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印度尼西亚森林碳信用额和 JCM – 摘自林业部长 2026 年第 6 号条例和日本制度:海外转移程序

✅ 简而言之
- 🌳 2026 年 4 月,印度尼西亚颁布了 2026 年第 6 号林业部长条例,规定了林业部门碳交易的程序,并废除了 2023 年的旧条例。
- 碳排放单位有两种流通途径:国内减排量证书和根据国际标准(例如 Verra 标准)颁发的证书。如果要将这些证书转移到国外用于他国的国家自主贡献 (NDC),无论采用哪种途径,法律条文都表明需要获得授权并进行大量的协调工作。
- 根据经济产业省的资料,J-Credits 和 JCM(联合信用机制)信用额度被列为可以反映在日本排放交易体系中的排放数据中的信用额度,日本和印度尼西亚于 2024 年签署了 JCM 和印度尼西亚认证体系的相互承认协议。
- 📝 印尼的新规并未明确提及联合机制(JCM),且法规文本中也未发现明显的直接冲突。但我认为,关于相互承认安排的依据,以及审查这些安排的期限和金额的确定方式,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澄清。
简介
这次,印度尼西亚林业部长2026年第6号条例(Peraturan Menteri Kehutanan Nomor 6 Tahun 2026) 将进行讨论,并解释将林业部门的碳信用额转移到国外的程序,以及它们与日本体系,特别是双边信用体系(联合信用机制,JCM)的关系。
将印度尼西亚的制度与马来西亚的制度进行比较,马来西亚公司网站上的专栏下面对此进行解释。
印度尼西亚的碳交易体系在短时间内经过多次审查,许多人发现很难知道哪些信贷可以转移到国外以及采用哪些程序。
此外,从日本企业的角度来看,我担心印尼森林信用额度是否可以在日本体系下使用,以及JCM和印尼之间的新规定是否不一致。
本文将阅读林业部长条例、其附属法律、2025年第110号总统令、同年制定的2026年第10号环境部长条例的原文,以及组织程序流程及其与日本系统的联系点的日本文件。
本文从日本实践的角度总结了印尼法律法规的规定,个案需要当地律师的核实。
印度尼西亚规则的立场
2026年林业部长条例第6号的正式名称是"林业部长关于通过抵消林业部门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碳交易程序的条例"
发表于林业部法律数据库林业条例部长原文据介绍,该条款共26页65条,于2026年4月6日颁布,同年4月13日颁布(2026年官方公报第238号)。
第六十五条规定,该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序言,这条规则是2025年第110号总统令该委员会的成立是为了执行《关于实施碳经济价值手段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的总统令》第 64、68、4、76、4、86 和 94、6 条。
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数据库,总统令于2025年10月10日颁布并颁布。
此外,《林业部级条例》第 64 条废除了 2023 年《环境和林业法》第 7 号部长条例(林业部门碳交易程序)。
关于碳单位的登记,2026年第10号环境部长条例(有关碳单位登记制度的规定)已经制定。
该条例于2026年7月2日颁布,并于7月6日颁布生效(2026年官方公报第449号)。
碳单位登记制度在印尼语中称为Sistem Registri Unit Karbon(SRUK),国际转让所需的授权程序主要在这些法规中规定。
那些能够交易的人和目标区域
根据林业部长条例第5条,碳交易可由企业、林业部长和州长进行。
第六条第一款将下列五个实体列为企业:
- 森林使用营业许可证(Perizinan Berusaha Pemanfaatan Hutan,PBPH。森林利用营业许可证持有人)和管理权持有人
- 社会林业管理批准持有人
- 习惯法社区被指定为习惯森林
- 森林权利注册持有人
- 使用碳环境服务的许可(Perizinan Berusaha Pemanfaatan Jasa Lingkungan Karbon、PB-PJL Karbon。碳环境服务利用营业执照持有人)
其中,社会林业管理批准持有人、习惯法社区和权利森林的注册持有人必须由注册合作伙伴或支持者陪同(第六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第8条,即使森林使用营业执照持有人或其他实体与其他实体合作进行交易,负责碳交易的人员仍然是执照持有人。
