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对实际情况的完整解释】FIT/FIP 系统下"信息会议"的要求和陷阱〜对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的现场回应〜(截至 2026 年 4 月)

✅ 大致来说,
🌍 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于 2024 年 4 月 1 日生效,规定"信息会议"或"出版前措施"作为 FIT/FIP 认证程序中的认证要求是强制性的。它规定了简报的要求实施信息会议和推进公众意识措施的指南是2025年4月和2026年4月它也经过了修订,您应该始终检查最新版本。
⚠️ 原则上,信息会议是为了申请认证最多 3 个月前这必须这样做,并且存在致命的风险,即如果计划管理不善,相关年份的单位销售价格将被错过。此外,如果您在活动公告后更改日期、时间或地点需要重新指导并间隔两周并意识到时间表变更的风险。
📝 “周边地区居民”有电源类型标准,例如低压电源(低于50千瓦)的功率范围可达100米,高压和特殊高压电源(50千瓦或以上)的功率范围可达300米。此外,在滑坡预警区或受认证申请要求和许可的区域安装时,即使在低压下也需要信息咨询 做出决定的需要很复杂。与市政当局的“预先协商”是一个绝对的前提,人们相信与市政当局的初步谈判将决定项目的成败。
🤝 在许多情况下,不仅新开发需要信息会议,而且由于并购和重新供电而需要“变更认证申请”,这使其成为尽职调查(DD)的重要项目。特别是变更认证申请中的简报修改合同签订后活动必须举行(如果有的话,在外部公告之后),并且设计一个可以在“合同签署后〜变更认证申请前三个月”举行的窗口是并购时间表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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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之前
本文将从实际角度详细解释FIT(上网资价)和FIP(上网保费)系统中“简报等”的要求。
你们很多人都知道,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促进使用可再生能源电力特别措施法》)将于2024年4月1日生效,由经济、贸易和工业部以及自然资源和能源局制定实施信息会议和推进公众意识措施的指南对当地居民的解释被纳入 FIT/FIP 认证的要求。
此外,指南2025年4月和2026年4月该法案还进行了修订,特别是明确了“周边地区没有居民”时省略信息会议的要求,简化了参与者缺席时等待期的处理(2025 年 4 月),并解决了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的修订(2026 年 4 月)。请务必参考当前指南以获取最新的实用解决方案。
众所周知,国际金融公司(IFC)在东盟等新兴国家的大型太阳能和水电开发绩效标准中严格要求地方社区(如FPIC等)同意,但我认为日本的可再生能源立法终于赶上了这一水平。
本文将摒弃“应暂时保留”的肤浅理解,解释消除业务停运或认证吊销风险的实际措施。
确定是否有必要举行简报等(对系统的全面理解)
实际作中的第一个障碍是公司项目是否需要简报会(面对面、在线等、双向沟通),还是仅靠提前宣传(如发布单向沟通)即可。
不符合资格的企业
首先要核实的是,简报会的实施“本来就没有必要”。
根据指南第2章第1款,以下项目无需承担实施简报会或提前通知措施的义务。
(i)发电量小于10千瓦的太阳能发电业务(住宅太阳能发电业务)。
(ii)屋顶安装太阳能发电业务(所有电源和所有输出尺寸)。
(三)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法(《促进利用海洋区域开发海洋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法》)。
这是一个被严重误解的重要观点。无论输出尺寸如何,屋顶安装的太阳能发电设备均不符合资格是的。
许多人可能认为“屋顶上的大规模太阳能发电需要提前通知措施”,但指南明确指出这并不适用。
然而,即使在屋顶安装太阳能发电企业中,值得注意的是,他们也必须努力举办有关其业务影响和预防措施的信息会议(有义务做出努力)。
“简报会”的要求
在上述未涵盖的企业中,属于以下任何类别的企业都必须举行"信息会议"
请注意,这些要求载于指南第 2 章第 1 节第 2 段。和自然资源和能源局修订信息页面它基于。
(1) 企业可设在受认证申请要求和许可约束的区域
