車棚、災難電源和太陽能水,這些被認為已經達到了可以稱為行業共識的水平。

差別在於視角和重點。
REASP 傾向於將三種方法的更高概念放在首位,並根據「參與的參與者」和「功能」來組織支援對象的類型
JPEA傾向於將「自然共生與地方效益類型」的價值概念放在首位,並根據「土地利用」和「地方生產、消費和復原力」來組織支持目標的類型

儘管兩者本質上指的是相同的類型,但我們認為,在將認證標準簡化為 REASP「參與參與者」軸或 JPEA「土地利用」軸時,證據要求可能會改變。

作為一名律師,我相信認證標準很可能會基於兩個軸的共存,企業準備好協調兩者的證據是切實可行的。

來自地方政府的聲音 –濱松市和美之輪鎮的對比建議

濱松市 –來自全國第一大營運公司的推薦

根據文件5,濱松市在2015財年一直位居全國第一,並且至今仍在經濟產業省「根據《再能源特別措施法》引進太陽能發電設備」(648,596千瓦)規定的10千瓦或以上太陽能發電裝置數量(10,172個)和太陽能裝置數量(648,596千瓦)方面保持這一地位。
文件5顯示了濱松市機構發展的以下步驟:
2012年4月,專門引進新能源的組織成立。
放鬆管制包括實施太陽能發電設施安裝指南、取消《水庫建設法》標準以及綠地費率。
2019年4月,濱松市製定了太陽能發電設施指南。
2020年3月,該市宣布將舉辦「濱松市區”RE100」和「零碳城市2050」活動
2020年4月,濱松市頒布法令,推動引進適當的再生能源。
2022年,碳中和促進業務總部成立。
2024年〜2028財年,將利用濱松市聯合補貼,為區域脫碳轉型和再能源促進補助金提供總計11億日圓+。

濱松市正在從FIT轉向非FIT(自用型),就安裝計畫通知數量而言,非FIT在2024財年逆轉了FIT。
2024和2025財年將引進7,539千瓦商用自用設備,顯示自用已成為全國主要城市的主流。
2040年的目標是將太陽能發電能力從約91萬兆瓦時(2024年)擴大到約157萬兆瓦時(佔城市總用電量的三分之一),並且正在推動透過在公共設施中形成「微電網」(城市內的八個地點)來發展本地生產和消費模式。
濱松市文件末尾的關鍵訊息是“政府的支持,包括系統和補貼,至關重要”,強調即使對於國家第一大城市來說,國家機構支持對於實現未來目標也至關重要。

米諾瓦鎮 –小型城市的先進模式

根據文件 6,位於長野縣美之和町的美之和永續能源 PG 於 2025 年 4 月開始運作(Reiwa 7),對於一個小城市來說,這是一項極其先進的舉措。
米諾瓦鎮的全球暖化對策實施計畫將於2022年7月1日(Reiwa 4)生效,其中包括區域政策部分(包括建立推廣區)和行政項目部分,目標是到2030財年將CO₂減少60%與2013財年相比。
在製定該計劃時,該鎮的環境保護條例於2021年6月進行了部分修訂,規定「可根據需要設立特別委員會」作為環境委員會的下屬組織。
該鎮全球暖化對策特別委員會成立於 2021 年 7 月,經過仔細的共識建立過程,截至 2022 年 3 月舉行了五次會議。
「Minowa Sustainable Energy PG」的設施概述如文件 6 所示:
它由 310。2kW 太陽能車棚供電,並配備包含大型電池的 V2X 系統(10 個 V2X 雙向充電器被認為是日本最大的公共設施充電器)。
市政廳、健康中心、資訊和通訊中心、文化中心和圖書館這五個設施透過自操作線路(6,600V)連接,並由能源管理系統(EMS)控制。
預計實施後能源自給率將達到 43%,年 CO₂ 排放量將減少 163 噸。
一旦發生停電,PPA 營運商已簽訂營運協議,將 V2X 系統供電給市政廳的「災難應變總部」(可供電五天以上),並將裝有 V2X 的電動車調度到疏散避難所,用作緊急電源。
據說“PG”這個名字有兩層含義:“停車電網”,一個以太陽能車棚為中心的可持續電網;“砂礫項目”,一個標誌性設施,將幫助該公司克服脫碳項目。
米諾瓦鎮管理政策的一個顯著方面是“主要政策是盡可能在當地採購設備實施所需的資源(人員、物品和資金),而這由當地政府主導。”
事實證明,該地區正在建立一個生態系統,包括當地金融機構全資子公司的現場電力購買協議運營以及當地有線電視運營商的一系列新的區域電力項目。

