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大型太阳能法规尚未成为“屋顶” – 从实践角度解读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再能源调整示范条例》

✅ 粗略地说
- 📄 2026年7月,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发布了针对地方政府的“示范法令”,涵盖大型太阳能和大型风力发电(9项内容,包括许可证和通知系统、分区、搬迁费用保证金以及罚款)。
- 🏛 然而,国家政府已经急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体系,例如扩大环境评估范围、《回收法》和修订《电力商业法》,并且人们认为进一步的地方政府监管可能会导致“屋顶建筑”的创建
- ⚖ 许可证制度、押金和罚款可能会增加程序负担并降低可预测性,从而可能冷却脱碳所需的可再生能源投资。
- 🔎 考虑当地环境和防灾是自然的前提。然而,我一直站在企业一边,仍然希望推广可再生能源,我认为,如果我们不仔细考虑手段的比例及其与国家体系的一致性,实际上会阻碍其广泛采用。
介绍
这次,我们将从企业的角度审视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发布的《可再生能源企业与地方社区协调示范条例》。
该示范法令旨在为地方政府提供一个小妞模式,通过法令解决当地对大型太阳能和大规模风力发电的担忧(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示范条例)。
首先,让我澄清一下我自己的立场。
我最初曾在可再生能源公司工作,现在作为一名律师,我宁愿支持可再生能源的传播。
因此,本文并非基于“应加强可再生能源监管”的评估,而是基于亲商的关切:“我们希望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健康传播,因此我们希望人们对过度监管保持谨慎。”
当然,我对当地的自然环境、灾害预防和景观考虑也有同样的强烈担忧。
我痛苦地意识到,一些不适当的案件破坏了当地的信任,并因此成为整个可再生能源行业(包括严肃的企业)的阻力。
此外,在参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实际应用后,人们对该示范条例中法规的"分层"和"时间安排"存在一些担忧。
在本文中,我们将准确回顾示范条例的内容,然后从企业的角度总结实际问题。
示范条例概述
首先,让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个示范条例提出了什么建议。
目标是输出功率为 1 兆瓦(MW)或更高的所谓巨型太阳能涡轮机,以及大型风电场 (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示范条例)。
该组织由九个项目组成,包括一般规则(目标、基本原则、地方政府责任和计划制定)、分区、许可证和通知制度(包括与地方政府和居民的事先协商)、搬迁费用押金制度、确保报告收集和处罚有效性的措施、促进区域发展型项目以及可再生能源委员会。
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表示,并不要求各地方政府全面实施该系统,而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必要的项目。
为了准确起见,该示范条例并不要求“居民同意”成为商业要求。
评论明确指出,如果商业计划被认为合理,即使当地居民不满意,也可以终止该程序。
因此,本文的批评不会(也不可能)以“赋予居民否决权的制度”的形式出现
第 1 点 – 随着国家体系的快速完善,“二元化”
第一个不适是时机。
目前,该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环境和安全系统方面正在取得相当大的进展。
《环境影响评估法》(《环境影响评估法》)涵盖的太阳能发电规模要求已修订,将第 1 类运行功率从 40MW 降低至 20MW(环境部报告(草案))。
2025年12月,政府决定出台“大规模太阳能发电项目(Mega Solar)一揽子措施”,并出台跨部委措施,包括根据《森林法》加强林地开发许可证的纪律(环境部参考材料)。
《促进太阳能电池废物回收法》(2026 年第 33 号法)也于 2026 年颁布,制定了回收和拆除面板的框架(参议院法案信息)。
此外,2026 年 7 月颁布的修订《电力商业法》引入了一种机制,用于在第三方建造之前检查太阳能发电设备支架(支架和地基)是否符合技术标准(经济、贸易和工业部, 我的列另请参阅)。
换句话说,示范条例旨在解决的许多问题,例如路堤和斜坡的结构安全、环境影响评估、面板拆除和回收以及森林开发法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作为统一系统得到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地方政府通过法令增加更多的许可证、分区、保证金和对处罚,可能会导致国家制度和地方政府法令对同一主题施加双重或三重纪律。