“批准申请要求”指的是《执法条例》第4-2条第2款第7-2(e)项中规定的许可和批准,特别指在根据以下法律获得许可的区域安装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
- 受区域森林规划约束的私人森林,需根据《林业法》第10-2款规定的森林土地开发许可取得
- 住宅用地开发和建筑受监管区域,依据《指定堤坝等监管法》(堤坝控制法)
- 基于侵蚀控制法的侵蚀控制指定地点
- 基于《滑坡预防法》的滑坡防治区和防滑坡防区
- 基于《防止因陡坡坍塌导致的灾害的法案》的陡坡坍塌风险区
(2)安装在沉积物灾害预警区(包括滑坡灾害特别预警区)或有碎石流风险的山区溪流的项目。
它是与(1)不同的类别,且是一个独立的要求。 无论输出大小(住宅太阳能和屋顶安装型小于10kW),安装这些区域都需要进行简报。
(3) 若条例指定保护区以保护自然环境和景观为目的,则该项目将在该区域设立
(4)高压电源(输出功率50 kW或以上但小于2,000 kW)或特殊高压电源(输出2,000 kW或以上),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1)至(3)
太阳能发电仅限于地面安装型。
(5)即使为低压电源(小于50千瓦),同一企业运营者在距离项目实施地点边界100米范围内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且这些电力来源总输出功率达到50千瓦或以上。
【实践中的要点】 “⑤”条款是对过去猖獗的“低压分割案例以避免高压”规定的延伸 指南指出,“同一经营者等”包括经营者的亲密伙伴。
因此,值得注意的是,即使SPC(特殊用途公司)具有实质性的控制关系,或者母公司使用相同的独立法人实体在邻近地区进行开发,该过程也不能像低压那样轻。
“提前通知措施”的要求
不属于上述1至(5)项(即目标区域、灾害风险区或条例保护区外的低压电源,且不属于分部项目)的项目,在简报会举行前无需执行,且通过公告等实施“提前传播措施”即可。
认证变更申请的陷阱(并购、计划变更)
无论您的项目已经获得 FIT/FIP 认证并正在运行或开发中,指南第五章基于此,如果对业务计划做出“重大变更”(例如对授权运营商或其亲密合作伙伴的变更、安装位置的变更、或输出或面板容量增加 20% 或更多或 50kW 或更多),则需要信息会话等程序。
“变更认证申请前三个月”的截止日期与新申请提交时相同,但需解释的事项范围将根据过去信息会议的状态而有所不同,如下所示:
- 如果您过去没有举办过符合《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要求的信息会议或其他活动,您将需要解释指南中列出的所有解释性项目,就像您对新申请所做的那样。
- 如果您已经举办了符合相同要求的信息会议或其他活动,那么只需解释和告知与过去解释或告知的内容相比“已经改变的事项”即可。
(注:因业务转移等原因更换认证经营者的信息发布会时,一般规定,旧的认证经营者和新的认证经营者均须出席。)
具体来说,适用以下变更(《执法条例》第8-2条)。
① 因业务转移、合并、公司拆分等原因变更授权运营商(不包括继承等。)
② 授权企业亲密伙伴的变化。" “密切当事人”在《指南》第5章的评注中是指
(i)对于股权公司,员工;
(ii)对于股份公司,股东拥有多数投票权;
(iii)对于隐名合伙出资,指持有该出资多数股权的人;
(iv)定义为上述(i)〜(iii)的母公司。
(3) 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安装地点变更
④ 如果认证产量增加 20% 或更多或 50kW 或更多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获得适足住房、适足住房、适足住房、适足住房、适足住房、适足住房、适足住房和适足住房。这一决定不仅针对单一变更,还针对从新认证之日或最近一次信息会议等之日起计算的累积值(以较晚者为准)(执行条例第 8-2 条第 4 款)。
分阶段重复小幅增加并不能避免这一义务。
(5)对于太阳能发电设施,同样的标准适用于电池板的总产量(执法条例第8-2款第5项)。 除了认证输出外,电池板容量增加超过20%或超过50千瓦的范围也涵盖在内。
该规定对二级市场(购买和销售运营发电厂的市场)的并购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即使每个 SPC 都是通过股份转让收购的,并且母公司(近亲属)发生变化,它也会受到信息会议和其他活动的约束。
此外,指南要求,授权运营商变更后的信息会议原则上应由前授权运营商和新授权运营商参加。
