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印尼的森林碳信用和 JCM – 閱讀林業部長 2026 年第 6 號條例和日本體系:海外轉讓程序

✅ 簡而言之

  • 🌳 2026 年 4 月,印尼頒布了 2026 年第 6 號林業部長條例,規定了林業部門碳交易的程序,並廢除了 2023 年的舊條例。
  • 碳排放單位有兩種流通途徑:國內減量證明書和根據國際標準(例如 Verra 標準)頒發的證書。如果要將這些證書轉移到國外用於他國的國家自主貢獻 (NDC),無論採用哪種途徑,法律條文都表明需要獲得授權並進行大量的協調工作。
  • 根據經濟產業省的資料,J-Credits 和 JCM(聯合信用機制)信用額度被列為可以反映在日本排放交易體系中的排放數據中的信用額度,日本和印尼於 2024 年簽署了 JCM 和印尼認證體系的相互承認協議。
  • 📝 印尼的新規並未明確提及聯合機制(JCM),且法規文本中也未發現明顯的直接衝突。但我認為,關於相互承認安排的依據,以及審查這些安排的期限和金額的確定方式,仍有一些問題需要澄清。
目錄

介紹

這次,印尼林業部長2026年第6號條例(Peraturan Menteri Kehutanan Nomor 6 塔洪 2026) 將進行討論,並解釋林業部門向國外轉移碳信用的程序,以及它們與日本體系,特別是雙邊信貸體系(聯合信貸機制,JCM)的關係。
將相同的印尼體系與馬來西亞體系進行比較,馬來西亞公司網站上的專欄下面對此進行解釋。

印尼的碳交易體系在短時間內經過多次審查,許多人發現很難知道哪些信用可以轉移到國外以及採用哪些程序。
此外,從日本企業的角度來看,我擔心印尼森林信貸是否可以在日本體系下使用,以及JCM與印尼之間的新規定是否不一致。

本文將閱讀林業部長條例原文、其附屬法律、2025年第110號總統令、同年制定的2026年第10號環境部長條例以及日本文件,以組織程序流程及其與日本系統的聯絡點。
本文從日本實務的角度總結了印尼法律法規的規定,個案需要當地律師的核實。

印尼規則的立場

2026年林業部長第6號條例的正式名稱是「林業部長關於透過抵消林業部門溫室氣體排放進行碳交易程序的條例」
發表於林業部法律資料庫林業部長條例原文據介紹,該條款共26頁65條,於2026年4月6日頒布,同年4月13日頒布(2026年第238號官方公報)。
第六十五條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根據序言,這條規則是2025 年第 110 號總統令其成立的目的是執行《關於實施碳經濟價值手段和管理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的總統令》第64、68、4、76、4、86和94、6條。
根據印尼法律資料庫,總統令於2025年10月10日頒布。
此外,《林業部長條例》第 64 條廢除了《2023 年環境與林業法》第 7 號部長條例(林業部門碳交易程序)。

關於碳單位的登記,環境部長 2026 年第 10 號條例(碳單位登記制度相關規定)已經制定。
該條例於2026年7月2日頒布,並於7月6日頒布生效(2026年官方公報第449號)。
碳單位登記制度在印尼稱為Sistem Registri Unit Karbon(SRUK),國際轉讓所需的授權程序主要規定在這些法規中。

那些能夠交易的人和目標區域

根據林業部長條例第5條,碳交易可由企業、林業部長和州長進行。
第六條第一款將以下五個實體列為企業:

  • 森林使用營業許可證(Perizinan Berusaha Pemanfaatan Hutan,PBPH。森林利用營業許可證持有人)及管理權持有人
  • 社會林業管理核准持有人
  • 被指定為習慣森林的習慣法社區
  • 森林權利註冊持有人
  • 允許使用碳環境服務(Perizinan Berusaha Pemanfaatan Jasa Lingkungan Karbon、PB-PJL Karbon。碳環境服務利用營業執照持有者)

其中,社會林業管理核准持有人、習慣法共同體註冊持有人、權利森林持有人必須由註冊合作夥伴或支持者陪同(第六條第二款)。
此外,根據第8條,即使森林使用營業執照持有人或其他實體與他人合作進行交易,負責碳交易的人員仍為執照持有人。
即使外國公司作為投資者或買家參與其中,也必須維持交易實體只是許可證持有者的結構。

