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印尼最新能源政策影響法律和商業實踐—垃圾發電法規和國家能源政策揭示新趨勢

✅ 粗略地說
🔋 印尼將於2025年10月頒布兩項新的能源法規,重點在於垃圾發電和跨國能源貿易。 📋 第109號總統令重新定義了垃圾發電(WtE),並統一了印尼國家電力公司(PLN)的購電價格。 ⚖️ 第40號政府條例允許跨境能源貿易,並為向新加坡出口再生能源提供了法律依據。 🏢 這將對日本企業產生重大影響——投資方案、許可證和合約結構都需要重新審視。
介紹
這次,我們將介紹印尼最新的能源相關法規。
2025 年 10 月,印尼政府頒布了兩項重要的能源法規:關於廢棄物能源化 (WtE) 的第 109 號總統令 (PR 109/2025)和確立國家能源政策的第 40 號政府令 (GR 40/2025) 。
這些法規反映了東協地區能源轉型和脫碳的趨勢,被認為是從事再生能源和循環經濟的日本企業不容錯過的發展機會。
印尼是日本企業的重要投資目的地,尤其對再生能源和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需求強勁。因此,從法律角度釐清這些法規並考慮需要注意的實際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印尼能源政策背景
印尼是東協最大的經濟體,擁有約2.7億人口,其能源需求逐年增加。同時,城市地區的垃圾處理問題日益嚴重,環境污染和對公眾健康的負面影響也日益凸顯。
此外,印尼政府已設定目標,力爭在 2060 年前實現碳中和,擴大再生能源的使用已成為一項政策重點。
有鑑於此背景,此次監管改革的主要重點似乎是建立一個利用廢棄物作為再生能源的系統,並透過跨境電力交易促進再生能源出口。
總統令第109號-垃圾發電監理改革
與先前法規的比較
PR 109/2025 修訂了 2018 年第 35 號總統令(PR 35/2018)。
值得注意的是,先前的法規被明確評估為「無效」。
這一表述表達了政府認識到過去系統設計存在問題,並強烈希望建立一個更有效的框架。
主要結論與實際意義
PR 109/2025 的主要內容如下:
垃圾發電的範圍
該法規定義了四種利用環保技術實現的廢棄物能源化(PSE:Pengolahan Sampah menjadi Energi):
- 垃圾發電(PSEL)
- 生物質和生物氣化
- 再生可能燃料化
- 其他副產品
目前的法規主要著重於 PSEL(過渡到電氣化),其他三類將在能源和礦產資源部 (MEMR) 未來的實施細則中詳細說明。
這種分階段實施的方法很可能是為了優先採用成熟的電氣化方法,然後再推廣其他方法。
地方政府資格要求
承辦PSEL計畫的當地政府需符合以下要求:
- 廢棄物供應能力超過每天1000噸
- 確保地方預算(APBD)用於垃圾收集和運輸
- 在建設和運營期間提供免費土地
- 制定有關環衛服務費的地方法規
這些要求是確保專案可持續性的先決條件。特別是,免費提供土地和籌集預算將為地方政府帶來相當大的財政負擔,因此在地方政府遴選階段需要認真考慮。
國營企業的角色和PLN的採購義務
印尼投資管理委員會 (BPI Danantara) 旗下的國有企業 (BUMN) 負責選擇和投資 PSEL 營運商 (BUPP PSEL),而國有電力公司 PT PLN 有義務購買 PSEL 所發電能。
以前,競標是常態,但 PR 109/2025 允許在某些情況下直接指定,例如只有一個投標者或環境部長宣布廢物緊急情況時。
雖然這種靈活性有利於業務的快速發展,但在透明度和競爭力方面仍存在擔憂。
統一電力購買價格
最顯著的變化是將所有容量的電力購買價格統一為每千瓦時 0.20 美元。
根據先前的 PR 35/2018,20MW 以下的電力價格為 0.1335 美元/kWh時,20MW 以上的電力價格採用累進公式,但此次修訂大大簡化了定價系統。
雖然統一的收費標準將使營運商更容易預測收入,但對於大型營運商來說,它可能比以前更不利。
還需要注意的是,MEMR保留在特定情況下審查費用的權利,並且還必須考慮未來價格波動的風險(印尼的特點是此類風險經常會實際發生)。
過渡措施
對於現有的 PSEL 項目,如果已指定投標人、已簽署合作協議或已簽署訂購電協議 (PPA),則現有的 PR 35/2018 將繼續適用。
