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實際情況的完整解釋】FIT/FIP 系統下「資訊會議」的要求和陷阱〜對修訂後的《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的現場回應〜截至 2026 年 4 月)

✅ 大致來說,

🌍 修訂後的《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於 2024 年 4 月 1 日生效,規定「資訊發布會」或「出版前措施」作為 FIT/FIP 認證程序中的認證要求。它規定了簡報的要求實施資訊發布會和推進公眾意識措施的指南2025年4月2026年4月它也已被修改,您應該始終檢查最新版本。

⚠️ 原則上,資訊發布會是為了申請認證最多 3 個月前這必須這樣做,並且存在致命的風險,即如果時間表管理不善,相關年份的單位銷售價格將被錯過。此外,如果您在活動公告後更改日期、時間或地點需要重新指導並間隔兩週並注意時間表變更的風險。

📝 「週邊地區居民」有電源類型標準,例如低壓電源(小於50kW)範圍可達100m,高壓和特殊高壓電源(50kW以上)範圍可達300m。此外,即使在低電壓下,在滑坡警告區域或受認證申請要求和許可證約束的區域安裝時也需要資訊會話 做出決定的必要性很複雜。與市政當局的「預先協商」是一個絕對的前提,相信與市政當局的初步談判將決定該計畫的成敗。

🤝 在許多情況下,不僅新開發需要資訊發布會,而且由於併購和重新供電,「變更認證申請」也需要資訊發布會,這使其成為盡職調查(DD)的重要項目。特別是變更認證申請中的簡報修改合約簽訂後活動必須舉行(如有外部公告,則在外部公告之後舉行),而「合約簽署後〜變更認證申請前三個月」可舉行的窗口的設計是併購計劃中的關鍵問題。

✅ 點此收聽本文的音頻摘要

目錄

在你開始之前

本文將從實務角度詳細說明FIT(上網資價)及FIP(上網保費)系統中「簡報等」的要求。

大家可能都知道,修訂後的《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促進使用再生能源電力特別措施法》)將於2024年4月1日生效,由經濟產業省、自然資源與能源署制定實施資訊發布會和推進公眾意識措施的指南對當地居民的解釋被納入 FIT/FIP 認證的要求。
此外,指南2025年4月2026年4月該法案還進行了修訂,特別是明確了在「週邊地區沒有居民」時省略資訊發布會的要求,簡化了參與者缺席時等待期的處理(2025 年 4 月),並解決了相關法律法規名稱的修訂問題(2026 年 4 月)。請務必參考當前指南以獲取最新的實用解決方案。

眾所周知,國際金融公司(IFC)在東協等新興國家進行超大型太陽能與水力發電開發的績效標準中,嚴格要求當地社區(如FPIC等)同意,但我相信日本的再生能源立法終於追上了這個水準。

本文將打破「暫時應暫停」的膚淺觀念,說明實際措施以消除業務停業或認證吊銷的風險。

判斷是否有必要舉行簡報等(對系統的全面理解)

實務上的第一個障礙是,公司專案是否需要簡報會(面對面、線上等雙向溝通),還是僅靠事先宣傳(單向溝通如發文)就足夠了。

不符合資格的企業

首先要確認的是,實施簡報會議「根本就沒有必要」。
根據指引第二章第一節,以下專案無需實施簡報會議或預先通知措施。

(一)發電量小於10千瓦的太陽能發電業務(住宅太陽能發電業務)。

(ii)屋頂安裝太陽能發電業務(所有電源和所有輸出尺寸)。

(三)海洋再生能源發展法(《促進利用海洋區域開發海洋再生能源發電設施法》)。

這是一個被嚴重誤解的重要觀點。無論輸出尺寸如何,屋頂安裝的太陽能發電設備均不符合資格是。
許多人可能認為“屋頂上的大規模太陽能發電需要提前通知措施”,但指南明確指出這並不適用。
然而,即使在屋頂安裝太陽能發電企業中,值得注意的是,他們也必須努力舉辦有關其業務影響和預防措施的資訊發布會(做出努力的義務)。