涵蓋的區域也受到限制,根據第9條第1款,生產林和受保護森林僅限於已經設立營業許可證、管理批准或管理權的區域。

碳單元的兩條路線

根據林業部長條例第10條,要進行碳交易,必須擁有碳單位,碳單位有兩種類型:

  • 國內減排證書(Sertifikat Pengurangan Emisi GRK、SPE GRK。英文稱為溫室氣體減量證書)。該報告由環境部長根據林業部長的建議發布。
  • 根據國際標準(非 SPE GRK)頒發的單位。它由國際標準頒發機構頒發,並經林業部長批准。

第 1 條第 12 款也將碳單位定義為包括經國內、國際或透過排放配額認證的碳單位。

計劃資訊

對於任一路線,您首先需要註冊一個計劃。
國內路線計畫稱為氣候變遷減緩行動計畫文件(Dokumen Rancangan Aksi Mitigasi Perubahan Iklim,DRAM)。
第 12 條要求 DRAM 包括減排計畫、方法、環境影響分析、永續發展影響分析和公眾諮詢,並列出以下內容作為補充資料:

  • 額外性(additionality)的解釋
  • 居民參與計劃
  • 碳效益分享計畫與居民達成一致
  • 生物多樣性和逆轉風險管理計劃
  • 自由、事先和知情的同意(Padiatapa)。在英語中,它被稱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規劃和結果

第21條規定,這些規定是國際標準航線規劃(Dokumen Perencanaan Proyek,DPP)的一部分。在英文中它也適用於專案設計文件)。
這意味著,即使使用 Verra 等國際標準,印尼也需要居民同意和福利分配協議作為監管要求。

審查期

計劃文件必須在收到申請後 5 個工作天內進行審查(第 14 條第 3 款),建議或批准的審查必須在完整文件後 14 個工作天內進行審查(第 16 條第 3 款)。
審查過程也核實法律法規的遵守歷史以及是否實施了行政處罰。受到行政處罰的申請人,在處罰解除前不得重新申請(同一條第二條、第五條和第七條)。
根據第23條第2款,這些規定也比照適用於國際標準的路線。

國際標準航線的批准將在六個月後到期

國際標準路線包括在實踐中很重要的規定。
根據第24條第1款,林業部長根據國際標準批准頒發的有效期為六個月。
獲得批准的人將該批准提交給國際標準機構(第 2 條第 2 款)。
如果簽發過程拖延,可能需要重新批准,因此很可能必須在考慮驗證完成和簽發時間後提交申請。

海外搬遷、組織及同等調整

哪些交易需要重大調整

高級法總統令第六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國外交易的分類。
本節涵蓋授權和等效調整(相應調整)。將單位轉移到另一個國家後,進行會計調整,透過從該國 NDC 的計算中減去這些單位來防止重複計算)。

  • 國際互聯排放交易
  • 符合《巴黎協定》第六條第二款、第六款第四款要求的抵銷交易
  • 自願抵銷其他國際義務的交易

另一方面,不用於其他國家國家自主貢獻或其他國際義務的抵銷交易不被視為需要授權和實質調整。
同一條第3款規定,在國外交易的單位應依照國內標準、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標準或其他國際標準發行。

環境部長條例第28條也遵循同樣的原則,將該單位的使用分為三類:實現印尼的NDC、實現其他國家的NDC或其他國際緩解義務、以及其他緩解目標或自願碳市場。
此外,我們僅要求為第二次使用提供授權文件和重大調整。
換句話說,是否需要進行重大調整並不取決於單位的類型,而是取決於單位的使用方式。

國際標準單元也包括在內

林業部長條例第25條第1款規定,「持有碳單位的企業經營者」可以在國外進行碳交易。
同一條第2款規定,如果交易需要授權和實質調整,將向林業部長提出建議。
沒有一篇文章限制單位的類型。
《環境部長條例》第25條第2款也要求授權狀態以依國際標準頒發的單位記錄。
因此,可以解釋為,就文本而言,Verra等國際標準單位也可能受到矯正和相當大的調整。