即使外国公司作为投资者或买家参与其中,也必须保持交易实体仅仅是许可证持有者的结构。
所涵盖的区域也受到限制,根据第 9 条第 1 款,生产森林和受保护森林仅限于已经建立商业许可证、管理批准或管理权的区域。
两种碳单位路线
根据林业部长条例第十条规定,进行碳交易必须拥有碳单位,碳单位有两种类型:
- 国内减排证书(Sertifikat Pengurangan Emisi GRK、SPE GRK。英文上称为温室气体减排证书)。该报告由环境部长根据林业部长的建议发布。
- 根据国际标准(非 SPE GRK)颁发的单位。它由国际标准发布机构发布,但须经林业部长批准。
第 1 条第 12 款还将碳单位定义为包括国内、国际或通过排放许可认证的碳单位。
计划信息
对于任一路线,您首先需要注册一个计划。
国内路线计划称为《气候变化缓解行动计划文件》(Dokumen Rancangan Aksi Mitigasi Perubahan Iklim,DRAM)。
第 12 条要求 DRAM 包括减排计划、方法、环境影响分析、可持续发展影响分析和公众咨询,并列出以下内容作为补充材料:
- 额外性(额外性)的解释
- 居民参与计划
- 与居民商定的碳惠益分享计划
- 生物多样性和逆转风险管理计划
- 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Padiatapa)。在英语中,它被称为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FPIC)规划和结果
第21条规定,这些规定是国际标准路线规划(Dokumen Perencanaan Proyek,DPP)的一部分。在英语中它也适用于项目设计文档)。
这意味着,即使使用 Verra 等国际标准,印度尼西亚的监管要求也需要居民同意和福利分配协议。
审查期
计划文件必须在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第 14 条第 3 款),建议或批准的审查必须在完整文件后 14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第 16 条第 3 款)。
审查过程还核实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以及是否实施了行政制裁。受到行政制裁的申请人在制裁解除之前不得重新申请(同一条第 2、5 和 7 条)。
根据第23条第2款,这些规定经适当修改后也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路线。
国际标准路线的批准将在六个月后到期
国际标准路线包括在实践中重要的规定。
根据第24条第1款,林业部长根据国际标准批准的签发有效期为六个月。
已获得批准的人将该批准提交给国际标准机构(第 2 条第 2 款)。
如果签发过程拖延,可能需要重新批准,因此很可能必须在考虑验证完成和签发时间后提交申请。
海外搬迁、组织和同等调整
哪些交易需要重大调整
《高级法律总统令》第 68 条第 1 款规定了海外交易的分类。
本节涵盖授权和等效调整(相应调整)。将单位转移到另一个国家后,会进行会计调整,通过从该国 NDC 的计算中减去单位来防止重复计算)。
- 国际互联排放交易
- 符合《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六条第四款要求的抵消交易
- 其他国际义务的自愿抵消交易
另一方面,不用于其他国家非关税壁垒或其他国际义务的抵消交易不被认为需要授权和实质性调整。
同一条第3款规定,在国外交易的单位应按照国内标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标准或其他国际标准发行。
环境部长条例第28条也遵循同样的原则,将该单位的使用分为三类:实现印度尼西亚的国家自主贡献、实现其他国家的国家自主贡献或其他国际缓解义务、以及其他缓解目标或自愿碳市场。
此外,我们仅要求为第二次使用提供授权和重大调整的文件。
换句话说,是否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并不取决于单位的类型,而是取决于如何使用。
国际标准单位也包括在内
林业部长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持有碳单位的企业经营者”可以在国外进行碳交易。
同一条第2款规定,如果交易需要授权和重大调整,将向林业部长提出申请。
没有一篇文章限制单位的类型。