「簡報會議」的要求

在上述未涵蓋的企業中,屬於以下任何類別的企業將被要求舉行「資訊發布會」
請注意,這些要求載於指南第 2 章第 1 節第 2 段。和自然資源和能源局修訂資訊頁面它是基於。

(1) 企業可設置於需符合認證申請要求及許可的區域

「核准申請要求」指的是《執法條例》第4-2條第2款第7-2(e)項所列的許可與核准,特別指在依下列法律取得許可的區域安裝再生能源發電設施。

  • 受區域森林規劃約束且須依《林業法》第10-2款第1款取得森林用地開發許可的私人森林
  • 住宅用地開發及建築受規範區域,依據《特定堤壩等規範法》(堤防管制法)
  • 根據侵蝕控制法劃定的侵蝕控制指定地點
  • 根據《山崩防治法》設立的土石流防治區及防滑坡防治區
  • 根據《防止陡坡倒塌災害法》劃定的陡坡倒塌風險區

(2) 安裝於沉積物災害警示區(包括土石流災害特別警戒區)或有碎石流風險的山區溪流的專案。

它是獨立於(1)類別的獨立需求。 無論輸出大小(住宅太陽能及屋頂安裝型小於10kW者除外),安裝這些區域均需進行簡報會。

(3) 若條例指定保護區以保護自然環境與景觀為目的,則該項目將設立於該區域

(4) 高壓電源(輸出功率50 kW或以上但低於2,000 kW)或特殊高壓電源(輸出2,000 kW或以上),且不屬於上述任何一項(1)至(3)

太陽能發電僅限於地面安裝型態。

(5) 即使為低壓電力供應(小於50千瓦),同一企業經營者等在距該項目實施地點邊界100公尺範圍內實施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且這些電力來源總輸出達50千瓦或以上。

【實踐中的要點 】 「⑤」條款是對過去盛行的「低壓分割案件以避免高壓」規定的延伸 指南指出,「同一企業經營者等」包括企業經營者的親密夥伴。
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即使SPC(特殊目的公司)擁有實質的控制關係,或者母公司使用同一獨立的法人實體在相鄰地區進行開發,該過程也不能像低壓那麼輕。

「提前通知措施」的要求

不屬於上述1至(5)項(即目標區域、災害風險區或條例保護區外的低壓電源,且不屬於分部專案)的專案,則在簡報會舉行前無需進行,且透過公告等方式實施「預先發布措施」即可。

認證變更申請的陷阱(併購、計畫變更)

無論您的專案是否已獲得 FIT/FIP 認證並正在運作或開發中,指南第五章基於此,如果對業務計劃進行「重大更改」(例如更改授權運營商或其親密夥伴、更改安裝位置或將輸出或面板容量增加 20% 或更多或 50kW 或更多),則需要資訊會話等程序。
「變更認證申請前最多三個月」的截止日期與提交新申請時相同,但需解釋的事項範圍將根據過去資訊會議的狀態而有所不同,如下所示:

  • 如果您過去沒有舉辦過符合《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要求的資訊發布會或其他活動,您將需要解釋指南中規定的所有解釋性項目,就像解釋新申請一樣。
  • 如果您已經舉辦過符合相同要求的資訊發布會或其他活動,則只需解釋並告知與過去解釋或告知的內容相比「已更改的事項」即可。

(註:舉辦因業務轉移等原因導致註冊經營者變更的資訊發布會時,一般情況下,原註冊經營者和新註冊經營者必須同時出席。)

具體而言,適用以下變更(《執法條例》第8-2條)。

① 因業務轉移、合併、公司分立等原因導致授權業者變更(不包括繼承等。)

