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从农田临时改建为市政农业太阳能认证 – 阅读2026年10月部长令修订及合同实践通知

✅ 简而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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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这次,我们将从影响发电商与农民之间合同的角度来解释2026年10月颁布的农业太阳能发电系统改革。

农场式太阳能发电是在农田上搭建支架、在顶部安装太阳能电池板、在下方农田上继续耕作的同时发电的项目。
到目前为止,该系统主要通过根据《农业用地法》发放的临时转换许可证来运作。
该修正案将市政当局制定的规划及其认证置于程序的中心。

许多人认为,该制度的名称很长,而且部长颁布的法令和通知也很多,让人很难理解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
本文将根据官方公报、修订后的基本政策以及农林水产部的文件,列出合同中需要组织和审查的变更。

修订的总体情况

官方公报,2026 年 10 月 9 日(附加第 223 号)它列出了以下三项有关农业太阳能发电的修正案:

  • 修订《农业土地法》和《农村地区再能源法》部分执行条例的部长令(农林渔业部第72号法令)
  • 修改《农村能源再能源法》设备开发计划认证部令部分内容的部令(农林水产部及环境部第8号令)
  • 修订基于《农村再能源法》的部分基本政策(农业、林业和渔业部、经济、贸易和工业部、环境部通知第5号)

《农村再能源法》涉及农业、林业和渔业健康发展以及促进和谐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法律。
该系统建立了一个系统,市政当局制定引入可再生能源的基本计划,然后认证企业制定的设备开发计划。

生效日期根据修正案而有所不同。
农业、林业和渔业部第72号法令的补充规定据悉,《农业土地执法条例》修正案将于2027年4月1日生效,《农村可再生能源执法条例》修正案将于颁布之日起生效。
《设备开发计划认证部令》修正案也根据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该程序的重点将转向市政认证

农业、林业和渔业部第 72 号法令经法律修订的《农业土地执法条例》第47条第6款规定,如果所涉业务是农业太阳能发电,则缺乏根据《农村再能源法》第7条第1款批准设备开发计划的前景,是暂时不允许转移的理由。
第 57 条第 6 款涉及权利的确立或转让,是同一性质的规定。
第47条第6款还规定了在根据《促进防治全球变暖措施法》制定地方政府实施计划的市镇地区批准《促进防治全球变暖措施法》规定的区域脱碳促进项目计划的前景。

这意味着在实施后农业太阳能发电开始之前将采取以下步骤。

  1. 政府将根据《农村再能源法》制定基本政策
  2. 市政当局制定总体规划并部署农业太阳能发电设施
  3. 发电机和其他设备维护公司制定设备开发计划并向市政当局申请认证
  4. 获得市政认证后,临时土地转换程序将继续进行
  5. 每年向市、镇或村长报告实施情况

该活动于2026年4月举行农业、林业和渔业部理想农业太阳能发电审查委员会材料(第六次会议)然而,它是作为新系统程序提案提出的。

另一方面,修改前《农业用地法实施条例》(修改前第47条第6款)规定的拒绝许可的理由,如单一收入、日照、设备高度等,以及有关农业太阳能发电申请文件的规定(修改前第30条第2款)已被删除或修改。
单一收入等标准已转入国家基本政策,申请文件已转入有关设备开发计划认证等的部级法令。

实际上,我们认为首先要检查的是项目所在市政府是否制定了总体规划以及如何定位农业太阳能发电设备。
在没有基本计划的城市,可能需要等待计划制定。

基本政策中规定的标准

修订后的基本政策(农林水产部2026年10月9日发布实施版本)本文件定义了农业太阳能发电的基本原则,以及实现这些原则所需的设备的形状和实施。
当市政当局将农业太阳能发电设施纳入总体规划时,通常要求他们在总体规划中明确说明这些设施。

基本哲学

基本原则的前提是继续适当的农业实践。
与同年生产的城市的平均单一收入相比,低农田种植的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单一收入)不太可能下降超过 20%基本政策这就是所需要的。
此外,该计划还包括三点:维持农田的功能,这是粮食生产的基础;提高农民收入并发展企业;促进与当地社区的共存并振兴当地社区。