环境部长条例第25条第2款还要求授权状态以按照国际标准颁发的单位记录。
因此,可以解释为,从文本角度来看,Verra 等国际标准单位也可能受到正交化和相当大的调整。
建议审查和持续时间
建议申请必须附有关于通过抵消进行碳交易合作的文件(第 25 条第 3 款)。
林业部长将根据交易单位数量和实现 NDC 的需要审查交易(第 26 条第 1 款)。
此外,我们将决定是否推荐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单位,或者以这些单位对于实现 NDC 是必要的为由不推荐它们(第 2 条第 2 款)。
如果要提交建议,将在收到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同一条第 3 条)。
但是,此截止日期是提交建议的截止日期,并没有指定不提交建议的截止日期。
收到建议的企业向负责环境的部长申请授权和同等调整(第 27 条第 1 款)。
根据环境部长条例第17条,相关部长,例如林业部长,将通过批准全部、批准部分或拒绝申请来审查申请。
环境部长应在收到相关部长的建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授予授权并记录任何适当的调整(同一条第 3、7 至 9 款)。
申请顺序需要确认
林业部长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持有碳单位”,因此,如果您仔细阅读,您将在碳单位发布后申请推荐。
在环境部长条例第 11 条第 2 款的程序列举中,授权建议申请是在单位颁发后提出的。
另一方面,同一环境部长条例第 18 条规定,可以在单位颁发之前或之后提出矫形建议申请。
我认为,仅靠文本不足以确定这种关系,是否可以在颁发前获得授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与当局确认。
程序和期限清单
以下是迄今为止的程序列表,有些程序有固定的持续时间,有些则没有。
我认为条款部分的空白是合同中应考虑处理的部分。
| 阶段 | 基础 | 期间 |
|---|---|---|
| 审查计划文件 | 林业部长条例第14条第3款 | 收到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 |
| 补充缺陷 | 林业部长条例第14条第4款 | 通知后 5 天内(未指定为工作日) |
| 审查建议或批准 | 林业部长条例第16条第3款 | 填写所有必要文件后 14 个工作日内 |
| 国际标准航线批准有效期 | 林业部长条例第 24 条第 1 款 | 6个月 |
| 等效调整的建议(如果提出建议) | 林业部长条例第26条第3款 | 收到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 |
| 等效调整的建议(如果不建议) | 林业部长条例第 26 条第 2 款 b 项 | 没有具体要求 |
| 正交化 | 环境部长条例第 17 条 | 收到建议后 15 个工作日内 |
| 申请建议的时间 | 林业部长条例第25条第1款、环境部长条例第11条第2款和第18条 | 当局需要确认发行是在发行之前还是之后进行的 |
从日本体系看印度尼西亚信贷
JCM 是用于日本 NDC 的系统
JCM是日本及其伙伴国家合作实施减排措施的制度,减排或吸收量根据两国贡献程度分配。
环境部对JCM的解释报告称,向日本的转移将按照《巴黎协定》第六条进行,日本将承担国家自主贡献的实现,而不是伙伴国家减排的很大一部分。
根据同样的解释,全球变暖对策计划(由内阁于2025年2月18日决定)旨在通过公私伙伴关系实现国际减排和吸收,到2030财年累计约1亿吨二氧化碳,到2040财年累计约2亿吨二氧化碳。
JCM 正在寻找 2024 年《促进防治全球变暖措施法》修正案(2024年第56号法案)已使其成为法律体系。
修订后的法律将于2025年4月1日生效,同日,日本政府指定的联合信贷机制执行机构(JCMA)由日本政府指定,并由公共利益基金会日本全球环境中心指定。
排放交易计划文件引用了 J-Credit 和 JCM
日本公司购买印尼信贷的一个可能动机是基于《GX 促销法》的排放交易计划,该计划于 2026 财年开始实施。
经济、贸易和工业部传单据悉,该计划面向过去三年平均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10万吨二氧化碳的运营商开放。
经济、贸易和工业部2026财年简报材料以下信用额度被列为可反映在实际排放数据中的可能信用额度:J-Credit 和 JCM Credit。