② 授權企業親密夥伴的變更。“ 「親密當事人」指《指南》第五章評註中的「親密當事人」
(i)對於股權公司,員工;
(ii)對於股份公司,股東擁有多數投票權;
(iii)在隱名合夥出資的情況下,持有出資多數股權的人;
(iv)定義為上述(i)〜(iii)的母公司。

(3)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安裝地點變更

④ 如果認證輸出增加 20% 或更多或 50kW 或更多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所有兒童獲得適足和適足住房、適足住房、適足住房、適足住房、適足住房、適足住房、適足住房和適足住房。此決定不僅針對單一變更做出,還針對從新認證或最近一次資訊會話等日期起計算的累積值做出,以較晚者為準(《執行條例》第 8-2 條第 4 項)。
分階段重複小幅增加並不能避免這項義務。

(5) 太陽能發電設施的總產出標準相同(《執法條例》第8-2款第5項)。 除了認證輸出外,面板容量增加超過20%或超過50 kW也涵蓋範圍。

該規定對二級市場(購買和銷售營運發電廠的市場)的併購實踐產生了重大影響。
即使每個 SPC 都是透過股份轉讓收購的,且母公司(密切相關方)發生變化,它也會受到資訊發布會和其他活動的影響。
此外,指南還要求,授權業者變更後的資訊發布會原則上應由原授權業者和新授權業者同時參加。

【重要實務要點:申請變更認證時資訊會話「開始時間」的限制 】

根據指南第 5 章第 2 節的評論①,如果您更改授權運營商或親密夥伴,簽訂更換認證經營者或親密夥伴的合約後應舉行簡報會等(如果此類變更要在發布後對外公開宣布)。
換句話說,不僅是變更認證申請前三個月的“最後期限”,而且合約簽訂後還有一個「開始」約束,稱為「。

在實務中,交易調度設計的一個關鍵前提是妥善確保併購交易中存在「資訊會話視窗」–即從合約簽訂後到申請變更認證前三個月的一段時間–。
我們如何將「完成簡報並獲得變更證明」納入併購成交條件(CP:先決條件)以及如何規定賣方和買方之間的風險分擔是我們律師合約起草技能的亮點。

簡報會的「時間表」與「地方政府諮詢」的現實

接下來,我們將說明實際舉辦「說明會」的程序要求。
嚴格的專案管理是必要的,因為即使一天超過進度要求,也可能讓認證流程延遲數月。

賽程概述

簡報時間有明確的期限。

原則上,在提出 FIT/FIP 認證申請之日最多 3 個月前簡報必須「完成」(指南第 3 章第 2 節①、執行條例第 4-2-3 條第 2 款第 7-Ho 項)。
三個月間隔時間較長的原因是,它被定位為一個“考慮期”,在此期間,企業可以真誠地回應居民在資訊會議上提出的擔憂和反對意見,並在必要時審查其商業計劃。

然而,對於需要許可證的企業,(i)提出許可證申請之前的時間;和(ii)資訊發布會必須分兩個階段舉行:獲得許可證後和認證申請日期前三個月內(《執行條例》第 4-2-3 條第 2 款第 7-I 項)。
我們建議您仔細閱讀指南第 3 章第 2 節,因為對於需要環境評估的企業和根據該條例需要許可證的企業有具體的時間要求。

此外,宣布舉辦簡報會的「活動資訊」必須至少在預定簡報日期前兩週向周邊居民發布,並透過自然資源與能源署系統提交給國家政府(執法條例第4-2-3條第2款第2項)。

換句話說,至少從「預計申請日期」開始3個半月前他們必須在居民家中的貼文中張貼一封資訊信。
考慮到下文所述的安排場地、準備材料和地方政府諮詢的時間段,據信,除非在專案開始前六個月開始,否則實際工作將無法及時完成。

