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從農田臨時改造到市政農業太陽能認證 – 閱讀 2026 年 10 月部長令修訂和合約實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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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介紹

這次,我們將從農業太陽能發電系統改革將如何影響發電商與農民之間的合約的角度來解釋2026年10月頒布的農業太陽能發電系統改革。

農場式太陽能發電是在農田上架設支架、在頂部安裝太陽能電池板、在下方農田上繼續耕作的同時發電的項目。
到目前為止,該系統主要透過根據《農業土地法》頒發的臨時轉換許可證來運作。
該修正案將市政當局製定的規劃及其認證置於程序的中心。

許多人認為,該制度的名稱很長,而且有多項部長法令和通知,讓人很難理解到底發生了什麼變化。
本文將根據官方公報、修訂後的基本政策以及農業、林業和漁業部的文件,列出合約中需要組織和審查的變更。

修訂總體情況

官方公報,2026 年 10 月 9 日(附加第 223 號)它列出了以下三項有關農業太陽能發電的修正案:

  • 修訂《農業土地法》和《農村地區再能源法》部分執行條例的部長令(農林漁業部第72號法令)
  • 修訂《農村再能源法》設備開發計畫認證部長令部分內容的部長令(農林水產部及環境部第8號法令)
  • 根據《農村再能源法》修訂部分基本政策(農林漁業部、經濟產業省、環境部第5號通知)

《農村再能源法》是指有關農業、林業和漁業健康發展以及促進和諧再生能源發電的法律。
該系統建立了一個系統,市政當局製定引入再生能源的基本計劃,然後認證企業制定的設備開發計劃。

生效日期因修正案而異。
農業、林業和漁業部第72號法令的補充規定據悉,《農業用地執法條例》修正案將於2027年4月1日起生效,《農村再能源執法條例》修正案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設備開發計畫認證等部長條例》修正案也依補充規定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該程序的重點將轉向市政認證

農業、林業和漁業部第72號法令經法律修訂的《農業土地執法條例》第47條第6款規定,如果所涉業務是農業太陽能發電,則《農村再能源法》第7條第1款規定的設備開發計劃缺乏獲得批准的前景,可以作為暫時禁止轉移的理由。
第五十七條第六款涉及權利的確立或轉讓,是同等性質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第六款也規定了在根據《促進全球暖化措施法》制定地方政府實施計畫的城市區域內,根據《促進全球暖化措施法》批准區域脫碳促進計畫計畫的前景。

這意味著在實施後開始農業太陽能發電之前將採取以下步驟。

  1. 政府將根據《農村再能源法》制定基本政策
  2. 市政當局製定總體規劃並定位農業太陽能發電設施
  3. 發電機和其他設備維護公司製定設備開發計劃並向市政當局申請認證
  4. 獲得市政認證後,臨時土地轉換程序將繼續進行
  5. 每年向城市、城鎮或村莊的市長報告實施狀況

該活動於 2026 年 4 月舉行農業、林業和漁業部理想農業太陽能發電審查委員會(第六次會議)的資料然而,它是作為新系統程序的提案提出的。

另一方面,修訂前《農業土地法實施條例》(修訂前第47條第6款)規定的單一收入、日照、設備高度等拒絕許可的理由,以及有關農業太陽能發電申請文件的規定(修訂前第30條第2款)已被刪除或修改。
單一收入等標準已轉入國家基本政策,申請文件已轉入有關設備開發計畫認證的部級條例等。

實際上,我們認為首先要檢查的是專案所在城市是否制定了總體規劃以及如何定位農業太陽能發電設備。
在沒有基本計劃的城市,可能需要等待計劃制定。

基本政策中規定的標準

修訂後的基本政策(農林漁業部於2026年10月9日發布的實施版本)本文件定義了農業太陽能發電的基本原則,以及實現這些原則所需的設備的形狀和實施。
當市政當局將農業太陽能發電設施納入其總體規劃時,通常需要在總體規劃中明確說明這些設施。

基本哲學

基本原則的前提是繼續適當的農業實踐。
與同年生產城市的平均單一收入相比,低窪農田種植的農作物單位面積產量(單一收入)不太可能下降超過 20%基本政策這就是所需要的。
此外,該計劃還包括三點:維持作為糧食生產基礎的農地功能;提高農民收入,發展農民事業;促進與當地社區共存,振興當地社區。