建議審查和持續時間

建議申請必須附上有關透過抵銷進行碳交易合作的文件(第 25 條第 3 款)。
林業部長將根據交易單位數量和實現 NDC 的需要審查交易(第 26 條第 1 款)。
此外,我們將決定是否推薦經過適當調整的單位,或不推薦它們,理由是它們對於實現 NDC 是必要的(第 2 條第 2 款)。
如果要提交建議,將在收到申請後 7 個工作天內通知申請人(同一條第 3 條)。
但該截止日期是提交建議的截止日期,並未規定不提交建議的截止日期。

收到建議的企業向環境部長申請授權和同等調整(第 27 條第 1 款)。
根據環境部長條例第17條,林業部長等相關部長將透過批准全部、批准部分或拒絕的方式審查申請。
環境部長應在收到相關部長的建議後 15 個工作天內給予授權並記錄任何適當的調整(同一條第 3、7 至 9 款)。

申請順序需要確認

林業部長條例第 25 條第 1 款規定,“持有碳單位的經營者”,因此,如果您仔細閱讀,您將在碳單位發布後申請建議。
在《環境部長條例》第 11 條第 2 款的程序列舉中,授權建議申請是在單位發放後提出的。
另一方面,同一環境部長條例第 18 條規定,可以在單位發放之前或之後提出矯正建議申請。
我認為,僅憑文本不足以確定這種關係,在發布之前是否可以獲得授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與當局確認。

程序和期限清單

以下是迄今為止的程序列表,其中一些程序具有設定的持續時間,一些則沒有。
我認為期限部分的空白是合約中應考慮處理的部分。

階段 基礎 期間
審查計劃文件 林業部長條例第14條第3款 收到申請後 5 個工作天內
補充缺陷 林業部長條例第14條第4款 通知後 5 天內(未指定為工作日)
審查建議或批准 林業部長條例第16條第3款 完成所有必要文件後 14 個工作天內
國際標準航線核准的有效期限 林業部長條例第 24 條第 1 款 6個月
等效調整的建議(如果提出建議) 林業部長條例第26條第3款 收到申請後 7 個工作天內
等效調整建議(如果不建議) 林業部長條例第 26 條第 2 款 b 項 沒有具體要求
正骨化 環境部長條例第 17 條 收到建議後 15 個工作天內
申請推薦的時間 林業部長條例第 25 條第 1 款、環境部長條例第 11 條第 2 款及第 18 條 當局需要確認發行是在發行之前還是之後發生的

從日本體系看到的印尼信貸

JCM 是用於日本 NDC 的系統

JCM是日本與其夥伴國家合作實施減排措施的製度,減排量或吸收量根據兩國的貢獻程度進行分配。
環境部對JCM的解釋報告稱,向日本的轉移將按照《巴黎協定》第六條進行,日本將承擔國家自主貢獻的實現,而不是夥伴國家減排的很大一部分。
根據同樣的解釋,全球暖化對策計畫(內閣於2025年2月18日決定)旨在透過公私夥伴關係,到2030財年累計減少和吸收約1億噸二氧化碳,到2040財年累計減少和吸收約2億噸二氧化碳。

JCM 期待 2024 年《促進應對全球暖化措施法》修正案(2024 年第 56 號法案)使其成為法律體系。
修訂後的法律將於2025年4月1日生效,同日,日本政府指定的日本政府指定的聯合信貸機制執行機構(JCMA)由公益基金會日本全球環境中心指定。

排放交易計畫文件引用了 J-Credit 和 JCM

日本公司購買印尼信貸的一個可能動機是基於 2026 財年開始的 GX 促進法案的排放交易計畫。
經濟、貿易和工業部的傳單據介紹,該計劃向過去三年平均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超過10萬噸二氧化碳的營運商開放。

經濟產業省2026財年簡報資料以下信用額被列為可反映在實際排放數據中的可能信用額:J-Credit 和 JCM Credit。
同一文件指出,因失效而扣除的金額上限為實際排放量的 10%。
本文件並未解釋根據 Verra 等國際標準發放的信貸如何反映在排放數據中。

因此,如果目的是將其用於日本的排放交易計劃,重要的是要考慮印尼的森林信貸是否是透過JCM發放的。
相反,Verra 等航線的積分可能會被考慮自願使用或在其他國家的系統下使用。

日本和印尼之間的相互承認安排

日本和印尼於2013年8月26日宣布有關 JCM 的雙邊文件我已經簽了。
此外,環境部新聞稿據悉,2024年10月28日,日本環境省與印尼環境林業部(當時)簽署的《相互認可安排》(MRA)已完成,該安排旨在建立JCM與印尼溫室氣體減排認證體系之間的相互認可安排。