法规越分层,并不总是越好。
问题 2 – 许可证制度、保证金及罚款的“权重”和可预测性
其次,手段的分量。
该示范法令不仅仅是通知;它还结合了许可证制度、事先咨询、搬迁费用保证金、报告收集和处罚等强有力的措施。
与通知系统相比,许可证制度要求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根据检查过程的应用,即使是法定计划也很难读取开始日期。
可再生能源业务围绕电网连接、EPC(设计、采购和建设)合同和融资构建,以开工建设和运营的前景为基础。
如果在此过程中添加不同的许可证、咨询和保证金程序(每个城市都有所不同),可预测性可能会降低,投资决策和财务假设将更容易发生变化。
关于搬迁费用的保证金,政府已经根据《可再生能源电力特别措施法》(《促进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特别措施法》)建立了FIT和FIP(上网电价/上网电价)处置等节省成本的制度,因此有必要澄清这是否会导致双重负担。
第 3 点 – 虽然称之为“巨型太阳能”,但它的射程可以像小型或中型一样长
第三,范围广泛。
该示范条例的意图是,将1兆瓦或以上的巨型太阳能发电和大规模风力发电作为主要目标。
然而,对豁免条款的解释指出,例外情况是输出功率低于 10 千瓦(kW)的太阳能,输出功率为 10 千瓦或以上的设施和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的企业可能属于监管范围,具体取决于当地政府的设计。
“超级太阳能措施”标志与该法令的实际范围之间有相应的开口。
国家政策旨在推动屋顶安装和自耗中小型太阳能的普及。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实际的警告,如果地方政府在设计门槛时犯错误,他们可能会利用程序成本来限制中小企业的引入,而这正是他们应该推动的。
第 4 期 – 地方政府法令拼凑
第四,国家协调。
许多州和市已经制定了自己的太阳能发电法规(环境部文件 1(地方政府法令涵盖的量表列表))。
各个市镇的限制和程序规模各不相同,对于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的企业来说,处理“零散的法令”已经是一个实际挑战。
如果一个通用模型被广泛传播,预计价格将跌至最低点,但由于地方政府部分选择和采用这些模型,它也可能使地区差异复杂化。
人们认为,我们需要再次意识到国家政府应从国家角度统一设计的事项(例如环境评估的目标规模)与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情况处理的事项之间的分离。
公平看待 – 示范条例的意义和实际问题
公平地说,到目前为止我一直持批评态度,我还将(表面)谈谈《示范条例》的重要性。
确实,一些不适当的事件,例如路堤倒塌、山体滑坡以及对景观和生活环境的影响,破坏了当地社区的信任。
事实上,为当地社区提供资源以有效应对恶意和不适当的案件被认为是广泛采用健康可再生能源的先决条件。
从我与企业合作的经验来看,我多次看到,每当一家企业失去当地社区的信任时,那些精心与当地社区打交道的企业就会面临被风吹走的风险。
这就是为什么我并不反对法规本身,而是因为我真心希望扩大可再生能源,这就是为什么我想专注于如何使法规发挥作用。
该示范法令不具有执行权,其通过或拒绝由各地方政府自愿酌情决定。它还具有减轻地方政府从头开始起草法令的负担的实际价值。
此外,我认为真正的问题不是“监管还是不监管”,而是“手段是否与目标成正比”以及“是否与国家体系重叠或相矛盾”
如果国家体系已经在解决同样的问题,那么将地方政府法令限制在填补空白的最小设计上似乎是合理的,并对扩大许可证制度、保证金、处罚等措施保持谨慎,使其更接近完整规范。
给从业者的建议
最后,运营商的实际反应。
首先,要尽早参考示范法令,审查地方政府现行法令及其修改运动。
其次,许可证、事先协商和保证金的程序必须预先编入系统连接、EPC 和财务的流程表中,并且开始日期必须反向计算。
第三,有效查明国家系统(环境评估、回收法、《电力业务法》下的支持材料核查以及FIT和FIP储备)与地方政府法令规定的义务之间存在重叠的领域,并组织这些领域以避免双重交易和过度负担。
概括
日本律师协会联合会的示范条例得到了对考虑当地环境和防灾问题的合理认识的支持,并没有否定其目的本身。
然而,随着环境评估、《回收法》、修订后的《电力商业法》、一揽子对策以及国家体系的快速发展,我们认为,广泛鼓励地方政府实施更强有力的法规将成为法规的"屋顶",这将降低可预测性,并可能抑制脱碳所需的可再生能源投资。
重要的似乎不是监管的数量,而是手段的相称性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角色分工的一致性。
对于参与节能的企业、金融机构、EPC 和地方政府来说,我们认为现在需要的不是增加法规,而是假设现有国家系统并仅确定真正需要的当地治疗方法的观点。
我认为我们应该关注法规的质量,不是因为我们想停止能源再利用,而是因为我们能够根据努力工作的企业的经验,认真扩大能源再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