同一文件还指出,因失效而产生的扣除额上限为实际排放量的 10%。
该文件没有解释根据 Verra 等国际标准发放的信用额如何反映在排放数据中。
因此,如果目的是将其用于日本的排放交易体系,那么重要的是要考虑印度尼西亚的森林信用额度是否是通过JCM发放的。
相反,Verra 等航线的积分可能会被考虑自愿使用或在其他国家的系统下使用。
日本与印度尼西亚之间的相互承认安排
日本和印度尼西亚于2013年8月26日宣布有关 JCM 的双边文件我已经签了字。
此外,环境部新闻稿据悉,2024年10月28日,日本环境省与印尼环境林业部(当时)签署JCM与印尼温室气体减排认证体系相互承认安排(MRA)协议。
相互承认安排文本要点如下:
- 承认JCM和印度尼西亚减排认证计划(印度尼西亚温室气体减排认证,SPEI)是印度尼西亚2022年第21号环境与林业部长条例(第1款)规定的相互认可合作
- 相互承认两国的登记册、测量、报告、核查标准和认证体系均按照《巴黎协定》及其指南运作(第 4 段)
- 使用 SPEI 公平分配 JCM 的商业信贷,同时考虑到各国政府和商业参与者的贡献(第 8 段)
- 应使用 SPEI 对 JCM 学分进行授权和相应调整(第 9 节)
- 在印度尼西亚国家气候变化登记系统(Sistem Registri Nasional Pengendalian Perubahan Iklim,SRN PPI)中记录有关 JCM 运营的信息(第 11 段)
- 启动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FOLU)部门以及废物处理部门的磋商(第 13 段)
- 该安排将持续到2030年12月31日,并可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延长(第21段)
预计将在林业领域开始讨论这一事实对于本文所讨论的林业法规部长来说尤为重要。
JCM与印尼新规发生冲突
文本中未发现正面碰撞
2026 年林业部长条例第 6 号、2026 年环境部长条例第 10 号和 2025 年总统令第 110 号的文本中未发现提及 JCM 的条款。
另一方面,环境部长条例第29条第3款援引了《巴黎协定》第6条第2款的合作方式和第6条第4款的机制,作为在其他国家国家发展中心使用该机制的基础。
JCM 是日本全面批准《巴黎协定》作为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作方式因此,印度尼西亚很可能也会考虑在此框架内解决这一问题。
此外,相互承认协议第9条规定,JCM的信贷将得到授权并进行适当调整。
印度尼西亚新法规所要求的授权和重大调整在内容和方向上与这一安排一致。
从这个意义上说,从系统设计的角度来看,JCM和印度尼西亚的新规则很可能旨在建立联系。
有四点需要确认
不过,从细节来看,我认为需要检查以下四点:
第一是相互承认安排的基础。
该安排承认 JCM 和 SPEI 是印度尼西亚环境和林业部长 2022 年第 21 号条例中定义的相互承认合作。
2025 年第 110 号行政命令在第 101 条中废除了原 2021 年第 98 号行政命令,但第 100 条规定,原行政命令的实施规则只要不与新行政命令相冲突或被取代,仍然有效。
2022年环境与林业部长条例第21号是根据旧总统令制定的条例,但这次审查的文件并未透露该条例是否已被取代。
第二个是审查该安排的最后期限。
总统令第99条规定,印尼政府在该法令实施前达成的关于碳经济价值的国际协议(perjanjian internasional)必须在该法令颁布后一年内进行调整。
自2025年10月10日总统令发布以来,这一期限已于2026年10月10日到来。
当时审查的公开文件并未透露政府各部委之间的相互承认安排是否构成这一“国际协议”,也未透露是否做出了任何调整。
第三是印度尼西亚的管辖范围。
该安排的另一方是环境和林业部,但目前环境部长和林业部长之间存在分工,林业部长2026年第6号条例也引用了2024年第175号总统令作为基础之一,该法令是为林业部制定的。
JCM 在林业领域的业务预计将按照林业部长的规定进行计划登记和推荐,并根据环境部长的规定进行授权。
这一点是从文本中推断出来的,其实际实施需要向当局确认。
第四是如何确定信贷金额。
《相互承认安排》第8条规定公平分配,考虑到各政府和项目参与者的贡献。
另一方面,林业部长条例第26条允许林业部长根据实现NDC的需要缩小建议的数量或不建议建议的数量。
协议文本并未明确说明,如果 JCM 联合委员会商定的拨款与林业部长建议的数额不匹配,将会发生什么。
对企业施加的持续义务
林业部长的法规还对开展业务的企业规定了持续的义务。