大城市模式(濱松)與小城市模式(美之輪)的對比

當濱松市和美之輪町的提案並排閱讀時,對比鮮明但又互補的結構就出現了。

由於規模龐大,濱松市正在透過「系統基礎設施開發類型」的方式擴大其實施範圍,其中包括制定法令、制定指導方針和建立專門組織。

米諾瓦鎮利用其規模較小的優勢,透過採用結合當地金融、當地企業和當地 CATV 的「生態系統類型」方法,實現了深護城河。

在設計強調 FIT/FIP 支援的系統時,需要靈活的設計才能使這兩種模型可行,並且認為標準化認證標準和支援等級可能會導致任一模型出現缺點。
濱松市明確表示“國家支持,例如政府主導的系統和補貼,至關重要”,這凸顯了地方政府無法獨自維持的現實,並且似乎支持協作式地方政府在國家系統設計中的重要性。

從委員會成員和觀察員提交的意見中理解“基礎要點”

參考資料 2(高村委員會成員)– 倡導農場太陽能燈

高村委員將農業太陽能定位為“與農民實施太陽能的地區『以太陽能發電為基礎的農業』和諧相處”,並強烈強調需要對其提供支持。
參考資料2強調了農業太陽能對於提高糧食和能源自給自足以及同時實現糧食安全和能源安全的重要性。
農業太陽能發電的具體好處包括將廢棄農田恢復為農田、僱用新的年輕農民、在災害停電期間以獨立運作模式向當地居民提供電力,以及創造附加價值,例如海外擴張作為「永續抹茶」
制度理論最值得注意的方面是,它要求將土地轉換的標準從產量和光阻率等一刀切的指標轉變為考慮到不同地區的環境、農業條件和挑戰,將農民的聰明才智和努力以及該地區的各種利益結合起來的標準。
作為一名律師,我相信,如果這項建議得到實施,將顯著改變《農業土地法》和《農村再能源法》的適用,並將重組DD中農業類案件的評估軸本身。
具體而言,除了現行的定量標準外,還可以引入評估當地福利的新定性標準,預計這將使逐案證人準備更加多樣化。

參考資料 3(原田委員會成員)– 金融機構的觀點

參考資料3明確闡述了對秘書處政策的整體支持,並就以下三點提出了具體意見。

首先,關於分散式能源(與文件 1 相關)。電網電池除了有助於調節電力市場和供需運作外,還透過在再生能源過剩時期充電和在供需緊張時期放電,成為重要的調節資源。未來,LDES(長期儲能技術, 有人提出,長期儲能技術,如長期儲能)也將作為長期調節力量變得越來越重要。
對於DR,除了追蹤效能和擴大採用範圍外,透過物聯網和激勵設計有效利用需求方資源也很重要。建議將電池、LDES和DR開發為靈活的資源,以支援再生能源的轉換。

其次,關於離岸風電發電(與參考材料1相關)。對於浮動離岸風電,重要的是迅速展示與歐洲相當的300兆瓦左右的一定規模,著眼於商業化和供應鏈發展。
雖然目前專案形成時約30日圓/千瓦時的水準從業務營運和減輕公眾負擔的角度來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人指出,P-IRR為6%的先決條件和3%的折現率對企業來說可能仍然很困難。
特別是,我認為有必要深入考慮現有案件是否屬於該級別,如果不是,系統內將如何處理這些案件。

第三,關於商業太陽能(與文件2〜4相關)。REASP 提議將災難期間向當地社區供電的項目納入 FIT/FIP 支持範圍,從避難所運營和 BCP 的角度來看,這一提議被認為是有益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當地防災計劃的協調以及企業從和平時期起與地方政府和社區溝通的必要性 需要努力透過安排具體行動來確保災難的有效性。
關於農業用地,關於如何客觀地對退化的農業用地進行分類和驗證仍然存在爭議,希望盡快進行討論和製度設計,重點支持農業太陽能發電。
此外,關於「2032 年問題」(FIT/FIP 畢業後業務連續性),有消息稱,作為金融機構和投資者,該公司打算透過一項計劃來支持該項目,該計劃將允許即使在 FIT/FIP 畢業後業務連續性仍能繼續。

原田委員的意見,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看,不僅涵蓋了“支持目標的範圍”,還涵蓋了“支持結束後的計劃”,我認為這是從業者最值得注意的評論之一。