相互承認安排文本重點如下:

  • 承認 JCM 和印尼減排認證計畫(印尼溫室氣體減排認證,SPEI)為印尼環境與林業部長 2022 年第 21 號條例(第 1 段)規定的相互承認合作
  • 相互承認兩國的登記冊、測量、報告、核查標準和認證體係均按照《巴黎協定》及其指導運作(第4段)
  • 使用 SPEI 公平分配 JCM 的商業信貸,同時考慮各國政府和商業參與者的貢獻(第 8 段)
  • 應使用 SPEI 對 JCM 積分進行授權和相應調整(第 9 節)
  • 記錄印尼國家氣候變遷登記系統(Sistem Registri Nasional Pengendalian Perubahan Iklim,SRN PPI)中 JCM 的運作資訊(第 11 段)
  • 啟動林業和其他土地利用(FOLU)部門以及廢棄物部門的諮詢(第 13 段)
  • 該安排將持續到2030年12月31日,並可經雙方書面同意延長(第21段)

預計林業領域將開始討論這一事實對於本文所討論的林業法規部長來說尤其重要。

JCM與印尼新規則發生衝突

文本中沒有發現正面碰撞

2026 年林業部長第 6 號條例、2026 年環境部長第 10 號條例和 2025 年第 110 號總統令的文本中沒有找到命名 JCM 的條款。
另一方面,環境部長條例第29條第3款引用了《巴黎協定》第6條第2款的合作方式和第6條第4款的機制,作為其在其他國家國家自主貢獻中使用的基礎。
JCM 是日本全面批准《巴黎協定》,作為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合作方式因此,印尼很可能也會考慮在此框架內解決這個問題。

此外,互認協議第9條規定,JCM的學分將獲得授權並進行適當調整。
印尼新法規所要求的授權和實質調整在內容和方向上與這項安排一致。
從這個意義上說,從系統設計的角度來看,JCM和印尼的新規則很可能是為了連結。

有四點需要確認

不過,從細節來看,我認為需要檢查以下四點:

第一是相互承認安排的基礎。
該安排承認 JCM 和 SPEI 為印尼環境與林業部長 2022 年第 21 號條例中定義的相互承認合作。
2025 年第 110 號行政命令第 101 條廢除了原 2021 年第 98 號行政命令,但第 100 條規定,原行政命令的實施細則只要不與新行政命令相衝突或被取代,仍然有效。
2022年環境與林業部長第21號條例是根據舊總統令制定的條例,但這次審查的文件並未顯示該條例是否已被取代。

第二是審查該安排的最後期限。
總統令第99條規定,印尼政府在該法令實施前達成的關於碳經濟價值的國際協議(perjanjian internasional)必須在該法令頒布後一年內進行調整。
自2025年10月10日發布總統令以來,該截止日期已於2026年10月10日到來。
目前審查的公開文件並未透露政府各部會之間的相互承認安排是否構成這項"國際協議",也沒有做出任何調整。

第三個是印尼的管轄範圍。
該安排的另一方是環境和林業部,但目前環境部長和林業部長之間存在劃分,林業部長2026年第6號條例也引用了2024年第175號總統令,該令是為林業部製定的,作為基礎之一。
JCM在林業領域的業務預計將根據林業部長的規定進行計劃註冊和建議,並根據環境部長的規定進行授權。
這一點是從文本中推斷出來的,其實際實施情況需要向當局確認。

第四是如何確定信貸金額。
《相互承認安排》第8條規定公平分配,考慮各政府和計畫參與者的貢獻。
另一方面,《林業部長條例》第26條允許林業部長根據實現NDC的需要縮小建議範圍或不建議建議。
協議文本並未明確說明如果 JCM 聯合委員會商定的分配金額與林業部長建議的金額不符將會發生什麼情況。

對企業施加的持續義務

林業部長的法規也對開展業務的企業施加了持續的義務。
具體而言,遵守和報告社會、環境和治理七項保護原則(第28條)、獨立審查和核查機構的審查和核查(第41至45條)、國家非稅收收入的支付(第46條)以及交易狀況; 需要報告利潤分享的實施情況和投訴的處理情況(第 54 條)。
從買方的角度來看,這些義務是否履行與信用的可靠性和未來糾紛的風險直接相關,因此可能需要賣方提供代理擔保。