包括数值在内的标准

基本政策设定的主要标准如下:
它将分为三个部分:发电设备、农业以及与当地社区的共存。

分类 主要标准
发电设备 遮光率低于30%(遮光率难以确定的设备在整个生长季节在田间所有点的太阳辐射减少率均低于20%) 支撑柱的安装必须使最小离地间隙一般为3m以上,农业机械通道的宽度一般为4m以上,并且不存在显着降低作物质量的风险
农业 在区域规划区域内,农民被列为区域规划中的农业负责人,种植所需的劳动力得到保障,公司年产销记录超过50万日元,产品已建立一般销售渠道 原则上,它必须是从第一年开始每年都可以收获的物品
与当地社区共存 理事会必须处于协商状态,就发电厂向农民(如果土地所有者不同,包括土地所有者)的公平利润回报达成一致,对第三方损害赔偿的政策必须明确,并且这不会妨碍土地改良项目等 必须确保搬迁成本

我想重点谈谈销售渠道的一般概念。
基本政策规定,当发电厂和其他公司购买通常不具有市场价值的物品时,它们不包含在一般销售渠道中。
通过购买农作物来改善农业农业结构的发电机系统不太可能被接受。

此外,根据过去的实证研究,基本政策是,即使在上述遮光环境下,只要进行适当的种植管理,也可以保证大米、小麦和大豆的单一收入。

市政当局的特殊规定

基本政策以公共机构、大学或其研究机构从多年实验种植成果中获得的科学证据为基础,如果确保基本原则的实现,基本政策将根据国家和县政府的建议实施 市政当局可以对设备的形状和实施做出特殊安排。
与县级机构进行实验性种植时也是如此。
然而,与当地社区共存的标准被排除在特殊规定的范围之外。

虽然数字标准存在例外情况,但遮光率、盈利、补偿政策和确保搬迁成本等要求在任何地区都不能排除。

申请文件和年度报告

修订设备开发计划认证部令等农业太阳能发电需要以下文件作为附件:

  • 农业太阳能发电设备和其他必要设备的蓝图
  • 构成单一收入前景基础的文件(市政区域内的产量或之前的种植绩效等数据)
  • 设备维护公司承诺承担拆除设备的费用
  • 承诺向市或镇长提交关于认证设备开发计划实施情况的年度报告

表格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据悉,搬迁费用承诺将列出低洼农田的所有设备维护人员和农民作为申请人,并承诺在项目结束时或关闭时支付搬迁费用。
实施情况报告是将于次年二月底前做出承诺是的。

搬迁费用承诺中包含农民姓名这一事实与合同待遇密切相关。
我们稍后会更详细地讨论这一点。

目前,修正案之前的规定将适用于现有情况

对于已经获得临时改造许可证并使用农业太阳能发电的项目,采取了过渡措施。

农林水产省第72号条例补充规定第2条第1款前面的例子表明,法律实施前提出的许可证申请在实施时并未得到处理。
该法第2条规定,如果在法律生效前获得许可证的人,在法律生效后寻求获得同一业务的许可证,则暂时适用《农业用地执法条例》第30条第2款、第47条第2款和第6款, 第 57 条第 2-2 款和第 6 款以及第 57-4 条第 2 款第 5 项的规定仍然有效。

换言之,前次修正案的规定暂时适用于现有案件的重新授权。

不过,上述审查委员会文件也概述了严格遵守现有业务的政策。
具体来说,政府将与各县联合进行审查和现场调查将农田面积从4公顷减少到2公顷, 明确判断建议和命令的标准,并明确禁止收到建议但无改善的人申请重新授权的行为。
这些是提案阶段的文件,但重要的是要理解过渡措施的存在并不一定意味着会给予重新许可。

农业、林业和渔业部审查委员会的材料据悉,到2023财年,将发放6137张农业太阳能发电设施安装临时改造许可证,以下农田面积将达到1361。6公顷。
此外,相同的材料截至 2023 财年末,该地区 24%(1,221 例)的地区在低地农田的农业方面存在问题。
即使从数字上看,也可以看出一定比例的现有案例不符合标准。

临时改道期限如下:农业、林业和渔业部关于农业太阳能发电农业用地转换许可证处理的指南附录中,如果承运人使用所有者拥有的农田、再生闲置农田或使用2型或3型农田,则期限设定为10年内;否则,设定为3年内。
由于许可期限短于发电项目的持续时间,重新许可的前景对项目的价值产生重大影响。