參考資料 4(觀察者 Hiroshi Okamoto)– 輸配電業者的視角

參考資料4指出,太陽能發電很重要,因為它與當地社區共生。透過推廣基於利用現有建築、與農業共存的農業太陽能,它將被視為自發電和自用,以及本地生產和消費,這將有助於提高當地社區在災難發生時的利用率和復原力 有人建議,這將使當地居民更容易了解其價值。
此外,從一般輸配電業者的角度來看,有人提出,增加當地生產和消費將更容易平衡該地區的能源流動,最終促進再生能源的採用。
報告最後要求推廣使用當地生產和消費的產品,並定量展示其效果。
從輸配電業者的角度來看,促進本地生產和消費顯然也會使系統營運商受益,可以理解的是,對區域共存類型的支持補充了一個新的論點:「提高系統運作效率」

從律師角度考慮的實際問題和問題

從現在開始,作為一名律師,我將詳細研究實際問題以及重點支持討論具體化時可以考慮的問題。

針對先前批准的案件的過渡措施和重大分階段

如果我們從 2027 財年起停止 FIT/FIP 對地面專案太陽能的支持,那麼對於已經獲得認證的項目(預先認證的項目)來說,地面模糊測試(歸屬權保護)自然會成為一個問題。
根據《FIT法》的傳統適用,認證時的條件(採購價格、採購期限)原則上繼續適用,因此假定已經認證的案件本身將受到根本保護。
問題在於,情況在於“認證與操作之間”或“認證後變更”,如下所示:
首先,對於已獲得認證但營運開始日期落後於2027財年或更晚的項目,認證條件是否保持不變或是否需要在新制度下重新認證將取決於過渡措施的設計。
其次,問題是新系統下如何處理認證後的設備變更(例如新增、面板更新和電池儲存新增)。
第三,關於業務轉讓(併購、SPV股份轉讓、部分業務轉讓)後的認證繼承,我們認為有必要仔細確認新制度是否像以前一樣允許繼承。

身為律師,我認為需要從以下角度審查先前承認的案件的銷售合約和業務轉讓協議中的代理保證條款。
①擴大有關認證有效性的聲明保證,以包括認證將在新系統下維持的聲明。
②增加了一項條款,明確賣方或買方是否承擔未來系統變更的風險。
③設計認證條件變更時的價格調整條款。

如何將「社區共存」的延伸固定在三個層面:合約、法令和認證標準

如上所述,「社區共存」的法律定義是最困難的實際挑戰之一。
為了將其轉化為實用且可操作的形式,我們認為需要採用以下三層結構進行外部化。

第一層是認證標準。國家認證標準可能包含外部要求,例如「與地方政府達成協議」、「指定推廣區域」、「議會批准」和「市長參與」
在這種情況下,申請認證時需要附上協議副本、區域指定通知、議會會議記錄等。

第二層是地方政府法令和指導方針。當地方政府層級制定了體現地方共存內容的法令或指導方針,例如濱松市法令時,遵守這些法規就成為事實上的要求。
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部門需要審查地方政府針對每個案件的法令和指南,並核實其遵守情況。

第三層是個人合約。可能需要在 PPA 合約、EPC 合約、O&M 合約以及與地方政府的協議中納入諸如維持當地共存要求的義務、應對災害的義務以及舉行當地資訊會議的義務等條款。

確保這三個層面的一致性需要在三個領域進行協調:認證審查、行政諮詢和合約起草,我們認為這需要企業對法律體系進行重組。

蔓延至地面和場外電力購買協議

從 2027 財年起,地面 FIT/FIP 退役政策將僅直接影響 FIT/FIP 認證案例,但可能會間接對整個地面 PPA 市場產生連鎖反應。

到目前為止,大多數地面大型太陽能專案都已獲得 FIT/FIP 認證,但在停止支援後,預計重點將放在非 FIT/企業 PPA 計劃下的專案組成上。
企業購電協議是一種長期購買協議,其中需求者(公司)與發電機簽訂直接合同,隨著支援的停止,預計市場將進一步擴張。
身為律師,我認為有必要解決公司購電協議合約實務中的以下問題。
一是製定長期購買價格,設計價格波動條款。20年後如何分配長期合約中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
其次,解決客戶在過程中途取消合約的風險。設計與公司業務重組、收購等相關的合約繼承和終止條款。
第三,解決轉讓費和再生能源稅波動的風險。這對於場外 PPA 尤其重要。
第四,針對RE100會員公司等需要額外性(附加性)要求的需求者的證明設計。

重組土地利用轉換許可證標準的實際影響

如果高村委員提出的農業用地轉換許可證標準重組得以實現,將為農業太陽能業務計畫的設計帶來重大變化。
目前的臨時轉換許可證制度主要關注農業連續性、產量維持和遮蔭率等定量標準。
如果引入包含「區域效益」的新標準,預計將添加以下評估軸:
①退化農地恢復的歷史(例如,待改造的土地是否被廢棄用於耕種)。
②新農民的就業狀況。
③該系統是否具備為當地居民提供災難供電的功能。
④與該地區農產品分銷和加工的合作。
⑤向當地新電源銷售電力並向當地客戶提供電力購買協議。