過渡措施和未來計劃

過渡措施的時機也很重要。

根據第61條,在實施時已在審查計劃、實施、核實或報告其運營的企業,以及已經擁有碳裝置但尚未與其開展業務的企業,必須在頒布後六個月內向林業部長報告其活動。
由於發布日期為 2026 年 4 月 13 日,因此該截止日期已於 2026 年 10 月 13 日到來。
在為現有案件購買信用時,您應該檢查賣方是否已提交此報告。

第六十三條也要求林業部長在實施後一年內制定新的碳交易路線圖,截止日期為2027年4月13日。

關於一個小問題,第 17 條第 3 款提到第 16 條第 5 款第 5b 項(文件不充分)作為拒絕的依據,但第 5 款第 5b 項(行政處置下)規定了拒絕的建議。
這似乎是一個參考錯誤,實際上,有必要核實當局的運作。

購買產品的日本公司希望透過合約處理什麼

在我之前參與的一個菲律賓案例中,討論了日本和菲律賓之間應如何分配JCM信貸,以及在分配決定後是否可以進一步轉移。
即便如此,信貸的轉移程度和持有者不僅由合約決定,還由系統本身決定。
這同樣適用於印尼的森林信貸;合約必須根據日本和印尼制度所要求的程序範圍來建構。

根據現行規定和日本的製度,以下是採購方希望在銷售合約中解決的一些問題。

  • 確定預期用途和路線。確定是否在日本排放交易計劃、其他國家的NDC下使用或自願使用,並確認在日本排放交易計劃下使用時它是JCM路線
  • 先決條件。引渡的先決條件是林業部長的批准(根據國際標準,該批准將在六個月內到期)、建議和環境部長的授權
  • 調整數量。如果建議仍然是請求數量的一部分或因需要實現 NDC 而不建議,則調整數量和價格,並確定取消條件
  • 與 JCM 分配保持一致。在JCM的工作中,確定了聯合委員會商定的分配以及林業部長建議的金額差異的處理
  • 最後期限。鑑於規則沒有規定不建議的截止日期,應確定合約截止日期以及截止日期過後的情況的處理
  • 賣方的聲明和保證。這包括關於居民同意和福利分配、遵守保護原則、是否存在行政行動以及透過過渡措施執行報告的協議
  • 成本負擔。確定誰負責國家的非稅收收入
  • 提供資訊。明確賣方在報告、評估和處理投訴方面的合作義務

特別是,僅說明「經過重大調整」的合約對於正在考慮的交易劃分可能會含糊不清。
我們認為,明確界定交易目的以及合約中日印雙方所需的程序非常重要。

總結

林業部長 2026 年第 6 號條例規定了林業部門碳單位的兩條路線:國家證書和國際標準單位,兩者都需要林業部長的推薦或批准。
海外轉讓是否需要重大調整取決於預期用途,該文本也可能適用於具有國際標準的單位。
然而,林業部長不得根據建議的數量或實現國家自主貢獻的必要性提出建議,並且沒有規定不提出建議的最後期限。

由於經濟產業省文件將J-Credit和JCM列為可用於日本排放交易體系的信貸,因此認為JCM路線對於考慮使用該體系的日本企業來說是一個現實的選擇。
JCM和印尼的新規則均以《巴黎協定》第六條第二款為基礎,文本中沒有明顯的正面衝突。
另一方面,在相互承認安排的基礎、審查期限、管轄權變更以及分配與建議金額之間的關係等方面,仍有一些問題需要確認。

作為買方,我們認為,確定預期用途和路線、以批准和建議為先決條件、並在數量減少時納入合約調整,是為系統的不確定性做好準備的第一步。

海外碳信用交易諮詢

無國界管理律師事務所繼續處理再生能源、ESG 和東協跨境貿易協定。

在海外買賣碳信用時,需要根據對方國家和日本體系的程序建構先決條件、數量調整以及陳述和擔保。
我們將與當地律師事務所合作,核實其他國家的法律法規。
無論您是購買信貸還是投資企業,我們都會從合約設計階段為您提供諮詢。

請使用下面的諮詢表與我們聯絡。

本文是根據截至 2026 年 10 月 20 日發布的日本和印尼法律和文件進行的總體總結。印尼法律的解釋和適用必須得到當地律師和相關當局的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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