具体而言,遵守和报告社会、环境和治理七项保护原则(第28条)、独立审查和核查机构的审查和核查(第41至45条)、支付国家非税收收入(第46条)以及交易状况; 需要报告利润分享的实施情况和处理投诉的情况(第 54 条)。
从买方的角度来看,这些义务是否履行与信贷的可靠性和未来纠纷的风险直接相关,因此可能受卖方代理担保的约束。
过渡措施和未来计划
过渡措施的时机也很重要。
根据第61条,在实施时已在审查计划、实施、核实或报告其运营情况的企业,以及已经拥有碳单位但尚未与其开展业务的企业,必须在颁布后六个月内向林业部长报告其活动。
由于出版日期为 2026 年 4 月 13 日,因此截止日期为 2026 年 10 月 13 日。
为现有案件购买信用时,您应该检查卖方是否已提交此报告。
第63条还要求林业部长在实施后一年内制定新的碳交易路线图,截止日期为2027年4月13日。
关于一个小问题,第 17 条第 3 款提及第 16 条第 5 款第 5b 项(文件不足)作为拒绝的依据,但第 5 款第 5b 项(行政处置)规定了拒绝的建议。
这似乎是一个参考错误,在实践中,有必要核实当局的运作情况。
日本采购产品的公司希望通过合同处理哪些问题
在我之前参与的一个菲律宾案例中,讨论了如何在日本和菲律宾之间分配JCM信贷,以及在决定分配后是否可以进一步转移。
即便如此,信贷转移的程度和谁持有信贷也不仅仅由合同决定,而是由系统本身决定。
这同样适用于印度尼西亚的森林信贷;合同必须根据日本和印度尼西亚系统所需的程序范围来构建。
根据现行规定和日本制度,采购方希望在销售合同中解决以下一些问题。
- 确定预期用途和路线。确定是在日本的排放交易体系下使用、在其他国家的NDC下使用,还是自愿使用,并确认在日本的排放交易体系下使用时是JCM路线
- 先决条件。引渡的先决条件是获得林业部长的批准(根据国际标准,批准将在六个月后到期)、环境部长的建议和授权
- 调整数量。如果建议仍属于请求数量的一部分,或者由于需要实现 NDC 而不推荐,则调整数量和价格,并确定取消条件
- 与 JCM 分配保持一致。在 JCM 的工作中,确定了联合委员会商定的分配以及林业部长建议的金额差异的处理
- 截止日期。鉴于规则没有规定不建议的期限,应确定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已过的情况的处理
- 卖方的声明和保证。这包括关于居民同意和福利分配、遵守保护原则、是否存在行政行动以及通过过渡措施执行报告的协议
- 成本负担。确定谁负责国家的非税收收入
- 提供信息。明确卖方在报告、评估和处理投诉方面的合作义务
特别是,简单地说"进行重大调整"的合同对于正在考虑交易的划分可能会产生歧义。
我们认为,明确界定交易目的以及合同中日本和印度尼西亚双方所需的程序非常重要。
摘要
2026年林业部长条例第6号规定了林业部门碳单位的两条途径:国家证书和国际标准单位,这两项规定均需林业部长的建议或批准。
海外转移是否需要重大调整取决于预期用途,该文本也可能适用于具有国际标准的单位。
但林业部长不得根据建议的数量或实现NDC的必要性提出建议,并且没有规定不提出建议的最后期限。
由于经济产业省的文件将J-Credit和JCM列为可用于日本排放交易体系的信用额度,因此认为JCM路线对于考虑使用该体系的日本公司来说将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JCM和印度尼西亚的新规则均以《巴黎协定》第六条第二款为基础,案文中没有明显的正面冲突。
另一方面,关于相互承认安排的基础、审查期限、管辖权的变化以及分配与建议金额之间的关系,仍有一些要点需要确认。
作为买家,我们认为,确定预期用途和路线、将批准和建议作为先决条件,并在数量减少时对合同进行调整,是为系统不确定性做好准备的第一步。
海外碳信用交易咨询
无国界管理律师事务所继续处理可再生能源、ESG 和东盟跨境贸易协定。
在海外买卖碳信用额时,需要根据对方国家和日本体系的程序构建先决条件、数量调整以及陈述和担保。
我们将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核实其他国家的法律法规。
无论您是购买信贷还是投资企业,我们都会从合同设计阶段与您协商。
请使用下面的查询表与我们联系以进行查询。
本文是根据日本和印度尼西亚截至 2026 年 10 月 20 日发布的法律和文件进行的一般性总结。印度尼西亚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必须得到当地律师和相关当局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