【重要实践点:申请变更认证时信息会话“开始时间”的限制】
根据指南第5章第2节的评论①,如果您更换授权运营商或亲密伙伴,签订认证经营者或亲密伙伴变更合同后应举行简报会等(如果此类变更要在发布后对外公开宣布)。
换句话说,不仅变更认证申请前的“最后期限”是三个月,而且合同签订后还有一个“开始”约束,称为“。
在实践中,交易调度设计的一个关键前提是正确确保并购交易中存在“信息会话窗口”–即从合同签署后到申请变更认证前三个月的期限–。
我们如何将“完成简报和获得变更证明”纳入并购成交条件(CP:先决条件)以及如何规定卖方和买方之间的风险分担是我们律师合同起草技能的亮点。
简报会“时间表”和“地方政府磋商”的现实
接下来,我们将解释实际举办“信息说明会”的程序要求。
严格的项目管理是必要的,因为即使一天超过进度要求,认证过程也可能延迟数月。
赛程概述
简报会的时间有明确的截止日期。
原则上,在提出 FIT/FIP 认证申请之日最多 3 个月前简报必须“完成”(指南第 3 章第 2 节①,执行条例第 4-2-3 条第 2 款第 7-Ho 项)。
三个月间隔较长的原因是,它被定位为一个“考虑期”,在此期间,企业可以真诚地回应居民在信息会议上提出的担忧和反对意见,并在必要时审查其商业计划。
但是,对于需要许可证的企业,(i)许可证申请之前的时间;以及(ii)信息发布会必须分两个阶段举行:获得许可证后和认证申请日期前三个月(《执行条例》第 4-2-3 条第 2 款第 7-I 项)。
我们建议您仔细阅读指南第 3 章第 2 节,因为对于接受环境评估的企业和根据该条例需要许可证的企业有具体的时间要求。
此外,宣布简报会举办的“活动信息”必须在简报会预定日期前至少两周向周边居民发布,并通过自然资源与能源署系统提交给国家政府(执行条例第4-2-3条第2款第2项)。
换句话说,至少从“预计申请日期”开始3个半月前他们必须在居民家中的帖子中张贴信息信。
考虑到下文所述的场地安排、材料准备和当地政府磋商的时间段,据信,除非在项目开始前六个月开始,否则实际工作将无法及时完成。
【重要实用要点:活动公告后更改日期、时间或场地时有义务重新指导】
根据《指南》第三章第三节的评注②(i如果运营商在事件信息完成后更改信息会话的日期、时间或位置,则必须再次提供事件信息,并且必须在第二个事件信息和信息会话之间设置两周的时间段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所有儿童获得适足住房、适足住房、适足住房、适足住房、适足住房、适足住房、适足住房和适足住房。
如果由于台风、恶劣天气或设施可用性而更改场地或日期,并且“暂时推迟活动并尽快举行就足够了”的响应不符合要求,则同样适用。
在时间表尚未最终确定阶段发送信息函是有风险的;巡演开始前将确认地点和日期这就是原则。
此外,如果在印刷和分发信息信函的过程中日期发生变化,也需要重新提供信息,因此确保适当的日程安排缓冲是实践中的黄金法则。
例外情况:如果参与者为“零”或信息会议被省略。
以下是作为从业者你应该注意的一些重要例外情况。
(1) 若无参与者,则豁免等待期
根据指南第3章第2节的评论,如果举行了信息发布会,但“周边地区居民未参加”,则上述“最多提前三个月”可理解为“申请认证的日期”
换句话说,无需等待三个月即可申请认证。
(2)省略了举办简报会本身(2025年4月修订版新增)
根据指南第3章第1款的说明,如果确认无人居住在距离范围内,且经过与市政当局的事先协商,则认为不应将任何人加入“周边居民”,如果持有信息是通过系统获取的,且土地/建筑所有者未在简报会预定日期前两天通知您希望参加,则“周边居民”则不应被加入。既然客观确认不存在此类信息,就无需自行举办信息会议。
这是2025年4月修订版中澄清的重要条款。
但如果发现居民故意设定了难以参与的日期和时间,或信息信件为适用上述例外条款而被不当分发,指南明确指出,拒绝或放弃“周边居民”参与的行为违反了“善意回应”,并将采取严格措施,如不授予认证或取消认证。
“周边地区居民”的范围及与地方政府的事先协商
应分发信息信并召集参加信息会议的"周边地区居民"将被纳入多远。指南第 3 章第 1 节根据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位置(场地边界线)的水平距离制定了以下距离标准:
- 对于低压电源(输出小于50kW):100米以内
- 对于高压电源(输出50kW以上但小于2000kW)或特殊高压电源(输出2000kW以上):300米以内(除非:)
- 《环境影响评估法》下的环境评估项目(1类业务仅限于):1公里以内
- 此外,邻近实施地点或其上建筑物的所有者(以下简称“土地/建筑所有者”)
- 此外,市长应根据事先协商将这些人列入“周边居民”名单
运营商必须始终使用指南附录 1 中的指定表格,事先向业务实施地所属市政府提供咨询。