【重要的實際要點:活動公告發布後更改日期、時間或地點時有義務重新引導】

根據指南第三章第三節的評論②(i如果運營商在事件資訊完成後更改資訊會話的日期、時間或位置,則必須再次提供事件信息,並且必須在第二個事件資訊和資訊會話之間設定兩週的時間段委員會建議締約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所有兒童獲得適足和適足住房、適足住房、適足住房、適足住房、適足住房、適足住房、適足住房和適足住房。
如果由於颱風、惡劣天氣或設施可用性而更改場地或日期,並且「暫時推遲活動並很快舉行就足夠了」的回應不符合要求,則同樣適用。
在時間表尚未最終確定的階段發送資訊信是有風險的;場地和日期將在巡演開始前確定這就是原則。
此外,如果在列印和分發資訊信的過程中日期發生變化,也需要重新提供信息,因此確保適當的時間表緩衝是實踐中的黃金法則。

例外情況:若參與者為「零」或省略資訊會議。

以下是你作為從業員應該注意的一些重要例外情況。

(1) 若無參與者,則可豁免等待期

根據指南第三章第二節的評論,如果舉行資訊發布會但“週邊地區沒有居民參加”,則上述“提前三個月”可理解為“申請認證的日期”
換句話說,無需等待三個月即可申請認證。

(2) 省略了舉辦簡報會本身(於2025年4月修訂時新增)

根據指引第三章第一節的說明,若確認無人居住在距離標準內,且事先與市政府協商後,認為不應將任何人加入「周邊居民」名單,且持有資訊是透過系統取得,且土地/建築所有人未在預定簡報日期前兩天通知您欲參加,則「周邊居民」既然客觀上已確認不存在這種東西,因此無需自行舉行資訊會議
這是2025年4月修訂中澄清的重要條款。

然而,若發現居民故意設定難以參與的日期與時間,或資訊信件為適用上述例外條款而不當散布,指引明確指出拒絕或放棄「周邊居民」參與行為違反「誠信回應」,並將採取嚴格措施,如不授予認證或取消認證。

「周邊地區居民」的範圍及與地方政府的事前諮詢

應分發資訊信並召集參加資訊會議的「週邊地區居民」將被納入多遠。指南第 3 章第 1 節根據與再生能源發電專案位置(場地邊界線)的水平距離制定了以下距離標準:

  • 對於低壓電源(輸出功率小於50kW):100公尺以內
  • 對於高壓電源(輸出50kW以上但小於2000kW)或特殊高壓電源(輸出2000kW以上):300公尺以內(除非:)
  • 《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的環境評估項目(第 1 類業務僅限於):1公里以內
  • 此外,鄰近實施地點或其上建築物的土地所有人(以下稱為「土地/建築物所有人」)。
  • 此外,市長應根據事先協商,將這些人列入「周邊居民」名單

業者必須始終使用指南附錄 1 中的指定表格,事先諮詢業務實施地點所屬的市政府。
將其帶到市政府,並提供業務概覽、預期人口地圖以及您計劃分發的任何材料。

許多地方政府根據當地情況提出要求,例如“由於該項目場地靠近山體滑坡預警區,我們希望將該區域擴大到包括整個下游〇〇鄰裡協會〇〇”,或“由於施工車輛經過學校路線,我們希望讓鎮上的居民意識到這一點。”
如果不考慮市政府的意願,幾乎不可能強迫市政府這樣做。通常需要數週時間才能得到當地政府的回應(附錄 2),因此這可能是關鍵路徑(過程中的瓶頸)。

簡報當天的進度與說明項目

我會說明簡報當天的情況。

根據指南第三章第五節的規定,申請認證的經營者必須出席並解釋解釋性項目和解釋性事項(《執行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二款第三項)。
如果企業是公司,則應由能夠給出完整且適當解釋的公司官員或員工出席並解釋。
即使再生能源發電業務外包給簽約公司,負責解釋的實體也是公司本身,外包公司不得這樣做。

指南第三章第四節的解釋性內容大致如下:再生能源發電業務計劃概述“ 和 “承諾的影響和預防措施它分為兩類:

第一類:再生能源發電業務計畫綱要等。

(1) 再生能源發電業務計畫綱要

我們會說明營運者申請認證、電源類型、安裝方式、輸出、安裝地點,以及災害時的使用可能性(逆變器是否具備獨立運作功能及是否有電源插座)。

(2) 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我們將說明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實施所需的認證申請與批准要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狀況報告》所述的法律法規發放許可與通知、程序必要性、許可取得狀況等、取得程序的時程,以及遵守法律法規的實施制度。

(3) 土地所有權取得的狀態

我們將說明是否已取得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所有權及其他所有權,若未取得,則說明收購狀態。

(4) 安裝工作概要

我們將說明規劃施工的時程,包括施工開始時間及營運開始時間。

(5) 有關相關方的資訊

若企業為公司,我們會說明其代表及主管、主要投資人及計畫維護與檢查經理的姓名與概況。

類別二:企業影響與預防措施

(1) 安全影響與預防措施

這將根據《太陽能發電設施等發展許可證標準及運作概念》(相關部會和機構於2023年5月25日提交)中的安排進行解釋。
需要對斜坡安裝、路堤和切割、地面強度、排水措施、斜坡保護和斜坡塌陷預防措施、防災設施的提前安裝、設備設計、施工後管理的連續性以及項目結束後採取的措施進行具體解釋。

(2) 景觀影響與預防措施

若屬於條例所定的保護區範圍,將說明對景觀的影響及預防措施。

(3) 對自然環境及生活環境的影響與預防措施

根據電源類型,噪音與振動、水污染/濁度(所有電源共有)、反射光、雜草過度生長(陽光)、風車陰影造成的陽光抑制(風力發電)、對溫泉的影響、蒸汽噴射(地熱力)、流量影響等(中小型水力發電)、對燃料儲存生活環境的影響等(生物質)、對空氣環境及水環境的影響, 本課程說明生物多樣性的保障及系統性自然環境保育(僅限環境評估)。

(4) 與廢棄物清除等相關的影響與預防措施。

我們將說明處理成本的總額與計算方式、累積的開始與結束時間、每月累積單價、太陽能板所含物質資訊、預期排放的工業廢棄物量、《廢棄物處理法》的合規制度等,以及基於土地開發許可恢復原有狀態的義務細節等。

變更認證申請(併購等)的額外說明

除上述說明項目外,說明範圍會依是否曾舉行過《再生能源特別措施法》簡報而有所不同。
如果過去沒有實作,所有項目都會被解釋;如果過去有實作,則會說明與被更改項目相關的項目。
此外,在認證經營者變更時,有必要解釋或傳達與地方政府簽訂協議繼承等事項,以及其他與順利且可靠的業務持續性相關的事項。

問答與會議記錄的重要性

問答有時會充滿嚴厲的意見。
但從律師的角度來看,壓制不同意見或給出模糊的答案是最糟糕的舉動。指南明確指出,問答環節「誠實回答」的要素包括根據事實提供準確的解釋、客觀、具體地回答,並提及回答的原因和背景。
如果違反此規定,將採取嚴格措施,例如不認證或撤銷認證。

此外,指引要求簡報會必須錄音(錄音)及錄影(錄影)(執法條例第4-2-3條第2款第5項)。
為了保護與會者的隱私,應以角度錄製,說明器能從與會者背後反射,且除營業者外,禁止任何人錄音或錄影。
這些錄音必須持續妥善保存,直到採購或補助期結束。

簡報結束後,企業在申請認證時必須向政府提交以下資料。

  • 與「周邊居民」範圍相關的資料(地圖等、事前諮詢文件、地方政府意見文件)
  • 與活動資訊相關的資料(分發文件、展示活動指南範圍的文件)
  • 簡報會上發放的資料
  • 簡報會與會者名單
  • 會議紀錄(從簡報會開始至所有程序結束,包括問答時間)
  • 問答表中的問題及回答給「周邊地區居民」
  • 簡報摘要報告(附錄4形式