但是,如果發現技術上不切實際或無法減少浪費,雙方可以同意過渡到新法規。
這項過渡措施可以被視為一種機制,它既保護了現有企業的既得利益,也鼓勵業績不佳的企業過渡到新系統。
政府條例第40號-國家能源政策與跨境電力貿易
跨境電力交易的法律框架
GR 40/2025 修訂了 2014 年第 79 號政府條例,是一項綜合法規,規定了印尼的長期能源策略。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跨境電力交易首次確立了明確的法律基礎。
主要規定如下:
電力進出口綜合系統
跨境電力交易必須透過PT PLN或政府指定的實體進行。
原則上,私營發電公司不得直接與外國消費者進行交易,必須將電力出售給波蘭國家電力公司 (PLN) 或指定實體,然後由這些實體處理進出口事宜。
這種集中式系統被視為政府重視能源安全管理的體現,但同時,私人企業可能會對市場准入限制和扼殺競爭表示擔憂。
單門政策
煤炭、天然氣、生物燃料和電力的進出口活動透過綜合一站式服務(PTSP)系統進行。
這種集中式許可流程很可能是為了簡化程序和加強合規性監督。
進出口標準
允許跨境電力出口以提高效率和供應安全,並有望透過出口剩餘電力,同時優先滿足國內需求,從而實現經濟效益。
出於類似目的,也允許進口電力,尤其是在國內基礎設施不足的情況下,例如為邊境地區供電。
互換交易
GR 40/2025 也允許能源資源互換交易。
電力還可以與其他能源或商品進行交易,從而實現商業靈活性。
PLN的壟斷地位及其面臨的實際挑戰
GR 40/2025 的頒布標誌著向前邁出了一大步,為印尼向新加坡出口再生能源提供了法律依據。
新加坡已設定目標,到 2035 年,其 30% 的電力需求將由來自區域外的低碳電力滿足,並將印尼定位為重要的候選供應商。
然而,仍有許多實際挑戰:由於 PLN 是唯一的電力出口聚合商,私人電力生產商將被迫完全依賴 PLN 進入出口市場。
如果這項措施要真正實施,未來實施細則和實際操作中可能有很多方面需要澄清,例如價格談判能力、合約條款的透明度以及確保競爭環境等。
此外,GR 40/2025 代表了一項高階的政策指導方針,具體的實施細節將留給未來的較低層級的法規(這在印尼的系統中也很常見)。
由於這是一項與基礎設施相關的業務,因此需要大量投資才能推動業務發展。
因此,在確定許可程序、技術標準和合約範本等實際細節之前,在做出投資決策時需要謹慎。
對日本企業的實質意義
預計這些新規將對在印尼開發再生能源基礎設施項目的日本公司產生以下實際影響:
投資計畫審查
考慮進入垃圾發電產業的公司需要設計一個投資方案,該方案要考慮到地方政府的資格要求以及與國有企業的合作結構。
尤其重要的是,在土地免費提供和廢棄物供應確定性方面,事先與地方政府進行諮詢和法律保障非常重要。
合約結構審查
統一電力採購價格可能需要對收入模式進行重組。
此外,還應從風險分擔的角度仔細考慮合約條款,例如,如果供應的廢棄物量不符合合約規定,MEMR 有權審查價格和補償條款。
因應跨境電力業務
對於有意從事跨境電力業務(例如向新加坡出口電力)的公司而言,與印尼國家電力公司 (PLN) 建立關係至關重要。
在透過波蘭國家銀行(PLN)進行出口的方案中,有必要事先明確合約談判中將會出現的問題,例如定價、風險分配和爭端解決機制。
了解許可流程
透過 PTSP 系統引入一站式政策預計將統一許可程序,但實際開始運作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
需要持續關注相關實施細則的發展情況,並在必要時尋求當地專家的支持。
概括
2025 年 10 月頒布的印尼總統令第 109 號和政府令第 40 號標誌著該國能源政策的一個重要轉捩點。
垃圾發電法規的改革為同時解決環境問題和促進再生能源的引入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框架,跨境電力交易的合法化可以被視為東協地區能源整合的一步。
另一方面,也存在許多實際障礙,例如PLN的壟斷地位、定價機制缺乏透明度以及缺乏實施細則。
日本企業要利用這些新規並尋求商機,就必須在法律、財務和技術方面進行徹底的盡職調查,並與地方政府和合作夥伴保持密切溝通。
可能需要持續關注印尼能源法規的最新趨勢。