作為一名律師,我認為有必要準備將這些當地福利的證據(僱傭合約、外包合約、當地協議、災難操作手冊等)添加到農業案件的 DD 項目中。
此外,允許土地轉換的條件可能包括維持當地利益的義務,以及違反該義務時許可證撤銷的風險如何反映在購電協議和專案融資中也被視為一個實際問題。

當發生災難時供電義務成為認證要求時的合約慣例

如果REASP提出的作為支援目標、原田委員在確保其有效性的條件下批准的「災難供電功能」成為認證要求,我們認為有必要採取以下合約實際措施。

首先,我們需要與地方政府簽訂營運協議。需要具體的安排,例如米諾瓦鎮和 PPA 營運商之間達成協議,負責向疏散避難所調度電動車。
我們認為,協議應明確規定發生災難時的通訊系統、供電涵蓋的設施、供電時間和數量的指導方針、供電相關的成本負擔以及免除供電義務的理由。

其次,從和平時期起有義務維護設備。自動駕駛功能、V2X系統和電池儲存系統等緊急設備在發生災難時將無法運行,除非它們經過運行檢查並從和平時期開始維護。
O&M合約必須明確規定緊急設備檢查的頻率、驗證功能的程序和記錄保存義務。

第三,有義務與當地防災計畫協調。正如原田委員指出的那樣,可能需要開展合作活動,例如撰寫有關當地防災計劃中內部發電設備的位置和使用情況的文章、參加防災培訓以及通知居民。

第四,免責聲明的設計。由於災難發生時供電將成為企業的新義務,因此有必要明確損害賠償責任的範圍以及供電故障時不可抗力豁免的要求。

設定過於寬泛的豁免可能會被視為不符合認證要求,而設定過於窄的豁免則會超過企業的風險;因此,需要平衡的條款設計。

為2032年問題做準備

REASP 將 FIT/FIP 後的業務連續性問題稱為“2032 年問題”,原田委員表示他打算以金融機構的身份參與其中,這是所有擁有現有項目的企業不可避免的爭論點。
從 2032 年開始,即 FIT 系統自 2012 年 7 月開始實施以來的第 20 年,早期 FIT 認證專案的採購期將結束,需要進行以下方案重新設計。

首先,畢業後的PPA組成FIT。為了在採購期結束後找到供應商,我們認為有必要在採購期結束前3〜5年內準備企業購電協議、區域新電批發供應以及直接向批發電力市場(JEPX)銷售等選項。

其次,我們參與電池儲存和聚合。為了提高FIT電源的價值,最有希望的選擇是在市場價格高的時候透過添加電池和出售電力來運作電源,或透過聚合器參與調節電力市場和供需調節市場。

第三,重新供電。文件5(濱松市)也明確指出,「重新供電並更換已安裝的FIT電源」將是未來的措施,預計透過更新面板電源控制將恢復發電,並透過更換最新設備來提高收入。

第四,再融資。對於已完成專案融資償還的資產,需要建立符合新業務計畫的再融資安排。

所有這些方案重新設計都需要實際的合約考慮,我們認為營運商的早期準備至關重要。

認證標準的可預見性和行政訴訟的風險

將「社區共存」概念納入認證標準時,確保認證審查的可預測性是一個關鍵問題。

如果認證標準仍然採用抽象語言(例如「與當地社區和諧相處」),認證審查的自由裁量權可能會過大,從而損害企業的可預測性,並增加對拒絕或撤銷認證的企業提起行政訴訟的風險。

因此,認證標準應盡可能採用外部客觀指標(如是否達成協議、是否指定區域、是否發布文件等)來設計,我們認為商業協會和從業人員在公眾意見階段表達意見非常重要。

審查支援水準和期限以及折舊和財務的一致性

支援價格和條款的審查將影響所有業務計劃的內部報酬率、折舊計劃和專案融資償還計劃。

當採用初始投資支援計畫時,採購價格會被抑制,以換取部分初始成本的單獨補貼,從而需要對現金流計畫進行徹底重組。

作為一名律師,我認為在支援系統細節最終確定後,有必要對現有商業計劃和財務協議進行壓力測試,並重申修訂後的條件下業務的可行性。

區域共存要求與競爭與反壟斷法的關係

如果區域共存的要求實際上包括批發供應新的區域電力、優先向當地企業訂購以及優先從當地金融機構採購,那麼我們認為有必要關注與競爭法和反壟斷法的關係。

特別是,如果地方政府要求批發供應特定區域新電源作為認證要求,則該區域新電源可能會獲得幾乎壟斷的地位,並且可能需要從公平競爭的角度進行重組。

此外,我們認為有必要確保需求設計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以便當地優先訂單不會構成對交易的不公平拒絕或對外部企業的歧視性待遇。