此外,資訊發布會結束後申請表將設立兩週或更長時間也必須接受參加資訊會議的居民的問題並提供誠實的書面答案。

預先通知措施的程序與風險(發布)

即使「提前通知措施」足以應付低於50kW的低壓工程,你也絕不能掉以輕心。

傳播與證據保存的實施方法

提前通知措施有:指南第 4 章在此基礎上,實施地點與財產邊界線水平距離在100m範圍內的居民必須了解第三章第四節解釋的所有解釋項目和要點。
認證申請最多 3 個月前必須填寫。

至於傳播方式,則依以下其中一項(第4-2-3條第3款第1項、第2項第4款)。

(i)透過郵寄書面分發

(二)挨家挨戶分發書面資料

(三)使網站可供「週邊地區居民」在網路上查看,並提供主網站的地址圓板如何上市

(四)為「週邊地區居民」提供網路存取並提供主網站的地址相關地方政府的官方公報或公共關係雜誌如何發文至

不允許僅透過網路進行。(iii)(iv)無論哪種情況,與另一種方法(通告或市政公報/公共關係雜誌)相結合以提高居民對資訊的認識都是至關重要的。

實踐中出現的一個常見問題是處理“空置房屋”或“沒有柱子的房屋”,或“是否分發過水”的潑水理論 為防止這種情況發生,分發人員應在住宅地圖上詳細記錄分發日期和時間,並確保證據保存(追蹤),例如保存現場記錄。

以及資訊發布會,在實施預先宣傳措施後申請表將設立兩週或更長時間, 我們有義務接受居民的問題並提供誠實的書面答案。

如果你在資訊發布後申請舉辦說明會,

發布後,有些居民看到文件後會聯絡我們說:「我很擔心,希望你們能直接舉辦簡報會。」
在指引第二章第二節中,即使未涵蓋舉行簡報的義務,也指出「應根據周邊居民的需求,透過舉辦簡報會等適當溝通。」

從法律層面來看,這接近於「努力的義務」,但實際上若忽視此規定強行申請,許多居民向地方政府投訴,結果與地方政府的關係惡化,工程陷入停滯。
我們認為最可靠的風險避治方式是先誠懇地透過個別拜訪說明查詢,若有多人強烈要求,則不論規模大小,主動舉辦簡報。

結論——從合規轉向「社區基礎業務」的範式轉移

到目前為止,我們已經解釋了一些非常詳細和嚴格的規則。
對許多企業來說,這種系統的改變可能看起來像是「成本和麻煩的增加」 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這是日本再生能源產業健康成熟的必然過程。

我見過一些案例,這些案例在沒有與當地居民對話的情況下強行進行開發,導致有人請求臨時禁令以停止建設工作,或者與當地的隔離給營運管理運營帶來了問題。

像簡報會這樣的程序不僅僅是「準備文件提交給行政部門的消化匹配」。
預計該論壇將作為「策略對話論壇」,及早識別企業潛在風險,並與當地社區等重要利害關係人建立長期信任關係。

2025年4月修訂的指導方針確立了在客觀確認沒有「週邊地區居民」時省略資訊會議的程序,同時也加強了確保資訊會議品質的機制,例如強制錄音和錄音,並要求安裝提問表格。
此外,如本文所述,2025年4月修訂的指南也明確了實踐中的重要規則,例如變更認證申請中資訊會議的「開始時間」限制(合約簽訂後舉辦活動的義務)以及活動宣布後日期或地點變更時重新指導的義務。2026 年 4 月的修訂反映了該法案名稱更改為《海洋再生能源改進法案》。

實際工作難度,如排程管理、與地方政府協商,以及製作與居民關切相關的材料,正逐漸增加。
若內部難以回應,或因併購等因素導致決策複雜,我們建議您從一開始就諮詢熟悉再生能源及環境法律事務的專家。

我們希望這篇文章能成為您推廣合法且永續再生能源事業的可靠指南針。

點此分享至社交媒體
  • 網址已複製!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