我想在合同中审查的事情

根据迄今为止所做的修改,我想回顾一下有关发电机、农民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合同的要点。
从可再生能源业务合同的角度,我们将澄清系统要求和合同条款容易出现偏差的地方。

利润返还规定

基本政策它要求发电厂与农民(包括土地所有者,如果土地所有者不同)达成协议,获得公平的利润回报。
理事会要讨论的事项的另一个例子是农民和其他企业利润回报的情况。

合同应明确规定如何计算回报(是否与电力销售收入挂钩或固定金额)、付款时间以及如何处理发电量的减少。
如果我们还规定共享构成计算基础的材料,以便在向市政当局提交的报告中解释利润偿还状况,那么实施这一点就会更容易。

搬迁费用负担

如上所述,搬迁费用承诺的格式不仅列出了设备维护人员,还列出了农民作为申请人。
从农民的角度来看,他们站在政府一边,承担搬迁费用。

我们认为,发电商和农民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谁将最终承担拆除成本,如何通过储备金或担保来确保拆除成本,以及如果发电机破产会发生什么。
特别是,假设农民不承担搬迁费用,可以设想建立一个保护他们的制度,例如接受发电机的补偿或从储备金中付款。

产量和农业的延续

基本政策标准要求个人收入与地区平均水平相比不存在下降超过20%的风险。
重要的是确定谁将采取纠正措施、何时采取、如果收益率低于标准将采取哪些纠正措施,以及如果没有看到改善如何处理合同。

从发电机的角度来看,农业实践状况直接影响维护和重新许可许可证的前景。
合同可能包括分享种植计划、报告产量和进行现场检查的权利等条款。

农民更迭

实施后,区域计划区域内的农民将被列为区域计划中负责农业的人员。
当农民因人口老龄化、企业倒闭或死亡而易手时,问题就变成了新农民是否能满足要求。

合同可能包括有关如果农民无法继续耕作则通知农民的义务、选择继任农民的方法和发电公司的参与以及如何处理找不到继任者的情况的规定。

土地利用期

如果土地租赁或土地权期限与临时改建许可证期限和设备开发计划批准期限不一致,则可能会出现只有在不续签许可证或批准的情况下才保留土地权的情况。
我们认为,有必要在土地合同中明确规定未获得许可或认证时终止的条件,以及在这种情况下拆除和恢复原状的责任。

收购现有农业业务时的确认

如果您正在购买已经运营的农业太阳能发电厂,除了购买常规太阳能发电厂外,您还应该检查以下几点:

  • 临时转移许可证期限及迄今为止的重新许可进展情况
  • 种植绩效、收入和支出的年度报告是否适当提交
  • 低地农业用地的产量与地区平均产量的比较
  • 您是否收到过指导或建议,或者如果收到,您是否有所改进
  • 农民是谁,未来继续耕种的前景如何
  • 设备的遮光率、高度和支撑布置与修订标准相差多远
  • 确保搬迁成本的方法以及与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签订的合同内容

现有案件可能暂时有资格根据修订前的规定重新获得许可。
然而,如果农业状况出现问题,则有可能无法获得重新许可。
销售合同如何处理卖方的陈述和担保、价格调整以及未能获得重新授权时的赔偿可能会很重要。

摘要

根据2026年10月的修订,农业太阳能发电将从主要通过临时土地转换许可证运行转变为需要市政总体规划和设备开发计划批准的系统。
国家基本政策还明确规定了遮光率、高设备、农民要求、利润回报和确保搬迁成本等标准。

目前,修正案之前的规定仍将适用于现有案件,但政府已表示将采取严格应对不适当案件的政策。
无论您是计划新业务还是收购现有项目,我们相信如何将系统要求纳入合同条款将影响您业务的稳定性。

农业太阳能发电合同咨询

无国界管理律师事务所继续处理与可再生能源业务的开发、收购和融资相关的合同。

在农业太阳能发电中,发电公司、农民、土地所有者三方利益必须根据系统要求纳入合同。
我们根据项目阶段提供咨询,例如起草新的业务合同、审查现有合同以及确认收购发电厂。

请使用下面的查询表与我们联系以进行查询。

本文是根据 2026 年 10 月 23 日发布的官方公报和农业、林业和渔业部材料编写的一般汇编。个案的程序和要求必须与市政当局、农业委员会和营业地点的相关当局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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