包括數值的標準

基本政策主要標準如下:
它將分為三個部分:發電設備、農業以及與當地社區的共存。

分類 主要標準
發電設備 遮光率低於30%(遮光率難以確定的設備在整個生長季節在田間所有點的太陽輻射減少率均低於20%) 支撐柱的安裝必須使最小離地間隙一般為3m以上,農業機械通道寬度一般為4m以上,不存在作物品質顯著下降的風險
農業 在區域規劃範圍內,農民被列為區域規劃中的農業負責人,種植所需的勞動力得到保障,公司年生產和銷售記錄超過50萬日元,產品已建立一般銷售管道 原則上,它必須是從第一年開始每年都可以收穫的物品
與當地社區共存 委員會必須處於協商狀態,同意發電機向農民(包括土地所有者,如果土地所有者不同)公平返還利潤,對第三方損害賠償的政策必須明確,並且不會妨礙土地改良項目等 必須確保搬遷費用

我想關注的是銷售管道的一般概念。
基本政策規定,當發電廠和其他公司購買通常不具有市場價值的物品時,它們不包含在一般銷售管道中。
發電機透過購買農作物來改善農業結構的系統不太可能被接受。

此外,根據過去的實證研究,基本政策是,即使在上述遮光環境下,只要實施適當的種植管理,水稻、小麥和大豆也能保證單一收入。

市政當局的特殊規定

基本政策以公共機構、大學或其研究機構從多年實驗培養結果中獲得的科學證據為基礎,如果確保基本原則的實現,則基本政策將根據國家和縣政府的建議實施 市政當局可以對設備的形狀和實施做出特殊安排。
與縣級機構進行試驗栽培時也是如此。
然而,有關與當地社區共存的標準被排除在特殊規定的範圍之外。

雖然光阻擋率等數字標準有例外的空間,但獲利、補償政策和確保拆除成本被視為任何地區都不能排除的要求。

申請文件和年度報告

修訂設備開發計畫認證部令等農業太陽能發電需要以下文件作為附件:

  • 農業太陽能發電設備及其他必要設備藍圖
  • 構成單一收入前景基礎的文件(市政區域內的產量或先前的種植表現等數據)
  • 設備維護公司承諾承擔拆除設備的費用
  • 承諾向市長提交有關認證設備開發計劃實施情況的年度報告

表格在官方公報上公佈據介紹,搬遷費用承諾將把低窪農田上的所有設備維護人員和農民列為申請人,並承諾在計畫結束時或關閉時支付搬遷費用。
實施狀況報告為下一年二月底前做出的承諾形式是的。

搬遷費用承諾中包含農民姓名這一事實與合約待遇密切相關。
我們稍後會更詳細地討論這一點。

目前,修正案之前的規定對於現有案件仍將有效

對於已經獲得臨時轉換許可證並使用農業太陽能發電的項目,採取了過渡措施。

農業、林業和漁業部第72號法令補充規定第2條第1款前面的例子表明,法律實施前提出的許可證申請在實施時並未得到處理。
該法第2條規定,如果法律生效前已獲得許可證的人試圖在法律生效後獲得同一企業的許可證,則暫時適用修訂前《農業土地執法條例》第30條第2款、第47條第2款和第6款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五十七條第四款第二款第五項的規定仍然有效。

換言之,先前修正案的規定暫時適用於現有案件的重新授權。

不過,上述審查委員會文件也概述了嚴格遵守現有業務的政策。
具體來說,政府將與各縣合作進行審查和現場調查將農地面積從4公頃減少到2公頃, 明確判斷建議和命令的標準,並明確不允許收到建議但未看到任何改善的人申請重新授權的操作。
這些是提案階段的文件,但重要的是要理解過渡措施的存在並不一定意味著會給予重新許可。

農業、林業和漁業部審查委員會的資料預計到2023財年,將有6,137張臨時改造許可證用於安裝農業太陽能發電設施,以下農地面積將達到1,361。6公頃。
另外,相同的材料截至 2023 財政年度結束,該地區 24%(1,221 例)的低窪農田存在耕作問題。
即使從數字來看,也可以看出一定比例的現有案例不符合標準。

暫時轉移期限如下:農業、林業和漁業部關於農業太陽能發電農業土地轉換許可證處理的指南附錄中,承運人使用業主擁有的農地、再生閒置農地或使用2類或3類農地的,期限設定為10年內;否則,設定為3年內。
由於許可期限短於發電項目的持續時間,重新許可的前景對項目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