多層次紀律,有縣市法規

許多都道府縣和市府已經制定了自己的商業太陽能法規和指南,形成了具有國家級認證標準的多層次學科。
濱松市的《促進適當引進再生能源等條例》(2020年)被認為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如果對支援的關注導致將區域共存要求納入國家級認證標準,則有必要確保與地方政府法令的一致性並避免重複。
從商業方面來看,我們認為有必要建立雙重檢查制度,快速審查案件所在地方政府的法規,並結合國家級認證標準組織要求。

邁向下一次小組委員會會議 – 預期的討論方向

邁向類型學的「縮小」階段

第三次小組委員會會議將重點討論企業和地方政府聽證會的現狀,從下次會議開始,秘書處和委員會成員可能會專注於縮小討論類型並具體設計體制問題。
在本次聽證會提到的候選類型中,商業協會、地方政府和金融機構三方容易達成一致的五種類型被認為是「屋頂安裝」、「推廣區域計畫」、「農業」、「太陽能車棚」和「公共土地和基礎設施空間」
這些可能是核心,其他類型(未使用土地的再利用、太陽能水、BIPV 等)可能是補充。

確保認證標準的客觀性和確保社區共存要求的有效性之間的平衡

最大的挑戰是如何平衡認證標準的客觀性和可預測性與確保社區共存要求的有效性。
雖然將認證標準集中在外部指標上可以提高可預測性,但它引發了人們對僅僅滿足正式要求的擔憂。
另一方面,強調實質判斷可能會擴大認證審查的自由裁量權,並可能損害企業的可預測性。
我相信,在兩者之間找到平衡將成為下次及以後討論的重點。

企業現在應該開始做的事情

身為律師,我現在將概述企業應該開始研究的以下六點。

首先,列出已認證的案件清單以及過渡措施實施可能有問題的案件清單。
其次,重組新案例管道以符合支援後重點類型。
第三,準備進入企業電力購買協議市場,並檢討現有的電力銷售計畫。
第四,如果您擁有或正在規劃農業型項目,請準備好向當地社區展示其好處(僱傭合約、當地協議、災難操作手冊等)。
第五,考慮畢業後的FIT/FIP方案設計(PPA、參與聚合、重新供電)。
第六,審查內部法律和合約模板,制定聲明擔保條款和風險分配條款,以適應認證要求的變化。

如果所有這些準備工作要在系統最終確定後開始,那麼它們將被推遲,我們認為最好同時進行,同時密切監測下一次小組委員會會議及以後的討論。

總結

第三次再生能源主電源小組委員會會議討論的「重點支持商業太陽能發電中的FIT/FIP計劃」不僅是對採購價格的審查,也是對FIT/FIP計劃本身範圍的重新定義 這被認為是一項政策轉變,將顯著改變商業太陽能的品質。

將考慮從2027財年起對地面太陽能的FIT/FIP支持,包括取消FIT/FIP支持,並將支持範圍縮小到「區域共存」類型,如屋頂安裝、推廣區、農業用途、太陽能車棚和公共土地基礎設施空間 看來委員會成員之間正在分享整體方向。

另一方面,從業人員需要組織許多問題,例如確保認證標準的客觀性、確保社區共存要求的有效性、針對已認證案例的過渡措施、解決2032年問題、重組土地轉換許可證標準、對災難時供電義務的合約實際回應、以及認證標準與地方政府法令之間的一致性。

從企業、投資者、地方政府和當地居民的角度來看,我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我們需要密切監測下次會議以來的討論進展情況,並同時進行必要的準備工作。

作為一名律師,我知道未來有許多實際問題需要解決,例如審查現有案件的方案、重新設計新案件中的 DD 項目、修改合約範本以及審查業務轉移和併購案件中的風險分配條款。

我想鼓勵所有讀者在討論時評估他們公司的能源效率相關項目。

我們公司提供實際支持,從分析與再生能源業務相關的機構改革到設計專案計劃、PPA、EPC、O&M 合約和業務轉移中的風險分配、認證和許可程序以及盡職調查。

請隨時聯絡我們,討論現有案例的檢查,重點是支援FIT/FIP系統,以及新案例的類型設計和合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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