将其连同业务概览、预期人口地图以及您计划分发的任何材料一起带到市政府。
许多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情况提出请求,例如“由于该项目地点靠近山体滑坡预警区,我们希望将该地区扩大到包括整个下游〇〇社区协会〇〇”,或“由于施工车辆经过学校路线,我们希望让镇上的居民意识到这一点”
如果不考虑本市的意愿,几乎不可能强迫该市这样做。通常需要数周时间才能得到当地政府的回应(附录 2),因此这可能是关键路径(过程中的瓶颈)。
简报当天的进展与说明事项
我会解释简报会当天的情况。
根据《指南》第3章第5节的规定,申请认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席并解释解释性项目和解释性事项(《执行条例》第4-2-3条第2款第3项)。
如果企业是公司,则应由能够给出完整且适当解释的公司官员或雇员出席并解释。
即使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外包给签约公司,负责解释的实体也是公司本身,外包公司不得这样做。
指南第三章第四节的解释性内容大致如下: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计划概述“ 和”承诺和预防措施的影响它分为两类:
第一类: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计划纲要等。
(1)可再生能源发电业务计划纲要
我们将向企业运营商说明申请认证的途径、电源类型、安装类型、输出、实施地点,以及灾难时的使用可能性(逆变器是否具备独立运行功能及是否有电源插座)。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我们将解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所需的认证申请和批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状报告》所述的法律法规发放许可和通知,程序的必要性,许可获取的状态等,采购程序的进度表,以及遵守法律法规的实施体系。
(3)土地所有权征收的状态
我们将说明是否已获得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所有权及其他所有权,如果未获得,则说明收购的状态。
(4)安装工作概要
我们将解释计划建设的时间安排,包括施工开始的时间和运营开始的时间。
(5)有关相关方的信息
如果企业是公司,我们会解释其代表和高管、主要投资者以及计划维护和检查经理的姓名和概况。
类别2:业务影响与预防措施
(1) 安全影响与预防措施
将根据《太阳能发电设施等开发许可证标准和运行构想》(相关部委和机构于2023年5月25日提交)中的安排进行解释。
需要对斜坡安装、路堤和切割、地面强度、排水措施、斜坡保护和斜坡塌陷预防措施、灾害预防设施的提前安装、设备设计、施工后管理的连续性以及项目结束后应采取的措施进行具体解释。
(2)景观影响与预防措施
如果属于条例规定的保护区,将说明对景观的影响和预防措施。
(3)对自然环境和生活环境的影响及预防措施
根据电源类型,噪音和振动、水污染/浊度(所有电源共有)、反射光、杂草过度生长(阳光)、风车阴影导致的阳光抑制(风力发电)、温泉影响、蒸汽喷射(地热)、流量影响等(中小型水电)、对燃料储存生活环境的影响等(生物质)、对空气环境和水环境的影响, 本课程解释了生物多样性的保障以及系统性地保护自然环境(仅限环境评估)。
(4)与废弃物清除等相关的影响和预防措施。
我们将解释处理成本的总金额和计算方法、积累的起止时间、每月积累单价、太阳能电池板所含物质信息、预期排放的工业废弃物量、《废物处理法》的合规体系等,以及基于土地开发许可恢复原有状态义务的详细信息等。
关于变更认证申请(M&A等)的额外解释
除上述说明项目外,说明范围还取决于过去是否有基于《可再生能源特别措施法》的简报。
如果过去没有实现,所有项目都会被解释;如果之前实现过,则会解释与被更改项目相关的内容。
此外,在认证经营者变更的情况下,有必要解释或传播与与地方政府签订协议继承等事项,以及其他与顺畅可靠业务连续性的相关事项。
场地问答和会议记录的重要性
问答有时会充满严厉的意见。
但从律师的角度来看,压制不同意见或带着模糊的答案逃跑是最糟糕的举动。指南明确指出,问答环节“诚实回答”的要素包括提供基于事实的准确解释、客观、具体地回答,并提及回答的原因和背景。
如果违反此规定,将采取严格措施,例如不认证或撤销认证。
此外,指南要求对简报会进行录音(录音)和录制(视频录制)(执法条例第4-2-3条第2款第5项)。