我想在合約中審查的事情

根據迄今為止所做的修改,我想回顧一下有關發電機、農民和土地所有者之間的合約的要點。
從再生能源業務合約的角度,我們將澄清系統要求和合約條款容易偏離的點。

利潤返還規定

基本政策它要求發電商透過協議向農民(包括土地所有者,如果土地所有者不同)提供公平的利潤回報。
該委員會要討論的事項的另一個例子是有關向農民和其他企業返還利潤的情況。

合約應規定如何計算回報(是否與電力銷售收入或固定金額掛鉤)、付款時間以及如何處理發電量的減少。
如果我們也規定有義務分享構成計算基礎的材料,以便在向市政當局提交的報告中解釋利潤償還狀況,那麼實施這一點會更容易。

搬遷費用負擔

如上所述,搬遷費用承諾的格式不僅列出了設備維護人員,還列出了農民作為申請人。
從農民的角度來看,他們站在政府這邊,承擔搬遷費用。

我們認為,發電商和農民需要在合約中明確規定誰最終將承擔拆除費用,如何透過儲備或擔保來確保拆除費用,以及如果發電機破產會發生什麼。
特別是,假設農民不承擔搬遷費用,可以想像建立一個系統來保護他們,例如接受發電機的補償或從儲備金中付款。

農業產量和延續

基本政策標準要求個人收入與地區平均相比不存在下降超過20%的風險。
重要的是要確定誰將採取糾正措施、何時採取糾正措施、如果收益率低於標準將採取什麼類型的糾正措施,以及如果沒有看到改善將如何處理合約。

從發電商的角度來看,農業實踐狀況直接影響維持和重新發放許可證的前景。
合約可能包括分享種植計劃、報告產量和進行現場檢查的權利等條款。

農民的變化

實施後,區域規劃範圍內的農民將被列為區域規劃中的農業負責人。
當農民因人口老化、企業倒閉或死亡而易手時,問題就變成了新農民是否能滿足要求。

合約可能包括有關農民無法繼續務農時通知農民的義務、選擇繼任農民的方法和發電公司的參與以及如何處理找不到繼任者的情況的規定。

土地利用期

如果土地租賃或土地權期限與臨時轉換許可證期限和設備開發計畫批准期限不一致,則可能會出現只有許可證或批准未續簽時才保留土地權的情況。
我們認為,有必要在土地合約中明確規定未獲得許可或認證時的終止條件,以及在這種情況下拆除和恢復原有條件的負擔。

收購現有農業業務時的確認

如果您要購買已經運作的農業太陽能發電廠,除了購買常規太陽能發電廠外,您還應該檢查以下幾點:

  • 臨時轉移許可證的期限和迄今為止的重新許可進展
  • 種植績效及收入支出年度報告是否提交適當
  • 較低農業用地的產量與地區平均相比是多少
  • 您是否收到指導或建議,或者如果是,您是否有所改進
  • 農民是誰,未來他們繼續務農的前景如何
  • 設備的遮光率、高度和支撐佈置與修訂後的標準相差多遠
  • 確保搬遷費用的方法以及與農民和土地所有者簽訂的合約內容

現有案件可能暫時有資格根據修訂前的規定獲得重新許可。
然而,如果農業狀況出現問題,則存在無法獲得重新許可的風險。
銷售合約如何處理賣方的陳述和保證、價格調整以及未能獲得重新授權時的賠償可能很重要。

總結

隨著2026年10月的修訂,農業太陽能發電將從主要透過臨時土地轉換許可證運作轉變為需要市政總體規劃和設備開發計畫批准的系統。
國家基本政策也明確規定了遮光率、高設備、農民要求、利潤回報、確保搬遷成本等標準。

目前,修正案之前的規定對於現有案件仍將有效,但政府已表示將嚴格應對不當案件。
無論您是計劃新業務還是收購現有項目,我們相信您將系統要求納入合約條款的方式都會影響您業務的穩定性。

農業太陽能發電合約諮詢

無國界管理律師事務所繼續處理與再生能源業務的開發、收購和融資相關的合約。

在農業太陽能發電中,發電公司、農民、土地所有者三方的利益必須根據系統的要求納入合約。
我們根據專案階段提供諮詢,例如起草新的業務合約、審查現有合約以及確認收購發電廠。

請使用下面的諮詢表與我們聯絡。

本文是根據 2026 年 10 月 23 日發布的官方公報和農業、林業和漁業部資料編寫的總體彙編。個案的程序和要求必須與市政當局、農業委員會和營業地點的相關當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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