为了保护与会者的隐私,讲解应以一个角度录制,说明从与会者背后反射,且除企业经营者外,禁止任何人录制或录音。
这些录音必须持续妥善保存,直到采购或资助期结束。
简报会结束后,企业在申请认证时必须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 与“周边居民”范围相关的材料(地图等、事先咨询文件、地方政府意见文件)
- 与活动信息相关的材料(分发文件、展示活动指南范围的文件)
- 简报会上分发的资料
- 简报会与会者名单
- 会议纪要(从简报会开始到所有会议结束,包括问答时间)
- 问答表中的问题及回答中给“周边地区居民”的回答
- 简报摘要报告(附录4形式)
此外,在信息会议之后申请表将设立两周或更长时间还必须接受参加信息会议的居民提出的问题并提供诚实的书面答复。
提前通知措施(发布)的程序与风险
即使“提前通知措施”对于低于50kW的低压项目已足够,你也绝不能放松警惕。
传播与证据保存的实施方法
提前通知措施包括:指南第 4 章基于此,距离实施地点财产边界线水平距离在100m范围内的居民必须了解第三章第四节解释的所有解释项目和要点。
认证申请最多 3 个月前必须填写。
至于传播方式,取决于以下其中一项(《执法条例》第4-2-3款第1项、第2项第4款)。
(i)通过发布进行书面分发
(二)书面材料的挨家挨户分发
(iii)在互联网上向“周边地区居民”开放该网站,并提供主网站的地址圆形板如何上市
(iv)为“周边地区居民”提供互联网接入,并提供主网站地址相关地方政府的官方公报或公共关系杂志如何发帖至
不允许仅通过互联网进行。(iii)(iv)无论哪种情况,结合另一种方法(圆形或市政公报/公共关系杂志)来提高居民对信息的认识都是至关重要的。
实践中出现的一个常见问题是处理“空置房屋”或“没有柱子的房屋”,或者“已经分发或未分发”的泼水理论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发生,分发人员应在住宅地图上详细记录分发日期和时间,并确保证据保存(跟踪),例如保存现场记录。
以及预先宣传措施实施后的信息会议申请表将设立两周或更长时间, 我们有义务接受居民的问题并提供诚实的书面答复。
如果你请求在信息发布后举行信息会
发布后,有些居民看到该文件后联系我们说:“我很担心,希望你们能直接举办简报会。”
在指南第二章第二节中,即使不涵盖进行简报的义务,也明确指出“应根据周边地区居民的需求,通过举办简报会等适当沟通。”
从法律角度看,这类似于“努力的义务”,但实际上,如果你忽视这一点并强行申请,许多情况下居民会向地方政府投诉,结果与当地政府的关系恶化,项目陷入停滞。
我们认为最可靠的风险对冲是先通过个人拜访诚实说明咨询,如果有多人强烈要求,无论规模大小,都应自愿举办简报。
结论——从合规向“社区型业务”的范式转变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解释了一些非常详细和严格的规则。
对于许多企业来说,系统的这种变化可能看起来像是“成本和麻烦的增加”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日本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成熟的必然过程。
我见过一些案例,开发工作强行进行,没有与当地居民对话,导致有人请求临时禁令停止建设工作,或者与当地的隔离给运营和维护运营带来了问题。
诸如简报会这样的程序不仅仅是“准备文件提交给行政部门的消化匹配”。
预计该论坛将作为“战略对话论坛”,在早期阶段识别潜在风险,并与当地社区等重要利益相关者建立长期信任关系。
2025年4月修订的指南规定了在客观确认没有“周边地区居民”的情况下省略信息会议的程序,同时也加强了确保信息会议质量的机制,例如强制录音和录音以及要求安装提问表格。
此外,如本文所述,2025年4月修订的指南还明确了实践中的重要规则,例如变更认证申请中信息会议的“开始时间”限制(合同签订后举办活动的义务)以及活动宣布后日期或地点变更时重新指导的义务。2026 年 4 月的修订反映了该法案名称向《海洋可再生能源改进法案》的变更。
实际工作难度不断增加,如日程管理、与地方政府协商以及制作贴近居民关切的材料。
在内部难以应对,或因并购等原因导致决策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建议您从一开始就咨询熟悉可再生能源和环境法律事务的专家。
我们希望这篇文章能成为您推广合法且可持续可再生能源业务的可靠指南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